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朋友借了2000元,但朋友拿出的借條上寫著22000元,這不是電影橋段,而是真實故事!
事情是這樣的
呈上法庭的《借條》正文內容為:
本人李揚現資金緊張,急需生意周轉,今向洪斌借款22000.00元整。如逾期未還發生的一切後果及法律糾紛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承諾於2017年1月30日歸還,特立此條為證。如借款人無法還款由擔保人承擔還款給出借人。
李揚未按約定向洪斌償還款項。他辯稱,自己確實在2017年1月6日與原告籤了一張借條,但是借條的金額是2000元人民幣,並非原告所提出的22000元人民幣。而且當時只收到原告1500元人民幣的微信轉帳,並沒有收到原告提出的其餘金額,他表示不清楚22000元借款從何而來。
法院這樣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辯稱《借條》正文中的「借款22000.00元整」在其籤名時是「借款2000.00元整」,不是「22000.00元整」,但被告對其所稱卻未提供證據證明。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難以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李揚償還洪斌22000元,並支付利息。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小借條裡有大學問,借條一定要認真寫!
①憑證名稱:借條。借條是在借貸關係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係,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一。債權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一般較為困難。
最好不要寫成「欠條」!絕對不能寫成「收條」!
②借款事由。註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如果數額不大,或不寫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寫「茲向張三借款……」
③交付方式。由於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小使用現金支付的,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你還是可以在借條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打了借條,最好就是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註明借款人的銀行帳號。發生糾紛時,有借條+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由於借條屬於實踐性合同,即款項實際交付才生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大額借款或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時,債權人還要承擔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是現金交付就很難舉證。
④出借人。司法實踐中,未載明出借人的借條推定借條持有人即為權利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並非真正債權人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借款人以「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體不適格)」為由抗辯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所以借條中寫不寫出借人身份證號無所謂。
同時,出借人是否在借條上簽字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⑤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應當寫明幣種。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填寫規範》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角」「分」之後不寫「整」(或「正」)。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書寫中將「元」寫成「圓」也是可以的。
司法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借款金額出現大小寫不一致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一般以大寫金額認定,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所借錢款是小寫金額。
⑥利息。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借款期限。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是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而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為20年。
相較之下,註明了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是3年。而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債權人在收到欠條時就視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即享有向債務人主張還款的權利),因此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自出具之日起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只有3年。
⑧同⑥。
⑨借款人。借條上出借人籤不籤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須籤名捺印。借款籤名須在「借款人:」後寫全名,並與身份證所載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證號。同時還要讓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時(借款數額較大)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籤字。
同時,最好讓借款人將籤名捺印的身份證複印件作為借條的附件,或將身份證複印到借條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