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規定2015 沒休作廢不給補償?違法!

2021-01-19 閩南網

  ■無法安排職工年休應支付3倍工資

  ■強行不讓休假單位還要另外賠償

  年底到了,很多人的帶薪年休假(即年假)都還沒有休或只休了幾天。有的人是因為工作太繁忙一直沒時間請年假;有的人則是單位沒辦法安排員工休年假。不少單位對職工的年假實行「沒休作廢,不給補償」的制度,這讓大家心有不甘,頗有怨言。那麼,員工沒休年假,能得到補償嗎?年假沒有休完,可以延續到明年嗎?年休假可不可以分段使用?探親假與年休假能否互相衝抵?針對大家普遍關心的這些問題,筆者諮詢了人社局和勞動監察部門的相關人員。

(資料圖片)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經國務院通過並於2007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即年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數年休假時間與工齡掛鈎。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種情況不享年休假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探親假與年休假不互相衝抵探

  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衝抵。《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職工中途進入新單位當年度年休假如何計算凡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新進用人單位後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休年假補償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其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沒休年休假可以得到補償用

  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強行不讓休年休假單位要賠償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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