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還有其他繁多的雜稅,如獻金(或借貸)、店肆稅、春稅、籬稅、牛肉稅,算緡、口錢、魚稅,塘丁稅以及雜徵等。這些稅收,雖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它是工商稅的組成部分,集中起來,也能看出這個時期稅收情況的一斑。
獻金(借貸)
獻金(借貸)是對私人所有財產課稅。稅額的多少,一般依財產的多少而定,財產多,納稅多,反之納稅則少。這同徵收財產稅沒有什麼兩樣三國時,蜀漢諸葛亮南徵,大姓富豪,乃勒令出金帛。)劉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是歲軍旅大起,王公妃主及朝士牧守,各獻金帛等物,以助國用,下及富室小民,亦有獻私至數十萬者。有司又奏軍用不充,揚、南徐、兗、江四州富有之民,家資滿五十萬,僧尼滿二十萬者,並四分換一,過此率計,事息即還。此名為借用,事過即還,實則為強制排派獻納,一般很難償還。北齊後主高緯(公元570-575年)之後,「權幸並進,賜與無限,加之早蝗,國用轉屈。乃料境內六等富人。調令出錢。"當時戶分九等:所謂六等富人,係指七等以上的富戶,被強令按等次高低出錢。這實同按戶等徵收財產稅。
店肆,是市內所設的旅店和存放物品的貨,又稱店鋪、邸店。店肆稅就是對店肆的所有者課稅,具有市稅的性質。北魏孝明帝孝昌二年,徵店肆稅。徵收辦法:「其店含又.為五等,收稅有差」這是說店舍分為五個等級,官府按等級徵收不同的稅額。北齊高緯武平六年(公元575年),因國家財政不能滿足軍國的經費支出,便開徵店肆之稅,可能行之未久即免。因為武平之後,給事黃門待郎顏之推又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則說明在武平六年至顏之推又奏立邸店稅時,中間曾免徵過店肆稅武平之後經顏之推的奏請又徵店肆稅,並將稅收收入用於御府聲色之費。但不久北齊便滅亡了。
春稅和籬稅
春稅,指封建統治集團以水碓出租,使人們春米,收取使用費。兩晉時,特別是東晉,水盛行,大官王戎水碓周遍天下出租收取橫利:石崇有水碓三十餘處。故《晉書·番嶽傳》載:「春稅足以代耕。"這是說出租水碓的收入足以代替其地租的收入。在水碓盛行的情況下,政府設置水確以收出租費或對出租水確的人收春稅。
椎稅,櫲稅是官府於道路建置客舍,對於在客舍住宿的商旅收取現錢。利歸官府,實際上是地方財政的一筆收入,之所以叫椎稅,椎即官櫲,是官府於道旁建立的客舍。向客商收費,名義上是住宿費,但因收費過高,又系獨家經營,加之賤吏勒索,弊害很大。所以西晉潘嶽說,「吏疲人,獨專椎稅,管開閉之權,藉不校之勢,此道路之蠹,奸利所殖也。這是說,官府派官吏守椎,向住宿的商旅收錢,害民不淺,成為道路之蠹,深遭人民反對。
牛肉稅,三國魏明帝曹叡時,軍費支出浩繁,財政收不抵支,便徵收牛肉稅,史載:「度支經用,更每不足,牛肉小賦,前後相繼」。徵牛肉稅,究竟是在宰牛時徵,還是在售牛肉時徵,史書記載不詳.
算緡,主要開徵於漢代,是對成年人課徵的人頭稅,三國東程侯孫皓,殘暴非常,奢侈無度,有算緡之徵。天元年公元276年),會太守車,湘東太守張泳因不出算緡,被殺於任所,將其頭於諸郡示眾。孫皓對州郡主官都那樣殘暴,可想而知,對人民的賦斂徵課當更加苛刻,這就不能不遭到人民的反對,加速其滅亡。
口錢,士六國時期,李雄在建立成漢國之初期,曾有口錢的徵收《文獻通考戶口考》載:「蜀李雄薄賦其人,口出錢四十文,巴人謂賦為資,因為名焉。之名舊矣,其賦錢四十,則起於李雄也。」南朝時,南齊也徵收口錢。南齊高帝建元二年(公元480年),「以谷過賤,聽民以米當口錢,優評斛一百。「這裡只說官府允許以米交納口錢,並無說明口錢的徵收從此時開始,則說明在此之前即劉宗時也可能徵收口錢。梁立國的第一年(公元502年),武帝就下詔:「通布、口錢、宿債勿復收。"那麼,在此之前,口錢一定重複徵收過,即齊末對口錢是重複徵收的。梁初仍然徵收口錢,只是詔免重複徵收罷了。
漁稅,漁稅是向打魚的漁民徵稅。三國時,曹魏和孫曾徵收魚稅。如故刺史會稻朱符,「多以鄉人虞褒、劉彥之徒分作長吏侵虐百姓,強賦於民,黃魚一枚收稻一斛,百姓怨叛,出賊並出,攻州突郡「這說明當時是徵收魚稅的,但也存在借收魚稅之名向百姓進行勒索,以致激起民變。東晉時。甘卓督沔北諸軍,鎮襄陽,「州境所有魚池,先恆責稅,卓不收其利,皆給貧民,西土稱為惠政,"因為甘卓鎮襄陽是在東晉初年,由此可推知,西晉時,南方是徵收漁稅的。到了南朝時,對漁稅曾行包稅制,如梁初徵虜將軍肖穎達,向漁民包徵魚稅,一年收五十萬錢,但行之未久即遭到御史中丞任防的反對,包稅制才得以免除。陳時也有徵收魚稅的記載,如陳合州刺史陳「贓訐狼藉,遣使就渚斂魚。漁稅的徵收主要是在南方,可能南朝四代都徵收過。這是因為南方河湖密布,池澤很多,以打魚為生的漁民眾多,所以徵收漁稅也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方便手段.
人稅與修城
塘丁稅天、口塘丁稅是向沿海、沿河、沿湖地區的人民徵課的稅,其名為維修管理塘、埭等用,實則移為它用塘費是由力役費演變而成的。具徵收主要在南齊。南齊立國之初,會稽郡沿湖,海一帶的人民,自己組織起來,出力出錢,修塘修埭,以防水患。而王敬則以功力有餘,全折算成錢,送到臺庫以調配使用,這等於在租賦之外,又徵一稅。當時錢貴物賤,人民為了交稅,盡力耕織,但一斛糧只能數十錢,匹絹帛才300錢,加之錢多剪鑿。
上交必須以兩個代一,害得民力調殘。課稅名為修築、管理塘、,但這只不過是巧奇之名,而對塘路崩塌,湖水洩漏,政府根本不加過間。特別是建元(公元479-483年)初,南齊與北魏時有事,軍費激增,就浙東五郡徵塘丁稅,每丁徵錢一千,致使乃有質賣妻兒,以充此限,道路愁窮,不可聞見.可見塘了稅累民之重。
修城錢,亦稱城錢。是以修城為名向人民收的稅,其徵收主要是在東晉以及南朝的宋、齊二代。東晉以及南朝宋前期,凡受官的人每二十日要上交修城錢二千。到了泰始初「軍役大起,受官者萬計,兵戎機急,事有未追,自是令僕以下,並不輸送。"這裡因有戰事,修城錢不上交,並不等於不徵收,直至齊初,還徵收修城錢。到齊建元四年(公元482年),武帝肖賾即位,大放才免修城錢之徵。
雜徵。所雜徵,就是向人民稅取雜物,其實是官府需要什麼就徵什麼,無定製,無定時。三國時,西蜀「姜維每北徵,羌胡出馬牛、羊、氈、」等。十六國時,後秦姚興以國用不足稅及鹽竹山木,他認為「能逾關梁通利於山水者,皆富豪之家,徵稅是損有餘以補不足。南朝時,宋武帝曾下詔:「臺調癸梓材,庚子皮毛,可悉停省,別量所出"。武帝在位只有三年,所以我們從詔書可以知道,東晉時官府曾向人民徵收癸卯梓材以及庚子皮毛之類的雜物。南宋東昏侯時,向人民徵收雉頭、鶴氅、白露艾物,辛幸小人,因此取利,恣意徵課,郡縣則不敢爭辯。
梁初期,地方政府無所不徵,史載梁武帝大同七年(公元541年)詔「至於民間誅求萬端,或供廚帳,或供廄庫,或遣使命,或待客,皆無自費,取給於民"。可見,自東晉至陳,雜物之徵課都十分繁多,凡「其軍國所需雜物,隨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恆法定令。列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為徵。」無恆法定令,暴貪求,橫徵暴斂,人民受害更加層。北朝與東晉南朝一樣,所需之物無不徵課。
北魏「世祖即位,開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納其方貢以充倉廩,收其貨物以實庫藏,又於歲時取鳥獸之登於俎用者以膳府」就連膳食用的鳥獸之類也要徵收。文成帝興安二年(公元453年)曾詔免雜徵十五項,具體為何物則無詳載。世宗元恪時,元澄在定州任上省減橫調,這橫調亦屬雜徵。北齊曾稅僧尼,其理由是「僧尼生受供養,遊食四方,損害不少,雖有薄斂,何足為也。到北齊末為解決軍國資用不足,曾向舟車徵稅第八節稅收管理管理機構.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管理機構多沿襲漢代,稅收管理機構即包括在財政管理機構當中。所以我們只能根據國家財政的管理機構,來敘述稅收管理機構的板概東漢以後,以前擁有重權的三公(漢時為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馬)漸成虛設,權力歸於尚書、中書、門下三省。三國曹魏以後,尚書從少府卿獨立出來,此官制歷兩晉南北朝無甚變動。根據南朝的制度,長官為尚書令,次官為左右僕射,以下有六部尚書:即吏部尚書、部尚書、度支尚書、左民尚書、都官尚書以及五兵尚書;又尚書令、左右僕射、五尚書(祠部尚書由右僕射兼)特稱為尚書八座。其中度支尚書為管理國家財政的最高機關。主管國家的財稅收入和財政支出。
魏文帝時,置度支尚書寺,專掌軍國支計。又有度支、金部、虞曹、比部、庫部、農部、水部、食部、民曹等部。設司鹽都尉和司鹽監丞,典農中郎將和典農都尉。庫藏錢入少府,谷入司農。蜀昊都設司鹽校尉,大司農多如舊制。西晉管理國家財政的度支尚書為六曹之一。六曹為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和度支。其內部組織為吏部、金部、倉部、客曹、駕部、電田、度支、運部等三十五曹。東晉時,改為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及金部、倉部、度支等十五曹庫藏也分為錢、谷二部。
南朝宋度古尚書領度支、金部、倉部、起部四曹。南齊沿襲未。梁代齊,尚書省置度支左戶等六尚書,度支、金部倉部、左戶等郎。梁陳時置左戶尚書掌管戶籍。也兼管工部之事。民部曹,梁陳為左戶郎。南朝庫蔵組織,同晉一樣,錢穀分開,置銀等庫藏。
北朝時,北魏、北齊置度支尚書。北魏度支尚書之屬,統度支,掌計會,統管軍國損益及軍役糧廩等事。倉部掌諸倉帳出入等事,方戶掌天下戶籍在冊與稽查等事,右戶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調等事,金部掌權衡度量內外請庫藏文本帳冊等事。北齊官制,多循後魏度支尚書統度支,掌計會,即軍國損益糧廩等事倉部掌請倉帳出入等事;左戶掌天下計帳戶籍等事:右戶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調等事;金部掌權衡量度,外內諸庫藏文帳等事。北周則仿古代周制置大司徒卿一人其屬有民部中大夫二人,掌丞司徒,教以籍帳之法,稻計人民的多寡。又有計部大夫,其屬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威準六官至於府北朝三代都由太府管.
稅收的徵收管理人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戶部尚書是管理國家財政的最高機關。所謂度支,主計算之官也,"即主管國家的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稅收分為中央政府掌握的稅收和地方政府掌握的稅收。中央政府掌握的稅收,如田賦、戶調、鹽稅等,設專門的機構進行徵收和管理三國曹魏時,除設度支尚書郎之外,又設定課書郎。定課尚書郎可能就是專管國家稅收的最高機構。在尚書3中,度支位數第九,定課尚書排二十三,可見定課的級位是不低的南朝劉宋時,武帝「遭臺使督郡縣,或尺布之逋,曲以當,百錢餘稅。臺使可能是中央政府派到地方的稅收檢查官吏,到地方檢査戶調的徵收。北魏和北齊時,設左戶和右戶,左戶掌天下計帳戶籍等事,右戶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調等事。戶籍是徵收戶調的依據,清、管理戶籍的主要目的在於徵收戶調和徭役,故戶籍管理亦為稅收管理內容。
田賦,戶調的徵收、檢查等則由右戶管理。北周設司賦掌握制定國家稅收徵收管理的政策、法令設中大夫掌管徵收之錢物.田賦和戶調為三國兩晉南北朝的主要稅收收入,其具體的徵收管理,一般由地方的行政長官執行,如州之刺史、之縣令鄉之裡正以及村之保甲等。
對於鹽,一般行專賣時,中央政府設司鹽校尉、鹽府校尉、鹽池都將掌鹽、司鹽監丞、鹽官、監司等專門機構進行管理,行徵稅制時,一則可能仍由這些機構行使管理,並下設直屬機構具體徵收;再則可能是由中央交地方行政長官行使管理並徵收鹽歷來是政府和豪強爭奪的自然提供之利。徵稅,有利於貴族豪強佔鹽利,而不利於政府增加財政收入;行專賣則有利於政府增加財政收入,但限制了豪強貴族霸佔鹽利,所以當強貴族勢力增大,政府就不得不行徵稅制。
市稅一般屬地方政府的稅收。其徵收管理亦設專門的機構執行,如設埭司、津主、賊曹、直水,市長丞、市署令、庫曹、大府、市署、令丞、司市、下大夫、肆長等管理徵收關、市稅。東晉和南朝在都城建康附近的石頭津、方山津設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一人負責此二津關稅的徵收和管理對過往客商,依所帶財物的多少徵10的稅。南齊於設埭之處置埭司,管理並徵收牛埭稅。市稅的徵收,曹魏在洛陽大市置市長丞,徵收市稅,東晉初,在丹陽尹管轄的區域內,設諸市丞徵收市稅,並置庫曹,掌廄牧牛馬市租。南朝宋、齊沿襲未變。梁、陳時,在丹陽尹的管理下,改由太府徵收市稅,由庫曹掌管,北齊時,由司州領市令,具體徵收管理市稅。北周在市之入口處,置司市下大夫,在京市內設肆長40人負徵收管理市稅,從此可見北周對市稅徵收管理的重視程度。
從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工商稅收的發展演變過程中可以看出,它既受政權多變戰爭起的影響,又受經濟發展的地區性和不平衡性的制約。所以這個時期的工商稅明顯地表現為制度不完善、政策不穩定和徵收不統一的特點,具體說來有如下幾點:
第一: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政治動蕩、戰爭頻繁,政權多變。此時期,存在時間最長的東晉也只不過103年其他政權都漢僅存在幾年的時間,政權的多變勢必影響稅收政策的連續與穩定,稅收制度的統一和完善政權的交替往往是戰爭解決向題,巨大的軍費,統治者的侈費和貪吏的作弊又使稅收徵收日益苛重,管理失控,而沉重的稅收徵課,反過來必然破壞統治政權的經濟基礎,又使得政權之間的更替加快.
第二,商品經濟不發達,限制了工商稅的發展;幣制的混亂制約著稅收的絕大部分以實物課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頻繁的戰亂使得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大中城市倍受摧殘,影響了工商業的發展與繁榮,導致了這一時期工商稅基礎非常薄弱。在另方面,自漢末螢卓作亂,壞五株,鑄小錢,終南北朝之世,全國幣制基本上一直處於混亂的狀態之下。在幣制混亂、幣值不穩的情況下,國家稅不得不絕大部分課以實物。故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我國古代實物稅興盛的時期。
第三,均田制的實行、江南的開發,有利於農、工、商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西晉的佔田制與北魏的均田制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級和了尖銳起來的階級矛盾有利於農業經濟的恢復。而東晉、南朝時,大量的中原人口南遷,受中原先進生產方式的影響,東南、西南及北部地區的經濟得到了較快的開發,經濟重心的南移,南方水陸交通的便利條件,為工商稅收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結語
但就整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來說,工商稅收在整個財政收入中不佔重要地位的工限兩同總之,就整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來說,工商稅是不發達的,稅收管理也是薄弱的,針對當時政治經濟情況和稅收徵收管理上的問題。傅玄曾提出治稅應以「安上濟下,盡利用」為原則,他認為,如果把稅收建立在當時工商經濟發展和人民負擔水平上(均稅),保持稅收政策的相對穩定和稅制的統一,則在客觀上又能促進工商經濟的發展。但就是這些基本的東西,在當時也是難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