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今天,我們為大家帶來一個檢察官守護綠水青山的案例——
申請建養殖場,結果養殖場沒見到,礦石卻沒了。這件事就發生在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焦某某非法採礦一案中……
焦某某非法採礦一案是平陰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其非法佔用農用地一案時發現的線索,當時偵查機關是以焦某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偵查終結移送平陰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由第二檢察部副主任周長梅辦理該案的審查起訴工作。
在審查案卷材料時,周長梅發現卷宗材料中有一份2013年7月16日相關主管部門對焦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焦某某2013年3月份非法採礦沒收其非法所得3000元,並處罰款150元的。作為辦案人,這時有一個大大的問號在她大腦中盤旋……
被告人焦某某是以非法佔用農用地起訴的,為什麼在卷宗材料中有非法採礦的處罰決定?
他為什麼非法佔用農用地?他是如何非法佔用農用地?
這背後是不是隱藏了其他的秘密?
辦案檢察官周長梅
周長梅將案件的疑惑向分管領導匯報,這個案件應該不僅僅是看上去非法佔用農用地那麼簡單,說不定隱藏了另外的事實。他們及時召開了檢察官聯席會議,共同商討案件事實和調取證據的策略,各檢察官都同意周長梅懷疑的觀點。接著,她們立刻和技術部門奔赴現場調查取證,通過無人機的拍攝和錄像,將案件事實第一時間固定下來。然後又去相關主管部門調取了2013年至2018年間土地及山體破壞的影像資料,還調取了承包土地協議、建養殖場的申請材料、地質災害隱患排險施工合同等證據,同時又發現其於2014年、2016年、2018年三次因其非法開採礦石被處罰的決定。從這些材料揭開了焦某某非法採礦的案件事實以及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真實原因。
檢察官聯席會議
無人機取證
經查實,2013年3月份以來,焦某某先後以地質災害隱患排險施工和修建養殖場為由,擅自清理平陰縣玫瑰鎮新屯村和東站村農用地上的耕種土層,破壞原有的耕作層達6827.5平方米(10.24畝),修建運輸渣土道路,並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用挖掘機、鏟車開採山石出售。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相關主管部門多次向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焦某某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嚴重。經勘測,焦某某非法採礦合計5.34萬立方米,計14.26噸,其非法採礦破壞礦產資源價值148.304萬元,受破壞耕地總面積為6827.5平方米,原有耕地種植條件遭到嚴重破壞。
被破壞的土地
相關連結
非法採礦罪
非法採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非法採礦破壞資源價值在10萬元以上就構成犯罪,本案非法採礦破壞資源價值是148.304萬元,應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被告人僅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非法採礦破壞的生態環境如何修復呢?
土地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生態環境系統重要的組成部門,被告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範圍,由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那麼本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否適當呢?
考慮到這點,周長梅將案件的事實、公益訴訟起訴人資格、本案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行為及損害後果、訴訟請求等向當時的市檢察院民行處作了詳細的匯報,市檢察院同意了她們的意見,並報省檢察院批准。
檢察官辦案
依據法律規定平陰縣人民檢察院及時相關主管部門對新屯村破壞的耕地制定復墾方案,並在《檢察日報》上發布了公告,督促、建議有權提起訴訟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涉案土地共計6827.5平方米,其中5918.5平方米為平陰縣玫瑰鎮新屯村所有,909平方米為平陰縣玫瑰鎮東站村所有,兩村民委員會出具說明,均明確表示不對焦某某破壞耕地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公告期滿後,並無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平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向法院提出了三個訴求:
1、依法判處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採礦罪。
2、依法判令焦某某對其破壞的6827.5平方米耕地進行復墾;如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判令其繳納復墾費123875.90元。
3、依法判令焦某某承擔土地復墾費的鑑定費用5326元。
起訴法院後,為確保公訴人法庭上行為舉止符合規範,良好的法律素養和全面的出庭能力,周長梅擬定了詳細的的訊問、舉證、質證和答辯提綱,對每一份證據證明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仔細剖析案件的細節和難點,預判案件焦點,制定出庭預案,為出庭做好了充分的準備,確保在法庭駕馭錯綜複雜的庭上情勢。
開庭過程中,周長梅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對證據進行了充分舉證,發表了清晰、全面的公訴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認賠,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9日作出判決:
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採礦罪,依法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九萬元。非法所得依法沒收。責令被告人焦某某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對破壞的土地按照土地修複方案的標準進行修復。土地復墾鑑定費由被告人承擔。
此案歷經一年畫上了完滿的句號。
庭審現場
縱觀整個案件,從源頭看,可能有的同行們會問,作為當時民行部門的人,怎麼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案件呢?這種做法還不多見。周長梅給出了答覆。
周長梅介紹,這主要是平陰縣檢察院為強力推進公益訴訟工作,有力破解案件線索來源少、辦案力量不足、取證較為困難等問題,院黨組經過充分調研,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了公益訴訟「四合一」辦案機制。「公益訴訟『四合一』辦案機制」規定將與公益訴訟有關的汙染環境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等40項罪名的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民行部門辦理。這種辦案新模式整合辦案力量、破除信息壁壘,及時發現線索,注重收集涉案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證據,提前固定、收集完善審查起訴和公益訴訟中所需要的證據,進一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公益訴訟的辦案質量和效果。
此案的成功辦理是踐一行「四合一」辦案機制的實踐成果,案件的辦理過程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各項監督職能的互相銜接和有機融合。該案的成功辦理具有深遠的社會影響。平陰因特殊的地理和地質環境,礦產資源豐富,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非法採礦的現象時有發生,屢禁不止。非法採礦不僅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流失,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還損害行政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最終不僅身陷囹圄,上交其非法採礦的違法所得,還要修復其行為給當地自然環境造成的破壞。被告人付出的沉重的代價不僅僅是對被告人的懲罰,更是有效震懾了盜採者,警醒了存在僥倖心理的人,提高了周邊群眾的法律意識、和生態保護意識。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修復了被破壞的生態環境,保護了一方水土,向社會傳遞了檢察機關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理念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