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欠錢不還子女名下的財產是否能夠執行,關鍵還要看子女的財產是怎麼來的。
我先給大家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前幾天我剛看到了一個新聞,2017年重慶有對蔡姓父子,因為跟別人有合同糾紛,被對方起訴到法院,最後蔡姓父子敗訴,然後被判決賠償對方30多萬。但是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蔡姓父子並沒有積極償還,而是玩起了消失,債權人根本找不到他們。
但是債權人並沒有就此放棄,而是積極尋找各種線索追查這對蔡姓父子的相關財產。最後他們通過法院追查系統得知蔡勝父子在貴州還有一套房產,但是法院工作人員跑到貴州的時候才發現,這套房子已經以100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另一個人。但是這套房子136平米,按照當地市場價格至少也值60多萬,而這個房子卻以100元的價格被售賣出去。然後法院又根據賣房線索找到了購買人,而購買的人就是蔡的女兒。
得知這個消息後,法院馬上對這套房子進行查封,並把相關的法律文件送到蔡女兒的手裡(蔡的女兒在成都讀書。),剛開始的時候,蔡的女兒也是極不配合,說要還錢只能找他父親,跟她沒有任何關係,當法院說他父親有償還能力,但卻拒絕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準備以拒不執行罪對她父親進行起訴,她父親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的時候,蔡的女兒才感覺到事情的嚴重性,然後主動跟她父親溝通,最後她父親才主動把這筆錢還上。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如果被執行人惡意將名下的財產轉讓給子女,那法院是有權利是處置子女資產的。
那正常情況下,子女名下的哪些財產法院是可以執行呢?
1、通過繼承父母獲得的財產。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如果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相關財產,那就要在繼承財產價值範圍內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超過繼承財產之外的債務不需要償還。比如債務人欠了100萬債務,而子女繼承了債務人的50萬財產,那子女只需要償還其中的50萬債務就可以,超過50萬的部分無需償還。
2、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把財產轉讓給子女。
前面我們所說的以100塊錢把60多萬的房子轉到子女名下,這種就是以明顯低於市場正常價格把自己名下的財產轉讓給子女,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是可以申請法院對子女的財產進行處置的。
3、未成年子女收入來源不明的財產。
現在有些老賴為了規避法院的追查,會把資產變換成現金,然後再通過現金買財產轉移給子女。但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如果發現未成年子女沒有自己的收入來源,也不是通過贈與或者其他獎勵獲得這筆財產,那就視同父母名下的財產。
4、老賴所欠下的錢是用於子女開支,而且子女有收入來源。
現在有很多父母會以自己的名義去借鑑,然後把這筆錢給子女使用。比如父親自己借錢給兒子做生意,那這種情況下,成年子女是要承擔償還責任的,如果父母沒有能力償還,那法院可以對子女的財產進行處置。
但是如果老賴所欠下的債務完全是用於個人行為,跟子女沒有任何關係。而且子女名下的財產是通過自己合法的收入來源購買的,那法院就沒有權利處置子女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