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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海南海口一男子說只跟朋友借了2000元,但朋友拿出的借條上寫著22000元。
然而,法院的判決結果是這樣的……
本文來源丨人民日報
版權歸屬丨南國都市報綜合人民日報微博、新華社等
借2000元,要還22000元?咋回事?
海口一李姓男子在2016年12月曾向朋友洪某租車。當月24日,李某駕駛從洪某公司租賃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
因害怕受到處罰和承擔責任,李某遂離開現場,同時通過電話和微信讓洪某去處理交通事故。第二天,李某通過微信,向洪某公司轉帳支付了2000元。
2017年1月6日,因為交通事故的後續處理(含修車費、賠償款等),李某在洪某手寫的一份《借條》的借款人處籤名。2017年1月7日凌晨,洪某通過微信向李某轉款1500元。
後來因還款問題,洪某在2017年8月將李某起訴到了海口美蘭區法院。洪某呈上法庭的《借條》正文內容為:
本人李某現資金緊張,急需生意周轉,今向洪某借款22000.00元整。如逾期未還發生的一切後果及法律糾紛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承諾於2017年1月30日歸還,特立此條為證。如借款人無法還款由擔保人承擔還款給出借人。
該《借條》除有借款人李某的籤字外,同時還有兩人共同的朋友宋某作為擔保人的籤字。
李某未按約定向洪某償還款項。
他辯稱,自己確實在2017年1月6日與原告籤了一張借條,但借條的金額是2000元人民幣,並非原告所提出的22000元人民幣。而且當時只收到原告1500元人民幣的微信轉帳,並沒有收到原告提出的其餘金額,不清楚22000元借款從何而來。
庭審中,作為擔保人籤字的宋某不願意出庭作證。
法院說法
美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關於該《借條》中所載明的欠款系被告使用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代被告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費用(包括修車費、賠償費等)和原告通過微信轉帳借予被告的款項之和的意見較為客觀和真實,故對原告所稱,法院予以採信。
被告辯稱《借條》正文中的「借款22000.00元整」在其籤名時是「借款2000.00元整」,不是「22000.00元整」,但被告對其所稱卻未提供證據證明。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難以採信。
被告稱其在交通事故發生的次日通過微信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是用於償還案涉《借條》中的款項。經審查,案涉《借條》的形成時間為2017年1月6日,因此,被告所稱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採納。
李某空口無憑,最終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海口美蘭區法院判決李某償還洪某22000元,並支付利息。
具體該怎樣寫借條?
一起來學習吧!
(本文不代表21世紀經濟報導觀點,投資有風險,入市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