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丨商丘中院發布:規範財產保全工作辦理指南

2020-12-05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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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司法機關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職能作用,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服務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商丘中院於2019年8月22日印發了《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工作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試行)》,近日,中院結合審判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針對試行中遇到的問題,經審委會討論,對意見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意見,更側重於財產保全措施的規範化、人性化,以及對民營企業的保護。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規範財產保全工作辦理指南

一、準確把握財產保全工作司法理念

開展民事保全工作,要努力實現保護權利、減少損害的保全制度目的。牢固樹立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堅持依法保護、平等保護、公平保護原則,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適當性、必要性,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財產保全效益最大化,最大限度減少因保全對被保全人經營和生產生活的影響。

二、財產保全工作應堅持的原則

堅持依法平等全面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全面權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依法維護被保全人的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嚴格區分涉案合法財產和違法所得,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企業法人財產;堅持儘可能不影響被保全人生產生活、經營發展的原則,採取對被保全人權益造成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財產保全措施,避免因財產保全措施不當而影響被保全人基本生活和正常生產經營。

三、對財產保全必要性如何審查?

應當結合案件事實、保全申請人對保全必要性的陳述,對生效法律文書是否存在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能作必要的審查判斷。審查財產保全的必要性,應組成合議庭進行,並將審查情況記錄在案。

加強對財產保全擔保的審查。嚴格審查保全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駁回其申請。

四、在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如何保護被申請人合法權益?

對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否影響被保全人生產、經營、生活要進行事前評估並記錄在案。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應組成合議庭研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不得查封扣押影響其基本生活或生產經營的物品,嚴禁查封扣押凍結法律、司法解釋禁止保全的財產。在採取一項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財產保全措施後,不得再採取其他保全措施。應當儘量減少對其銀行存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採取保全措施,能「活封」的不「死封」,能部分查封的不整體查封。被保全人認為財產保全措施影響其生產經營或生活而提出異議的,合議庭應當進行認真研究。

五、如何有效保障保全標的物的使用、處分權能?

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對被保全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採取保全措施時,應當向其釋明在法院監管下可以使用或銷售,但應將銷售價款交法院凍結。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為防止被保全財產價值貶損,應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法院可以變賣被保全標的物,保存價款。

六、被保全標的物涉及企業基本帳戶時如何處理?

慎重凍結企業生產經營必須的帳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帳戶;被保全人存在多個銀行帳戶,應當先行凍結基本帳戶之外的帳戶;凍結基本帳戶的,儘可能提存凍結資金,解除對基本帳戶的凍結,恢復被保全人的正常生產經營。

七、如何合理確定財產保全標的額?

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保全標的額不得超過申請標的額,在爭議標的範圍內合理確定。訴訟財產保全案件的保全標的額不得超過訴訟標的額。申請保全人申請的保全金額高於訴訟標的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引導其在訴訟標的額範圍內合理確定;申請保全人堅持超過訴訟標的額申請保全的,應當以訴訟標的額為限裁定保全標的額。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申請保全特定標的物的,應當依法審查該標的物價值,確保裁定保全額不超訴訟標的額,但該特定物系訴爭標的物的除外。

財產保全應當範圍適當,價值相當,禁止明顯超範圍、超標的、選擇性保全。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保全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合議庭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合理確定保全財產順位,首先選擇對被保全人的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必要時可以徵求被保全人的意見。保全部分財產即可達到保全標的額的,不得再對被保全人名下的其他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已經採取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保全估值有異議,堅持認為系明顯超標的保全或保全明顯不足值的,應當引導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書面異議。

八、對逃避債務履行行為,如何防範、審查與制裁?

區別對待被保全人故意躲避債務履行和臨時性資金鍊斷裂、出現經營困難的情況,區別對待誠信經營和故意違法躲避抗拒債務履行的情況。在保障被保全人脫困發展的同時,要建立應對被保全人嚴重缺乏誠信,隱匿、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履行行為的應急機制。一旦發現被保全人經營狀況異常,投資者撤資逃債,或者隱匿、轉移資產的,法院應當提前採取保護性資產控制措施,並及時向保全申請人釋明其可通過依法變更、追加債務履行主體的途徑,依法追究投資者出資瑕疵、抽逃資金以及相關責任人員逃避債務履行的責任,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財產保全裁定、財產保全行為的救濟途徑有哪些?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異議複議案件的辦理原則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對當事人的複議申請,應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不服保全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經審查不服駁回申請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並採取保全措施;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保全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保全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

十、如何妥善解除、變更財產保全措施?

保全申請人、被保全人提出解除財產保全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及時裁定解除。法院發現保全裁定的內容與被保全財產的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及時撤銷、變更或補正。對經審查認為符合解除、變更財產保全措施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切實解決解除、變更保全不及時問題。

保全完成後,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申請變更財產保全措施的,區別如下情形分別處理:

1.被保全人通過保險公司提供信用擔保,申請解除保全的,應當予以準許;

2.被保全人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為由,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擔保財產申請變更保全措施的,應當予以準許;

3.被保全人以生產經營陷入困境,急需必要流動資金為由,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申請解除已保全銀行存款的,應當嚴格審查,經審查發現情況屬實、理由正當、擔保足值的,可以予以準許;

4.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被保全人申請銷售已保全財產,並以銷售款為擔保申請變更保全措施的,經審查屬實,並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保全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市場價格銷售。

十一、院、庭長如何加強對財產保全工作的審查監督?

合議庭應當對財產保全中的以下事項進行研究,並逐級報院、庭長審籤,必要時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

1.採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2.採取保全措施是否影響被保全人的生產經營、生活;

3.擬採取的保全措施是否存在超標的保全情形;

4.不動產價值超過保全標的,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而需要保全全部不動產的;

5.存在多項可供保全的財產時,對財產保全順位進行確定;

6.被保全人為變更財產保全措施所提供的擔保財產是否充分有效;

7.被保全人變更、解除財產保全的申請應否準許;

8.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或駁回保全申請裁定的複議;

9.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超標的查封、保全措施不當等保全裁定執行行為提出的書面異議;

10.案外人主張對保全標的享有權利提出的書面異議;

11.其他應當經合議庭研究的事項。

十二、如何規範適用失信懲戒措施?

被執行人已經提供充分有效擔保、或者已經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或者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或者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情形的,不得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由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對納入失信人名單的,應經合議庭研究,並逐級報庭長、主管院長審核,由院長籤發。

對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撤銷失信信息;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內日更正;被執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刪除失信信息。撤銷、更正、刪除失信信息後,應立即通知被執行人並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

被執行人申請糾正失信信息的,主審法官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逐級上報庭長、主管院長,由主管院長指定員額法官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理由成立的,三日內予以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並應同時告知被執行人申請複議的權利和期限。

法院工作人員在執行中,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公布、撤銷、更正、刪除失信信息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歷史精選

原標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丨商丘中院發布:規範財產保全工作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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