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拆遷,很多被拆遷人既興奮又有點忐忑,看著周邊拆遷地區的被拆遷人臉上的喜笑顏開,連忙搓搓小手打聽打聽情況,除此之外,有律師意識的被拆遷人還會通過各種渠道諮詢諮詢律師,比如可以看我們的文章、在直播間連麥律師,當然也可以撥打我們的電話諮詢。
雖然很多人在徵收拆遷前就有意識地諮詢了律師,但是當真正的看到自己的補償方案時,有些人還是有些驚訝的,心裡滿是疑問:這個補償金額為什麼與之前自己預測的相差的有點大,少了很多?那些已經拆遷的人騙我了?律師說的不對?徵收單位有問題?到底問題出在哪,可能是下面這些原因造成的。
一、補償項目遺漏。
房屋拆遷一般包括這幾個部分:房屋價值、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獎勵、社會保障費用等。一般來說,可能會被遺漏的項目主要是對院落空地的補償。
對於城裡的院落空地,最高法的答覆中提到,合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院落以及空地是有補償的,要按照徵收時房地產市場價格給予補償。如果徵收方並沒有將這部分面積給予補償,能省則省的話,是行不通的。
對於村裡的院落空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農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是貨幣補償的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院落空地是農村住宅的有機組成部分,所以對於空地也應當進行相應的補償,否則無法達到居住條件有改善的標準。
二、補償方式一刀切。
一概而論,只能貨幣補償或是產權置換,不能進行選擇,這樣的補償方式顯然是不合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提到了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了,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三、房屋價值評估問題大。
首先在房屋評估機構的選定上,被徵收人是要參與進來的,一言堂式的評估機構評估的不合理房屋價值是讓人難以信服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4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 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四、補償標準未及時調整。
徵收拆遷補償標準應以最新的法律規章政策等為標準,更不能以舊標準衡量新問題。
比如在今年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就是最新的適用於集體土地徵收拆遷相關問題的法律,各地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制定的徵收拆遷政策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比如不能以具體的滯後補償金額談今天的損失,這是顯失公平的。
你的補償金額低於預期,可能是以上原因造成的。切勿太過感情用事,應理性分析,要找到補償過低的原因,及時溝通,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撰稿|苗盼盼
審稿|楊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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