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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統分結合的經營模式,是我們國家當前農村土地資源分配的一項基本制度。這項制度整體上開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對於調動農民勞動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
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保持承包關係長久不變是土地承包的一個重要原則,因為這有利於增強農民的土地權屬感,有利於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因此,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提出農村土地承包關係30年不變,並明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近兩年,國家又以各種形式明確二輪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一直到2057年前后土地承包關係將不再改變。
土地承包再延30政策讓一些土地比較多的農戶或是承包土地從事規模種植經營農業主體吃了一個「定心丸」。但有一種情況也不能忽視,那就是當前在一個村集體內部人均佔有土地相差較大的問題,有些農民甚至一分地都沒有。當然,形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樣的,造成一些農民沒有承包地原因也各有不同,在如何處理、如何解決上當然應該分別對待,包括以下4類。
(1)二輪承包時在外或自願放棄的。二輪土地承包開始於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那時候農民外出打工大潮正在興起,已經有很多農民在外面有一份不錯的工作和收入,而當時農民種地是要交提留和公糧的,有些長期在外的農民覺得種地不划算,就乾脆提出自願放棄承包權。也有一些是因為村幹部未徵求這些長期在外農民的意見,沒有分給承包地。
(2)出生或結婚後沒趕上分地的。這種情況是最多的,因為土地承包期為30年,這期間肯定會有很多人出生和結婚。但這種情況不屬於真正的沒有地,因為土地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指的是這一個家庭,家庭中增添新成員,也就同時擁有了這個家庭土地的一份。
(3)土地被徵用的。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不斷發展,農村土地被徵收後搞建設的情況不斷增多,有些城市周邊的農村甚至整村土地被徵收,這些農民就因此失去了土地。但土地徵收有著明確的徵收補償和安置政策,這些失地農民都得到了較我優厚的貨幣補償,交上了養老保險,有的還有了工作安置。
(4)私自將土地轉讓或「以租代徵」的。正常的土地流轉是不再此列的,因為土地流轉之後農戶仍然擁有土地的承包權。這條說的是一些農戶為將自家土地轉讓出去,承包法規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承包權轉讓符合一定條件是允許的,但轉讓出去後你就永遠失去了土地。還有一些農民將自家土地流轉給企業或個人用於非農業建設,這就是所謂的「以租代徵」,這實際上也是失去了土地。
對於諸如此類農民沒有土地的問題,解決起來當然不能一概而論,有些是可以重新獲取土地的,譬如把預留機動地、收回土地等分給新增人口;有的則無法再獲得土地,比如說私自將土地轉讓出去,這在道理上也說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