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與建築|商品房買賣,買房人合法退房的十三種情形!

2020-12-16 藍銳說法

一、案情簡介

最近很多朋友諮詢,在買房過程中向開發商交款後發現問題,能否解除與開發商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且將已付的購房款要回來呢?

二、律師解讀

洛陽房地產與建築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1、開發商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與買受人籤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買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開發商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開發商與買受人籤訂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缺少商品房買賣的主要內容,不能被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比如雙方對購房款付款方式未進行約定,或者對所選購買房產未進行約定,後期買受人與開發商就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收取的定金。

3、開發商故意隱瞞將拆遷安置房銷售給買受人,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開發商故意隱瞞銷售房屋已經被抵押或者將房屋銷售給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責任。

5、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開發商未按照合同約定交房,經買受人催告後,開發商在三個月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有權在三個月內行駛解除權。

8、開發商未按照合同約定逾期辦理產權證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受人無法辦理產權證,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9、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10、開發商銷售的房產被法院查封,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權,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1、面積誤差比超過3%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12、買房人在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買受人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開發商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買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買房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3、其他買受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者確認無效的情形。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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