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多少?最高法:LPR的4倍

2020-12-06 瀟湘晨報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多少?最高法:LPR的4倍2020-08-20 16:21:23 發布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應當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

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

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此外,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中國銀行保險報》採訪時指出,新出臺的司法上限是用來約束民間借貸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所有具備貸款資質的機構都具有參考意義。理論上講,正規金融機構的實際被保護上限也不能超過這一水平。

目前,銀行貸款均與LPR掛鈎,離這個上限較遠;即使是信用卡業務,貸款利率大多數也在15.4%之下,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15.4%的上限對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信託等非銀機構的影響則會比較大。這類機構的資金成本比銀行要高一些,在實踐當中為了進一步下沉客戶,利率水平恐怕也比銀行普遍高一些,其中相當一部分非銀金融機構實際利率水平可能會超過15.4%。新的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對這類機構未來展業可能會帶來較大影響,因為一旦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與LPR掛鈎,非銀金融機構能覆蓋的群體就和銀行差不多了,再加上資金上沒有優勢了,未來非銀金融機構的發展模式及轉型策略值得關注。

責任編輯: 郭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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