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
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認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屬於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說,不存在惡意變更、規避執行的情形的話,應當予以準許。再如,對於實踐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親屬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緊急趕赴外地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人民法院應當暫時解除限制。法發〔2019〕3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行水平,推動執行工作持續健康高水平運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 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的重要意義和精神實質
1.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重要意義。執行是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一個環節。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2.準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精神實質。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裁判的重要手段。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依然是執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線。但同時要注意到,執行工作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範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要堅持比例原則,找準雙方利益平衡點,避免過度執行;要提高政治站位,著眼於黨和國家發展戰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實現依法履職與服務大局、促進發展相統一。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人民法院在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過程中,要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執行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強制力聚焦到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的依法打擊和懲處上來。要堅決防止執行人員以「善意文明執行」為藉口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者以降低對被執行人影響為藉口無原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嚴禁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
3.合理選擇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在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先執行某項財產的,應當準許;未準許的,應當有合理正當理由。
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要嚴格按照中央有關產權保護的精神,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產,嚴禁對不得查封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等企業法人、企業家和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要注意到,信託財產在信託存續期間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各自的固有財產,並且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託受益權,信託財產並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產。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信託公司專門帳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準許。
4.嚴禁超標的查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帳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帳戶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措施;相關部門以不動產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為由提出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對不動產進行整體查封後,經被執行人申請,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相關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辦理分割登記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5.靈活採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儘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使用。對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查封在建工程後,原則上應當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
(2)查封在建工程後,對其採取強制變價措施雖能實現執行債權人債權,但會明顯貶損財產價值、對被執行人顯失公平的,應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議,待工程完工後再行變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並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建設的,可以暫緩採取強制變價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確定期限時,應當明確具體的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6.充分發揮查封財產融資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財產後,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保全查封財產後,被保全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替換查封財產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融資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進行融資。
(2)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準許。
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利用查封財產融資,出借人要求先辦理財產抵押或質押登記再放款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財產解封、抵押或質押登記等事宜,並嚴格控制融資款。
7.嚴格規範上市公司股票凍結。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債務人投資權益,人民法院在凍結債務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時,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嚴格執行:
(1)嚴禁超標的凍結。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股票凍結後,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凍結或者解除部分凍結。
(2)可售性凍結。保全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後,被保全人申請將凍結措施變更為可售性凍結的,應當準許,但應當提前將被保全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帳戶在明確具體的數額範圍內予以凍結。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方式自行變賣股票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辦理,但應當要求其在10個交易日內變賣完畢。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
(3)已質押股票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目前,人民法院在採取凍結措施時,由於需要計入股票上存在的質押債權且該債權額往往難以準確計算,尤其是當股票存在多筆質押時還需指定對哪一筆質押股票進行凍結,為保障普通債權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一般會對質押股票進行全部凍結,這既存在超標的凍結的風險,也會對質押債權人自行實現債權造成影響,不符合執行經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經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協調,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對現有凍結系統進行改造,確立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並在系統改造完成後正式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債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對質押股票凍結時,應當依照7(1)規定的計算方法凍結相應數量的股票,無需將質押債權額計算在內。凍結質押股票時,人民法院應當提前凍結債務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帳戶,並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不得對資金帳戶進行整體凍結。
第二,股票凍結後,不影響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質權人解除任何一部分股票質押的,凍結效力在凍結股票數量範圍內對解除質押部分的股票自動生效。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後變價款有剩餘的,凍結效力在本案債權額範圍內對剩餘變價款自動生效。
第三,在執行程序中,為實現本案債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質押債權和本案債權額範圍內對相應數量的股票採取強制變價措施,並在優先實現質押債權後清償本案債務。
第四,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凍結同一質押股票的,按照在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先後確定凍結順位,依次滿足各國家機關的凍結需求。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在同一交易日分別在證券公司、中國結算公司凍結同一質押股票的,在先在證券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為在先凍結。
第五,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就凍結質押股票產生爭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動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依法協調解決。爭議協調解決期間,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控制產生爭議的相關股票,不協助任何一方執行。爭議協調解決完成,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按照爭議機關協商的最終結論處理。
第六,系統改造完成前已經完成的凍結不適用前述規定。案件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為質權人的,凍結措施不適用前述規定。
三、依法適當採取財產變價措施
8.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要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致意見,以進一步提高確定參考價效率,避免後續產生爭議。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當事人議價不能、不成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定向詢價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調有關機構辦理詢價事宜。定向詢價結果嚴重偏離市場價格的,可以進行適當修正。實踐證明,網絡詢價不僅效率高,而且絕大多數詢價結果基本能夠反映市場真實價格,對於財產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網絡詢價確定參考價,並對詢價報告進行審查。
經委託評估確定參考價,被執行人認為評估價嚴重背離市場價格並提起異議的,為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可以以評估價為基準,先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快速達成一致意見的,依法提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逾期未做說明或者被執行人仍有異議的,應及時提交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在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發現當事人、競拍人與相關機構、人員惡意串通壓低參考價的,應當及時查處和糾正。
9.適當增加財產變賣程序適用情形。要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財產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適當採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
(1)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變賣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被執行人申請對查封財產不經拍賣直接變賣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賣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3)被執行人認為網絡詢價或評估價過低,申請以不低於網絡詢價或評估價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低價處置財產情形的,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變賣。
(4)財產經拍賣後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
(5)網絡司法拍賣第二次流拍後,被執行人提出以流拍價融資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拍賣財產基本情況、流拍價與市場價差異程度以及融資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慮。準許融資的,暫不啟動以物抵債或強制變賣程序。
被執行人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經人民法院準許後,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受理;被執行人就網絡詢價或評估價提起異議後,又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的,不應準許。
10.充分吸引更多主體參與競買。拍賣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全面真實披露拍賣財產的現狀、佔有使用情況、附隨義務、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競買資格等事項,嚴禁故意隱瞞拍品瑕疵誘導競買人競拍,嚴禁故意誇大拍品瑕疵誤導競買人競拍。拍賣財產為不動產且被執行人或他人無權佔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交付」等信息。要充分發揮網拍平臺、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做好拍品視頻宣介、向專業市場主體定向推送拍賣信息、實地看樣等相關工作,以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拍。
11.最大限度實現財產真實價值。同一類型的執行財產數量較多,被執行人認為分批次變價或者整體變價能夠最大限度實現其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尤其是對體量較大的整棟整層樓盤、連片商鋪或別墅等不動產,已經分割登記或事後可以分割登記的,被執行人認為分批次變價能夠實現不動產最大價值的,一般應當準許。多項財產分別變價時,其中部分財產變價款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停止變價剩餘財產,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變價的除外。
12.準確把握不動產收益權質權變價方式。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公路、橋梁、隧道等不動產收益權享有質權,申請執行人自行扣劃收益權收費帳戶內資金實現其質押債權,其他債權人以申請執行人僅對收費權享有質權而對收費帳戶內資金不享有質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支持。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扣劃收益權收費帳戶內資金實現申請執行人質押債權,收費帳戶內資金足以清償債務的,不應對被執行人的收益權進行強制變價。
四、充分用好執行和解及破產重整等制度
13.依法用好執行和解和破產重整等相關制度。要在依法採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對資金鍊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業,可以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併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產。要加大破產保護理念宣傳,通過強化釋明等方式引導執行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同意依法將案件轉入破產程序。對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解決債務危機,充分發揮破產制度的拯救功能,幫助企業走出困境,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員工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通過市場實現資源配置優化和社會整體價值最大化。
五、嚴格規範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14.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必須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堅決不得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懲戒措施。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決定採取懲戒措施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或限制消費令,並依法由院長審核後籤發。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雖然納入失信名單決定書由院長籤發後即生效,但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堅決杜絕只籤發、不送達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現象發生。
15.適當設置一定的寬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16.不採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採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17.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並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並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並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對其採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並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准。
18.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發現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進行自查並作出相應處理;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其及時糾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糾正。
19.及時刪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單信息依法應當刪除(屏蔽)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措施。超過三個工作日採取刪除(屏蔽)措施,或者雖未超過三個工作日但能夠立即採取措施卻未採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被執行人因存在多種失信情形,被同時納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和無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的,其主動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後,一般應當將有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和無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同時刪除(屏蔽)。
20.準確理解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準,也不屬於限制範圍。人民法院在採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在資訊媒體對人民法院採取此項措施存在誤報誤讀時,應當及時予以回應和澄清。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應當做好與被執行人子女、學校的溝通工作,儘量避免給被執行人子女帶來不利影響。
21.探索建立懲戒分級分類機制和守信激勵機制。各地法院可以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執行人分級分類採取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讓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更具有精準性,更符合比例原則。
各地法院在依法開展失信懲戒的同時,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探索開展出具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將自動履行信息向徵信機構推送、對誠信債務人依法酌情降低訴訟保全擔保金額等守信激勵措施,營造鼓勵自動履行、支持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六、加大案款發放工作力度
22.全面推行「一案一帳戶」系統。案款到帳後且無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及時發還給執行債權人;部分案款有爭議的,應當先將無爭議部分及時發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行「一案一帳戶」系統,各地法院要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和標準要求,嚴格落實系統部署與使用工作,確保案款收發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風險隱患,最大限度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6日
法發〔2019〕34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印發《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律師協會,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律師協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中法委發﹝2019﹞1號)有關要求,形成解決執行難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研究制定了《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201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重大決策部署,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中法委發﹝2019﹞1號)關於「各地區各部門積極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深度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形成解決執行難的社會合力」要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就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制定本意見。
一、深刻認識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重要意義
1.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確保法律全面準確實施的重要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將解決執行難確定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作出重大決策部署,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充分認識執行工作重要意義,強化責任落實,形成工作合力,積極構建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
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深入推進律師參與執行工作,有助於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司法為民宗旨,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助於建立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提升執行工作能力,保持執行工作高水平運行;有助於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會的法治意識、誠信意識和風險意識,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二、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充分發揮律師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促進作用。近年來,隨著執行案件數量持續增加,執行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亟需律師等專業力量深度參與執行,通過發揮職能作用和承擔部分輔助性工作,促進生效法律文書及時有效執行。特別是,不少當事人在專業知識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較大需求,需要律師發揮其在法律規範適用、財產線索查找、執行風險評估、合法權益救濟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通過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
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提高對律師參與執行重要性的認識,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和創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改善律師執業環境、推動律師參與執行的各項工作機制,為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優勢作用提供支撐和便利。
3.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執行工作對抗性強、風險性高,極易引發矛盾和衝突。要充分發揮代理律師橋梁紐帶作用,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間溝通協調。代理律師要引導、協助當事人正確認識生效法律文書裁判結果,使其充分知悉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風險和後果。當事人不認可裁判結果的,應當引導其依法通過相應程序解決。存在和解可能的,可以提出和解建議,協助委託人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助當事人起草和解協議時,應當秉持勤勉、專業的要求,確保要素齊全、行文規範、切實可行。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代理律師可以協助委託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或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執行案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鼓勵通過律師調解等方式化解執行爭議,探索推動設立「律師志願服務崗」「律師調解工作室」等,做好執調對接工作,為律師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參與矛盾化解創造條件和便利。
4.充分發揮律師在財產保全中的作用。代理律師應當向當事人充分釋明訴訟風險,明確財產保全對其實現權益的重要性,引導當事人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提示當事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續行保全申請;符合解除保全情形的,提示當事人可以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大訴訟保全適用力度,簡化保全工作流程,推廣保全保險擔保機制,為當事人申請保全提供便利。要公開申請保全的條件、方式和流程,對符合條件的財產保全申請,應當及時受理和採取保全措施,並告知申請保全人或代理律師保全裁定的內容、保全期限屆滿日及有關申請續行保全的事項,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的知情權、異議權、複議權。
5.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調查中的作用。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可以協助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或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被執行人的代理律師應當告知被執行人有向人民法院如實報告財產的義務,並向其說明拒不報告、虛假報告或逾期報告財產的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和其他必要方式開展執行調查。要依法保障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進一步拓寬執行調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託律師調查相關工作機制。
6.充分發揮律師在財產控制和變價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完成財產控制後,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或代理律師財產控制情況。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代理律師可以協助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防止期限屆滿後財產被轉移等後果出現。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控制的財產進行變價,嚴禁違規評估、拍賣財產及違規以物抵債。在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過程中,代理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擬變價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佔有使用、欠繳稅費、質量瑕疵等事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代理律師在財產變價過程中的執業權利,確保財產變價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
執行款到帳後,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或有特別授權的代理律師辦理領取手續,嚴禁隱瞞、截留、挪用執行款物及拖延發放執行案款。
7.充分發揮律師在防範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中的作用。被執行人的代理律師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後果,引導、協助其尊重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履行義務。被執行人存在失信等違法情形的,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可以協助申請執行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採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可以依法調查取證,協助申請執行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防範和打擊力度,對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執行人,依法及時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惡意逃避執行及轉移、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依法及時適用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以及妨害公務犯罪的行為人,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代理律師引導幫助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的,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裁判。
8.充分發揮律師在參與分配和執行轉破產程序中的作用。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的代理律師可以協助該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詢問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否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同意的,代理律師應當積極協助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提供相關材料。進入破產程序後,債務人具備重整條件的,代理律師應當積極協助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被人民法院指定為破產管理人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制定可行重整計劃,協助人民法院做好重整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規範執行案件移送破產的審查工作,保障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有序銜接。積極推進簡易破產程序設計,快速審理「無財產可破」案件。
9.充分發揮律師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擬對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應當將案件的執行情況、採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後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或代理律師。代理律師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向人民法院反映當事人關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同時向當事人全面客觀釋明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和後果。
人民法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及代理律師的意見記錄入卷,嚴禁違規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得變相強迫申請執行人或代理律師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定期查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採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毀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也可以依職權立即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10.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救濟中的作用。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規範執行,嚴禁「冷硬橫推」及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代理律師可以引導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並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代理律師可以引導當事人依法提出執行異議、複議,或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人民法院應當深入推進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申訴制度,嚴格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有關規定,深入推進律師代理執行申訴制度,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積極化解執行信訪案件。
11.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法治宣傳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積極向社會開展執行法治宣傳教育。要廣泛宣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後果,增強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推動形成「守法守信光榮、違法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和誠信意識。要講清「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區別,幫助當事人充分認識訴訟風險以及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的風險,引導人民群眾樹立法治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推動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三、切實加強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保障
12.保障當事人依法委託律師代理執行案件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權委託律師代理執行案件,並列明律師的職能作用。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沒有委託律師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勞動報酬等涉民生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13.構建執行人員與律師的良性互動關係。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實司法公開要求,暢通正常交流及意見建議表達渠道,為律師發揮作用營造風清氣正、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司法環境。要嚴格規範執行人員行為,杜絕執行人員與律師之間不正當交往甚至違法交易等問題。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嚴禁執行人員違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請託人或與其同吃、同住、同行;嚴禁「吃拿卡要」或讓當事人、律師承擔不應由其承擔的費用;嚴禁充當訴訟掮客、違規過問案件及洩露工作秘密。積極構建執行人員與律師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動關係。
14.構建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體系。人民法院要通過APP、即時通訊、小程序等技術手段,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為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提供智能化訴訟服務。要深化執行信息化建設與運用,打造集約化執行公開平臺,做好平臺與法院執行案件管理等系統的對接,為當事人和律師提供「一站式」執行信息公開服務。要增強執行公開網的交流互動性,為當事人和律師提供更加便捷的聯繫法官渠道,調動律師參與執行、支持執行、監督執行的積極性。
15.加強對律師執業的監督管理。在參與執行工作中,律師應當恪守「忠誠、為民、法治、正義、誠信、敬業」的職業道德,自覺踐行遵守憲法法律、忠於事實真相、嚴守執業紀律、堅持謹言慎行的基本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律師在執行工作中執業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的,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16.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加強溝通交流,建立健全常態化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律師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建議,研究解決律師參與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協調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和律師違法違規等相關事項,不斷推動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為深入推進律師參與執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圖為發布會現場。侯裕盛 攝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資訊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律師參與執行意見》)兩個司法文件和善意文明執行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孟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趙晉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出席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資訊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圖為孟祥通報兩個司法文件的有關情況。侯裕盛 攝
孟祥通報了兩個司法文件的有關情況:
一、《善意文明執行意見》有關情況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黨和國家發展戰略全局的高度,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重大決策部署。人民法院嚴格貫徹落實,全力攻堅克難,及時提出並已如期實現 「基本解決執行難」這一階段性目標,形成反規避執行的高壓態勢和全社會理解支持參與執行的良好氛圍。「基本解決執行難」大大提高了生效法律文書兌現效率,使當事人尤其是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實現勝訴權益的成本大幅降低,有力促進了我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改善。2019年10月,世界銀行發布《2020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我國營商環境全球排名從上期的第46位躍升至第31位,連續兩年躋身全球優化營商環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經濟體。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人民法院各項工作包括執行工作對此作出了重要貢獻。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2019年12月,又專門下發《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鼓勵、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為嚴格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回應民事執行實踐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反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出臺了《善意文明執行意見》。
《意見》分為6大部分,共計22條,內容比較豐富,操作性也較強,時間關係,我重點介紹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針對實踐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問題,首先,在《意見》中明確,我們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其次,規定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帳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帳戶的使用;對於體量較大的不動產,如果其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就應當對相應價值部分進行查封;如果不動產只有一個產權證書,無法進行分割查封,必要時,人民法院還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和分割查封。相關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對其採取處罰措施。最後,在《意見》第7條我們還規定,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以債權額為限計算出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在計算時,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確定,嚴格禁止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對於股票已經被質押,並且本案申請執行人並非質權人的,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凍結數量難以確定、存在超標的凍結風險等問題,我們經與相關部門溝通,也確立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防範和解決質押股票超標的凍結問題。一直以來,對於超標的查封和凍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是堅定的,態度也是堅決的。在接下來一個階段,我們將加大對該問題的監督和整治力度,也希望各級法院領導和同志們高度重視,嚴格落實。
二是在財產變價環節確保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現有司法解釋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或新增加了變賣程序的適用。比如,在現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基礎上,《意見》第9條第2項增加了一種直接變賣的情形,即,如果直接變賣的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而且也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執行債權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再如,《意見》第9條第3項規定,被執行人認為法院的評估價過低,通過拍賣方式可能會損害他的利益,而申請以不低於評估價的價格自行變賣財產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不存在被執行人與其他人惡意串通,在財產評估環節故意壓低評估價格,並以此價格低價變賣財產的,也可以準許。其次,在網拍環節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買,避免財產流拍。比如,《意見》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拍賣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網拍平臺、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做好拍品視頻宣介、實地看樣等相關工作。再如,雖然根據現有司法解釋規定(《拍賣變賣規定》第30條),拍賣財產成交後,除依法不能移交的外,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交付買受人。但實踐中,有個別法院在拍賣不動產時,認為騰退難度較大,就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致使競買人不敢競買,這不僅會導致財產因無人競買而流拍,而且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拍賣的公信力,對此,《意見》第10條予以明令禁止。
三是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首先,在《意見》第14條重申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這兩項措施,在第16條明確不得採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其次,在《意見》第15條規定,各地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於決定採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就不再採取懲戒措施;未履行的,再採取。通過這種威懾機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最後,在《意見》第17條規定了幾類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費後,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確因為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的,原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屬於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說,不存在惡意變更、規避執行的情形的話,應當予以準許。再如,對於實踐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親屬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緊急趕赴外地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人民法院應當暫時解除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措施。
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意見》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是要進一步增強善意文明執行的主動性和責任感,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對提升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行水平,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促進營商環境改善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本《意見》貫徹落實。
二是要充分認識到,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嚴厲打擊規避執行、逃避執行和抗拒執行行為,依然是執行工作的主線。各級法院要按照既定工作部署,馳而不息、久久為功,進一步鞏固深化「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進一步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努力向著黨中央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邁進。
三是各級法院領導幹部和執行幹警要準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的精神實質。善意文明執行是在依法執行的基礎上,對執行工作提出的更加嚴格、更加規範、更加公正的要求。要認識到,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不是要削弱執行力度,也不是要放鬆工作標準、降低工作要求。要堅決杜絕以「善意文明執行」為藉口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選擇性執行,也要切實防止被執行人藉此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律師參與執行意見》有關情況
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人民法院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努力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積極構建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在2019年發布的1號文件《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各地區各部門積極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深度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形成解決執行難的社會合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中也將「鼓勵支持律師參與執行」作為健全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執行制度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要求「多措並舉提升律師參與執行的比例,建設信息化平臺,為律師參與執行提供便利,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中的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在廣泛徵求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
《意見》的出臺,有助於明確律師在促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推進律師全面、深入參與執行工作提供充分依據;有助於充分發揮律師職能優勢,構建律師與當事人、律師與執行人員的良性互動關係,建立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有助於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會的法治意識、誠信意識和風險意識,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意見》共3大部分,16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深刻認識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意義和職能。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執行案件數量持續增加,執行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不少當事人在專業知識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較大需求,亟需律師等專業力量深度參與執行,發揮其在法律規範適用、財產線索查找、執行風險評估、合法權益救濟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通過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
二是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意見》從十個方面詳述了如何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中每一方面都是從律師作用發揮和法院職能保障兩個角度來闡述。時間關係,我簡單介紹一下相關內容:第一,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執行案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探索推動設立「律師志願服務崗」「律師調解工作室」等。第二,充分發揮律師在財產保全、執行調查、財產控制和變價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加大保全適用力度,公開申請保全的條件、方式和流程;拓寬執行調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託律師調查等相關工作機制;依法保障律師在財產變價過程中的執業權利,確保財產變價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第三,充分發揮律師在防範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採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並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防範和打擊力度。第四,充分發揮律師在參與分配和執行轉破產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參與分配申請,依法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第五,充分發揮律師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執行救濟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深入推進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申訴制度。第六,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法治宣傳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共同引導人民群眾樹立法治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推動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三是切實加強對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保障。人民法院要保障當事人依法委託律師代理執行案件的權利;要全面落實司法公開要求,暢通正常交流及意見表達渠道,為律師發揮作用營造風清氣正、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司法環境,積極構建執行人員與律師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動關係;要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構建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體系,為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提供「一站式」執行信息公開服務和更加便捷的聯繫法官渠道;要加強對律師在執行工作中執業的監督管理;要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溝通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律師參與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協調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和律師違法違規等相關事項。
在貫徹執行《意見》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是要進一步提高對律師參與執行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結合自身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和創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改善律師執業環境、推動律師參與執行的各項工作機制,為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優勢作用提供支撐和便利。
二是要積極探索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多種方式和渠道,充分發揮律師在矛盾糾紛化解、財產查控、權利救濟、法治宣傳等方面的職能和優勢,調動律師參與執行、支持執行、監督執行的積極性,形成化解執行難的社會合力。
三是要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開展執行工作,在進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同時,嚴格落實規範執行行為「十個嚴禁」,防範執行廉政風險。
四是要加強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溝通交流,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律師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建議,不斷推動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
善意文明執行典型案例選編
目錄
1.某投資公司與某資源集團公司等財產保全案件
2.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申請執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件
3.許某某等申請執行莆田市某房地產公司等借款糾紛系列案件
4.左某娃申請執行左某英物權保護糾紛案件
5.中國農業銀行順德勒流支行申請執行順德某銅鋁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6.重慶某投資公司申請執行青島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7.寶山區羅涇鎮某村委會申請執行上海某園林公司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1.某投資公司與某資源集團公司等財產保全案件
——北京法院通過「換封」方式解除對債務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凍結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更好司法環境
摘要
本案在執行保全裁定過程中,北京法院凍結了民營企業某資源集團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某資源集團公司請求解除股票凍結,北京法院本著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的理念,積極與保全申請人溝通,最終通過「換封」方式解除了對某資源集團公司股票的凍結,在確保申請人實現債權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了對被申請人及相關上市公司的不利影響。
基本案情
某投資公司與某資源集團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北京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某投資公司申請,作出訴訟保全裁定,明確凍結某資源集團公司名下近兩億元的財產。之後,北京法院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了某資源集團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數量較大的股票。
股票凍結後,被申請人某資源集團公司、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由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以其所有的等值土地作為擔保,請求解除對被申請人股票的凍結。為最大限度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既保障保全申請人實現債權不受影響,又避免對被申請人及相關上市公司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北京法院積極溝通協調,保全申請人某投資公司最終同意了被申請人的「換封」方案。隨後,北京法院作出變更保全裁定,查封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土地,並解除了對某資源集團公司股票的凍結。
典型意義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債權人會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債務人財產的申請,這對於敦促債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有效執行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北京法院依保全申請人申請,凍結了被申請人在某上市公司數量較大的股票。由於上市公司股票凍結對該上市公司融資和正常經營會有一定影響,北京法院本著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積極與保全申請人溝通,找準雙方利益平衡點,通過「換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對被申請人及相關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為保障民營企業等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2.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申請執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件
——北京一中院積極推動對涉案不動產的分割登記、部分查封
摘要
本案被執行人名下一座共二十層大廈只有一個產權證,整體查封明顯超過了本案執行標的額,但按照法律規定對於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整體查封。北京一中院堅持善意執行理念,協調各登記管理機關,積極推動對不動產的分割登記,解除超出執行標的額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響財產效用的發揮,儘量降低對債務人的不利影響。
基本案情
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申請執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北京某投資公司、廣州市某投資公司等一案,法院判決上述被執行人連帶清償申請執行人股權轉讓款八千萬元及賠償相關利息損失,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強制執行;與此同時,該院還執行多個涉及北京某投資公司的案件,案由有民間借貸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訴訟代理合同糾紛等,總標的額約6億元。
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北京某投資公司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的房產,該大廈共二十層,估值在20億左右。被執行公司提出申請,希望法院能解除對大廈的查封,表示公司會通過其他方式融資來清償債務,但申請執行人堅決反對解除查封,擔心一旦解除,自己的權利無法實現。
為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執行法官多次前往北京住建委、規土委、不動產登記中心,反覆協調溝通之後,將涉案大廈原有的一個產權證分割為二十四個產權證,然後辦理了整棟大樓解除查封手續,變更為查封該大廈1-10層的房產,並重新查封了以上房屋之分攤土地面積,從而避免了超執行標的查封,使得被執行人得以盤活資產、進行融資,籌得款項清償了涉案全部債務,系列案件得以全部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在執行案件中,一種常見的情形是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估值遠超過執行涉案金額,但整個不動產只有一個產權證,在執行中很難做到對不動產中涉案金額部分進行精準處置,但若整體處置又可能對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較大的影響,亟待人民法院採取靈活的執行措施,既能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又能儘量不影響被執行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本案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調度和積極協調下,秉持善意執行理念,執行法院積極協調不動產登記機關,將涉案不動產共用的一個產權證分割為多個產權證,再查封案件標的範圍內的部分不動產,使得被執行人可以對其他未查封部分房產進行正常經營、融資,使被執行人的利益免受不必要的損失,也促進了案件的順利執結,用創新做法開創了執行工作的新局面,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許某某等申請執行莆田市某房地產公司等借款糾紛系列案件
——莆田中院引入戰略投資者幫助盤活被執行企業資產
摘要
本案被執行人莆田市某房地產公司是有著十幾年歷史的企業,員工上千人,因一時投資決策失誤,資金鍊驟然斷裂,債務纏身,債權人紛紛訴至法院。莆田中院強化府院聯繫,主動溝通協調,積極引入第三方戰略投資者,盤活被執行人資產,依法妥善採取執行措施,推動案件執行和解。
基本案情
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莆田市某房地產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未結執行案件有491件,申請執行標的本息近30億元,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公司名下的財產,但該公司某房地產項目因資金鍊斷裂面臨「爛尾」的風險,且拖欠工程款造成工人多次信訪,如果簡單實施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手段,不僅可能會造成系列案件無法全部受償,購房業主利益得不到保障,且企業也會面臨破產,無法清償工人工資,給當地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莆田中院深入走訪調查後發現,該房地產項目有樓盤34.78萬平方米,預計銷售額可達40多億元,但被執行人因資金困難,將上述樓盤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上海某房地產公司,抵押金額本金達5.75億,相關案件已經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進入執行程序。鑑於被執行公司資大於債,只是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莆田中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保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維護非公經濟主體的經營穩定」的要求,積極尋求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召集了市國土、規劃、住建、消防、金融辦、商業銀行等相關部門多次研究部署,推動莆田市某投資集團作為戰略投資者向被執行人分期注資5億元用於樓盤復工。
另外,莆田中院多次與上海高院、上海某房地產公司溝通協調,上海高院同意暫不拍賣已查封的地塊,上海某房地產公司同意把涉案房地產項目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分期置換為莆田市某投資集團。上海某房地產公司與莆田市某投資集團雙方籤訂協議,由莆田市某投資集團先行向其支付1.5億元,有關銀行則向上海某房地產公司出具為期一年的保函,置換出原抵押於上海某房地產公司的項目土地使用權,之後以該土地使用權證書向銀行融資並投入該項目建設。在此基礎上,莆田中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通過以房抵債或用售房款還債等形式,消滅前期債務。目前被執行人已經完成了融資,市政府將涉案房地產項目中的三幢樓作為莆田市引進人才公寓樓盤,有力推動涉案項目的銷售。在此基礎上,莆田中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已陸續通過以房抵債或售房款形式有序償還債權人,促使491件系列執行案件逐步得到妥善處理。該系列案件的解決,使得涉案房地產項目400多戶購房戶的房產得到交付,同時帶動被執行人其它樓盤3425戶業主的產權證件辦理,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2億多元,順利平息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安定穩定。
典型意義
近年來,因房地產開發商資金鍊斷裂、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房地產項目「爛尾」現象時有發生,引發拖欠借款、工程款以及商品房銷售合同違約等一系列糾紛,涉及的利益主體眾多,涉案標的巨大,解決問題的難度大,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如何既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又能夠使房地產項目得以盤活,讓商品房得以交付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面臨的重大難題。本系列案件的有效化解,是莆田中院解決涉金融案件「清理與拯救並重,要當好睏境企業的醫院」工作思路的生動體現,也是著眼服務大局、靈活運用善意執行手段的形象展示,更是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的有效成果。莆田中院多方聯動、積極協調,盤活不良資產,避免了房地產項目「爛尾」的金融風險和社會矛盾的激化,得到了各界的肯定,為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4.左某娃申請執行左某英物權保護糾紛案件
——南京秦淮法院幫助被執行人取回被他人強佔的房屋
摘要
本案是年逾古稀的兩位親姐妹之間的案件,姐姐強佔妹妹房屋拒不歸還,妹妹申請強制騰房,執行法院秉持善意執行理念,沒有機械執行,經多方努力,幫助被執行人收回被他人強佔的房屋,解決了被執行人的居住問題與後顧之憂,促使本案圓滿執結。
基本案情
本案雙方當事人是一對年逾古稀的同父異母姐妹,姐姐左某英年輕時遠嫁蘭州,丈夫去世後,無房無業的她靠社會保障勉強維持生活,兩個親生女兒也是生活艱難。幾年前左某英回到南京,強佔了妹妹左某娃位於秦淮區的房屋,引發了訴訟。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左某娃合法擁有該房屋的佔有使用權,左某英無合法依據強佔他人房屋,侵害了左某娃的合法權益,判決左某英須遷出並歸還該房屋給左某娃。在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左某英生活非常拮据,在南京無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且患有心腦血管疾病、有暈厥史,很容易發生意外,不適宜進行強制執行,遂根據掌握的線索遠赴被執行人生活地蘭州調查,了解到左某英在蘭州有一套住房,但是被他人強佔,無法收回房屋。執行法院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繫協調,經多方努力,最終由有關部門幫助被執行人左某英收回其在蘭州的房屋,並且執行法官還說服其兩個女兒到南京接左某英回蘭州,以徹底化解此次矛盾糾紛。被執行人在得知自己的居所已經收回且女兒親自來接其回家後,主動遷出涉案房屋,在家人的陪伴下回到了蘭州,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騰退房屋是一種常見的執行案件類型。本案中,依法應騰退房屋的被執行人,存在與申請執行人是親戚關係、當地無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年逾古稀且身患疾病等情形,如果簡單地採取強制騰退措施,可能引發一系列問題,激化矛盾。在本案辦理過程中,執行法院秉持善意執行理念,努力幫助被執行人解決居住問題,有效平衡了執行力度與執行溫度之間的關係,用柔性執法彰顯了司法溫度,達到了定分止爭的目的,促成案結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5.中國農業銀行順德勒流支行申請執行順德某銅鋁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順德法院允許承租人繼續使用查封廠房實現財產價值
摘要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靈活採取查封措施,在處置涉案廠房期間,將廠房交由案外人繼續佔有使用並收取佔用費,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資源浪費,並在此過程中,將佔用費收取工作交由申請執行人管理,製作臺帳後交由法院審查備案,為進一步探索推行執行中的強制管理制度積累了經驗。
基本案情
中國農業銀行順德勒流支行與順德某銅鋁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人民法院判決被執行人應向銀行清償近億元的本金及相關的利息、複利、罰息等。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位於順德某工業區的廠房。在法院擬拍賣該不動產的過程中,共有12名案外人以租賃使用涉案部分廠房為由向法院申報租賃關係。後經法院走訪查明,上述廠房已分租給12名案外人使用,租戶員工合計逾100人,部分租戶已於2013、2014年入駐涉案廠房,因生產經營需要,大部分租戶均投入了大量財物進行廠房升級改造,且因生產需要均配備大型機器設備,如強制清空,將對這12名案外人造成較大財產損失。
因涉案廠房內無證建築物較多,需重新測量後交由國土部門入庫審查,評估周期較長,法院在考慮12名案外人的實際情況後,為實現債權人權益最大化,避免查封財產的資源浪費,決定在處置涉案廠房期間,12名案外人可繼續佔有使用,但需參照所籤訂的租賃合同或市場價支付佔用費。12名案外人均承諾繼續使用涉案廠房至拍賣成交,如未能與新業主籤訂新租賃協議,將於拍賣成交之日起兩個月內遷出涉案廠房。同時,順德法院參照企業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的制度,將佔用費收取工作交由申請執行的銀行負責,要求案外人將每月繳款的憑證發送給申請執行人,由申請執行人及時跟進、督促案外人支付佔用費,並製作臺帳交由法院審查備案。以上執行措施既充分實現了暫無法處置的資產的價值,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贏得了各方好評。
典型意義
法院執行實務操作中,涉案房地產類型為大宗廠房或商場的,往往存在多個租客分租的情況,如何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承租人三方的權益不受進一步損害,從而提高人民群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認可,是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大難題。本案中法院通過靈活採取查封措施的方式,在評估、處置涉案廠房期間將其交由案外人繼續佔有使用並收取佔用費,用於償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資源浪費,體現了善意執行的理念。同時參照相關規定,將佔用費收取工作交由申請執行人管理,也為進一步探索推行執行程序中的強制管理制度積累了經驗。
6.重慶某投資公司申請執行青島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重慶五中院積極化解矛盾順利一次性執結2.9億元大案
摘要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成功執結重慶某投資公司申請執行青島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高達2.9億元的執行標的額一次性執行到位。本案涉案標的額大、案情複雜、涉及當事人多,具有較高的社會關注度。法院發揮司法智慧,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矛盾,成功執結本案,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維護了和諧穩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基本案情
重慶某投資公司與重慶某石化公司、青島某化工公司甲、青島某化工公司乙、青島某化工公司丙借款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重慶某石化公司應償還重慶某投資公司借款本金1.5億元及相關借款利息、滯納金;重慶某投資公司對青島某化工公司甲提供質押的存放於青島某化工公司乙、丙的共計5萬噸抽餘油在判決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若重慶某石化公司不能清償判決所確定的債務,且質押物存在不足的情形,則青島三家公司在質押物缺失的現值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立案執行後,重慶五中院迅速啟動查封凍結工作,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青島三家公司在多個銀行帳戶中的存款,並查封了青島三家公司10餘處房地產,為本案的執行工作推進奠定了良好基礎。根據判決主文設定的「先油後款」的操作模式,本案應當先確定涉案「抽餘油」現狀,但是本案執行過程中,青島三家公司以質押人青島某化工公司甲並非本案質押物的實際所有權人、本案質權並不成立等理由進行抗辯,遲遲不願指認涉案質押油品並明確其現狀。本案執行法官及時趕赴青島,現場核實了涉案油品的實際情況。在確定涉案5萬噸抽餘油不存在的情況下,重慶五中院即時進行案情研判,相應調整執行策略,探索採取對虛擬資產進行種類物現值評估的方式,對涉案5萬噸抽餘油的現值進行評估,為科學確定青島三家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額度提供參考依據。
本案進入評估階段後,執行法官協調解決了各方對於如何確定油品現值的基準日以及評估中是否應含稅值評估等爭議問題,同時督促評估機構規範評估程序並及時作出評估報告,從而明確了青島三家公司應承擔的責任。經執行法官多方面工作努力,被執行人青島三家公司主動通過青島某化工公司甲將3.2億元匯入法院執行款帳戶,全額履行完畢本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重慶五中院及時將青島三家公司被查控在案的全部財產予以解除,並在依法扣減本案執行款項後,將餘款全部退回被執行人帳戶。
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行法官「抽絲剝繭」找準矛盾焦點,及時核實涉案油品的實際情況。在確定涉案執行財產抽餘油實際不存在的情況下,為推進執行工作,法院經過深入細緻研判,探索採取對虛擬資產進行種類物現值評估的方式,科學確定相關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有效破解執行中的障礙,為後續執行工作順利推進奠定了堅實基礎。執行法院運用司法智慧妥善化解紛爭,積極協調各方當事人,認真釋法明理,堅持以對話代替對抗,以善意化解分歧,針對各方當事人關注的焦點問題主動提供解決方案,並督促評估機構規範評估涉案油品,最終成功促使各方當事人就履行本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達成共識並及時履行,體現了強制執行工作中加大執行力度與善意執行理念的有機結合。
7.寶山區羅涇鎮某村委會申請執行上海某園林公司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上海寶山法院多措並舉化解矛盾強有力執結土地騰退案
摘要
本案執行法院積極爭取區委、區政法委的支持,與公安機關、屬地鎮政府等多部門進行聯動,準確掌握涉案場地的實際情況,摸排矛盾激化風險點,制定周密執行方案,多措並舉,掃清執行障礙,高效完成百餘畝土地的騰退工作。
基本案情
上海市寶山區羅涇鎮某村委會與上海某園林公司、上海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解除原告寶山區羅涇鎮某村委會、被告上海某園林公司間的土地租賃協議,並判令上海某園林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公司返還132.8畝租賃土地並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關費用。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查明,涉案的132.8畝土地作為第三人的駕駛員培訓基地使用,有470餘輛教練車,約1.3萬名學員在基地學習。培訓基地佔用的其餘159畝土地也屬於違法用地,場地上存在多處違法搭建房屋和設施,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已在巡查中發現該處違法用地,並掛牌督辦該案件。另外,該駕校員工數百人曾聯名信訪,要求延期騰退,解決學員分流、補償等事宜。此外,該駕校還存在大量學員因其他原因無法按期結業的情況,有矛盾激化的風險。
面對規模龐大的涉案土地、複雜的案情以及潛在的矛盾激化風險,寶山法院積極尋求寶山區委、區政府支持,在寶山區委、區政府的部署指揮下,成立了專案組,與公安機關、屬地鎮政府等多部門建立執行聯動機制,群策群力。
針對駕校在涉案場地上持續招收新學員的行為,寶山法院向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發函建議暫停辦理駕校招錄新學員的申請。同時,寶山法院會同寶山公安分局對駕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東進行約談和法制教育,消除駕校股東的對抗情緒,督促其理性表達訴求,同時對被執行人採取了失信限消等措施,依法震懾了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為穩定駕校內部人員的情緒,寶山法院還協調由公安機關牽頭,將涉案場地上的教練和學員分流安置至其他駕校進行培訓活動,消除關鍵矛盾點。
通過前期充分的準備工作,在強大的執行威懾力保障下,最終該駕校主動表示願意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隨後,寶山法院會同寶山公安分局、寶山區規土局執法大隊、寶山區城管行政執法局等多家部門,對該涉案土地騰退及違法用地問題進行聯合現場執法。在執行現場,請公證人員對相關財產的清理進行了公證,並登記造冊。在涉案場地全部騰退完畢後,寶山法院將被執行人支付的場地佔用費發還本案申請執行人,案件至此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在本案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佔用涉案土地作為駕校培訓基地,對抗法院執行的主要籌碼就是駕校中萬餘名教練與學員的安置問題。考慮到本案執行的主要目的是將涉案土地交還申請執行人,必須妥善安置駕校基地中的人員,避免因執行行為帶來更大的社會矛盾。執行法官發函至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建議暫停駕校的招生活動,又運用多部門執行聯動機制,會同公安機關協調其他駕校接受分流的教練與學員,將潛在的矛盾及時化解。此外,執行法官通過採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執行措施,讓被執行人處處受限,對其形成高壓態勢。以強大的執行威懾力為後盾,做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由其配合法院的騰退,最終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充分體現了多措並舉的強有力執行手段與善意執行理念的結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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