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不同區域的宅基地,其開發價值各有不同,但是隨著宅基地改革和城鎮化的不斷推進,未來宅基地的升值空間依舊很大。也正因如此,宅基地的繼承問題需要農民重視。
一般情況下,宅基地的繼承是按照「血緣」來處理,也就是平常意義上的「順位繼承」。但是,考慮到現實情況,「血緣」還真不一定能決定繼承。與此同時,隨著《民法典》的正式實施,宅基地的繼承也出現了變化。
其實,宅基地可以說是農民重要的「資產」,即便農民具備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這份使用權,不僅能夠為農民以及後代提供居住保障,而且遇到拆遷時,也可以轉變為為數不少的資金補償。由此可見,宅基地的繼承問題,直接關乎農民的利益。
「血緣」一定能決定繼承嗎?
「血緣」決定繼承,只是在一般意義上行得通,但以下這些特殊情況,「血緣」關係也無用。
首先,遺囑的存在,可以讓旁系血親,優先於直系血親繼承宅基地。在《繼承法》中,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很明顯都是直系血親,具有繼承宅基地的優先權。但是,如果宅基地的所屬人在生前立下遺囑,明確宅基地由旁系血親繼承,那麼這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則高於順位繼承。
與此同時,遺贈,也是宅基地繼承的一種特殊方式。通過遺贈的方式繼承宅基地的情況,主要有兩種:第1種是子女不孝順,外人負責宅基地歸屬人的養老、送終事宜,老人可生前留下遺囑,將宅基地遺贈給此人。第2種是無子女和親屬的孤寡老人,村委會會全權負責他的養老和送終事宜,老人辭世後,宅基地被村委會收回。
綜合以上2點不難看出,宅基地的繼承並非由「血緣」來決定,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方式,照樣可以打破平常意義上的順位繼承關係。而這樣做的好處,不僅可以提醒子女一定要孝順父母,否則祖傳的資產很可能落於旁人。除此以外,對於很多孤寡老人而言,宅基地也會成為其養老和送終的保障。
宅基地繼承有變,外嫁女是重點
除了以上宅基地繼承方式的多樣性以外,對於具體的繼承人群,新規也對其作出了適當調整。
從2021年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只能繼承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並非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因此同時,新規還表明,出嫁的女兒享有平等財產繼承權。
由此可見,新實施的《民法典》對於宅基地的「三權分置」進行了重申,即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資格權歸農民所用,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不過,考慮到「房地一體」原則,只要農房合法,那麼農民所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與所有權並無太大差異,只不過不能與村集體外部成員進行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外嫁女」對於宅基地的繼承權力,是新規中的一大重點。這一條款的實施,確實能夠保障「外嫁女」的基本權利,不過仍需注意一些細節,即如果外嫁女將戶口移出,並和老公在婆家申請了新的宅基地,那麼根據「一戶一宅」原則,外嫁女只能繼承娘家房屋,無法繼承宅基地使用權;若戶口未遷出,則可以實現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同步繼承。
面對宅基地的繼承問題,農民需要注意什麼?
面對宅基地的繼承問題,農民及其子女需要注意以下兩件事。
首先,宅基地繼承遺囑可變。根據《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遺囑不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宅基地歸屬人所立下的遺囑可變,法律將會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因此,建議子女積極履行贍養義務,這樣才能保證宅基地真的會由自己繼承。
其次,「有地無房」的情況,無法實現宅基地繼承。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繼承必須配合房屋的繼承,也就是平常所說的「房地一體」。因此農民及其子女,尤其是戶口遷出農村的子女,一定要防止地上房屋出現自然倒塌的情況,否則宅基地的使用權將會被村集體收回,也就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