大洋網訊 記者7月9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法院司法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債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執行標的物)清場移交工作,該院辦公室6月27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拍賣不動產移交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並從即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了司法拍賣以清場移交為原則,並規定了強制清場的方法和程序和4個不予清場移交的情形。
拒不搬離可被停水、停電、停氣,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明確,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變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標的物清場後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佔有執行標的物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執行法院也可在拍賣先行清場。
就強制清場的方法和程序,《意見》規定,強制遷出執行標的物,執行法院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佔有人在指定期限內自行搬離,並告知拒不搬離的法律後果。
指定期限到期後,被執行人或其他佔有人拒不搬離的,執行法院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助停水、停電、停氣等,並依法對被執行人或其他佔有人予以罰款、拘留;仍拒不搬離的,依法強制清場;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強制清場搬出財物限期領取,搬運裝卸、倉儲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等承擔
《意見》稱,強制清場搬出的財物將由執行法院製作財物清單並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佔有人。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佔有人拒絕接收的,經徵求申請執行人同意,可以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保管,並限期由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佔有人領取。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佔有人逾期不領取的,將財物予以提存,提存費用由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佔有人承擔。
《意見》還明確,執行法院可以探索建立專門的清場工作團隊,並可以引入社會輔助力量協助開展強制清場工作。社會輔助力量主要負責對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佔有人有關財物的搬運裝卸、倉儲保管等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佔有人承擔。
存在合法有效租賃關係等4種情形可不予清場
《意見》在第10條規定了4種不予清場移交的情形:
(1)執行標的物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關係,且不屬於出租前已經設立抵押權或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情況,承租人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
(2)拍賣、變賣執行標的物共有份額或以執行標的物共有份額抵債,且共有物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3)案件情況特殊,實際清場客觀有困難,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協商一致要求不清場拍賣,且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4)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移交的。
不清場移交的,應在拍賣公告中特別提示
《意見》規定,不清場移交的,應在拍賣公告中特別提示並說明原因,符合第10條第(1)項情形的要註明租賃期限及租金收取人、符合第10條第(3)項情形的要註明被執行人繼續佔有使用的期限及佔用費收付人。
拍賣公告應特別告知期限屆滿前買受人不得提起物權保護訴訟請求騰退。期限屆滿前,買受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權保護訴訟請求騰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買受人提起訴訟請求支付佔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佔有人仍然繼續佔有、使用該執行標的物的,買受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權保護訴訟請求騰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