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公示的方法與物權公示的效力

2020-11-30 建設工程教育網

  物權公示的方法,因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不同而不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和登記的變更作為權利享有和變更的公示方法,動產物權以佔有作為權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為權利變更的公示方法。對於具有重要價值的動產,其物權的變動,也須以登記來公示。應注意的是,具有重要價值的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並不是物權變動生效的要件。通過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不同的公示方法,社會公眾可知曉物權的享有和變動情況。

  物權公示的效力,是指物權公示所生的法律效果。關於物權公示的效力,有兩種不同的規定。1)以登記或交付的公示方法,作為物權變動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如未經登記,動產物權的變動,如未經交付,在當事人之間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也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2)以登記或交付的公示方法,作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如未經登記,動產物權的變動,如未經交付,在當事人之間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從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定看出,我國物權公示的方法,以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為原則,以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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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揭示了不動產物權的確認及其變動的有關法律原則,物權行為與原因行為之間的相互關係。   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就不動產交易行為效力的認定先後有兩種值得反思的觀點:一是將債的效力作為物權變動的基礎,即使物權變動的事實已經發生,債的無效仍可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無效,更有甚者將一方不履行債的行為視為物權變動無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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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物權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其得失變更須有足夠的外部辨認表徵,才能透明其法律關係,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因此,要發揮物權的排他作用,防止他人爭奪和侵害,法律必須明定物權公示制度和公示方法,使當事人及第三人基於此公示制度得直接從外部認識物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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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牽涉到不動產轉讓中的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關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該法條可看出,不動產物權登記,最基本的效力表現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 物權新論
    目前民法理論認為,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當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規定設定物權,物權的種類及內容、物權的取得和變更、物權的公示方法、物權的效力、物權的保護方法等等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或改變。其實質是將物權純粹地絕對化、靜止化。  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認為,事物總是在不斷地運動、變化、發展的,這是絕對的;而靜止只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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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代理人知識點:物權的特徵
    物權的特徵  (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  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其他任何人皆負有不得非法侵害物權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的義務。在物權法律關係中,物權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皆為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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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述】①抵押權由於涉及特定物一般以公示登記形式對外表示其歸屬或佔有等物權關係,而質權涉及之動產以交付向外公示只能依交付佔有的形式,這種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違背類型固定的相關規定,且並不符合交付質押財產的動產質權生效要件……故此種所謂之質權應當認定為無效。
  • 物權意思主義
    在討論不同的物權變動模式時,學者們儘管認為無孰優孰劣之分,但大都認為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債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在制度構建上存在的頗多缺陷:  首先,從表面看來,在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之下,所有權的移轉不以交付為必要,僅依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合意,即可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它似乎使得民事主體的自由意志具有前所未有的強大效力。
  • 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思考
    3、物權的效力法定。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效力,關涉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轉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
  • 略論物權法定之利及其反思
    三、物權法定之反思  (一)物權法定的內涵剖析  所謂物權法定,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是,種類和內容的法定,即物權的種類和每種物權的具體內容都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無明文規定的物權種類,也不得約定與法律不相符的物權內容。但也有學者認為,物權法定,不但包括種類與內容的法定,還應包括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規定。
  • 論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的必要性與局限性
    首先,為了使第三人知曉權利的存在,它借用了所有權中的公示原則;其次,在使第三人知曉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內容方面,與所有權模式則有不同之處。其一,由於第三種模式中的權利內容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基礎,其限定性與所有權的完全性恰成對照,第三人必須對權利的內容加以了解;其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其內容個性大於共性,即是借用公示方法也很難使第三人知曉其內容,而且增加當事人的維護權利的成本。
  • 淺議我國物權法中的物權變動規則
    由於物權是對物直接進行支配的權利,並且具有優先權和物上請求權的效力,所以民法上對於物權的變動必須規定一定的變動規則,使得民事生活能夠順利進行。  物權變動的原因很多,各國民法規定得比較一致,如依法院判決、法律的規定、政府指令、繼承、事實行為、取得時效等均可以發生物權變動,但是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行為。關於物權變動原因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立法例上有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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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均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設。   (3)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是將物權的存在與變動狀態以法定方式公開向社會公眾顯示,以使公眾知曉。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公示的,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不公示的,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