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微信群裡講了幾句話,結果攤上大事了!都看看吧!

2020-12-21 騰訊網

小夥伴們

你知道隨意在微信群、朋友圈等

社交平臺發表不合適的言論

有什麼後果嗎?

注意!注意!

千萬要當心了!!!

廈門一男子就因為

在微信群發了一些言論

結果攤上了大事

關乎每個人

趕緊好好看看!

事件:

在小區群裡罵人

近日

海滄區法院就開庭審理了

一起因在小區群裡罵人

引發的官司

經查

原告林先生曾是海滄區

一個小區的業委會主任

後來

林先生在小區的業委會群

和業主群裡遭到辱罵

甚至被人咒罵「全家死光光」

最終

林先生辭任業委會主任

而這些辱罵林先生的信息

全部系原小區業委會副主任李某

通過業主群、業委會群等

各種渠道對外「舉報」林先生

為此

林先生以李某侵犯自己的

名譽權為由

將李某起訴至法院

據林先生起訴稱,被告李某在業主群、業委會群中發送微信稱林先生敲詐第三方公司為自己謀取私利,並咒罵他「全家死光光」,說自己得「高僧指點」,只要李某提到林先生就會「全家死光光」。後來,林先生不堪其擾,辭職並退出群聊。林先生認為,李某咒罵、散布林先生不實言論的行為給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

因此

林先生起訴至法院

要求被告李某賠償精神損失費

並在業主群公開道歉

面對林先生的起訴

被告李某答辯稱

是林先生無理糾纏在先

林先生在業委會群

用不堪入目的言語辱罵李某

李某隻是用語言反擊

並進行自我保護

並不存在侵犯林先生名譽權的故意

那麼問題來了

在微信群發文辱罵他人

是否會構成侵權?

法院的判決來了!

判了:

業主被判賠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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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本應以妥當、文明的用語陳述自己的見解,但卻在業主群中使用了帶有明顯人格侮辱性的言論,明顯脫離了基於小區利益進行質疑的範疇,故法院認定李某的相關言論已構成對林先生名譽的侵害

不過,林先生用同樣粗俗的語言回罵,對李某繼續發表不當言論也負有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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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要求被告李某在微信群中

公開向林先生賠禮道歉

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

目前

李某已主動履行海滄法院判決的要求

法官說法:

微信群裡罵人,也會構成侵權!

法官說,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的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衊或貶損他人言論的,構成名譽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新增對「名譽」的解釋,明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小夥伴們看到沒

在微信群發文辱罵詆毀別人

是會構成侵犯名譽權的

而且普法君想告訴大家

類似的事件並非第一次發生

在400人微信群中辱罵他人

被判賠2000元

被告張先生,原告阿宇(化名),同為海滄某小區業主,兩人都在該小區業主群裡,該群有成員近400名。

張先生不僅是小區業委會主任,還是這個微信群的群主。2018年7月7日,阿宇因小區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微信群裡要求物業公司安排解決,同時向業委會主任張先生表示自己將暫停繳納物業費。然而,張主任卻表示不同意阿宇的意見,他認為,阿宇是找藉口故意不交物業費。接著,張主任便在群裡針對阿宇發布了侮辱性言論。張主任先是說阿宇:「摔了一跤摔變性了」「有中年女人的味道」「去你的吧,滾」等侮辱性言論,隨後將阿宇踢出了業主微信群。

此後,張主任並未就此罷休,他還繼續向群裡的其他成員表示:「這個阿宇已經是有『前科』的人了,曾多次拒交物業費」,「總是雞蛋裡挑骨頭,想『訛詐』物業的錢」,「2年不交物業費,拿別人錢養自己家」……張主任發布的消息在群內發酵後,很快就蔓延到網絡之外,阿宇聽到這些針對他的言論後極為憤怒,隨即一紙訴狀,將張主任告上了法庭。

最終,法院認定張主任的言論已構成對阿宇名譽的侵害。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張主任向阿宇賠償損失2000元(其中包括1500元精神撫慰金)。同時,法院還要求張主任在微信群裡向阿宇賠禮道歉,並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而且道歉內容須先經法院審查

不僅是在微信群

在朋友圈發文辱罵別人

也會構成侵權

發朋友圈辱罵老闆

被判賠5000元

楊老闆經營著一家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某在這家工貿公司的廠房車間,從事紙袋加工,而車間另有十餘名工人是由鄒某來進行管理,但因為工人的工資問題鄒某與公司發生爭議。

為此,鄒某就發微信朋友圈攻擊公司和老闆,罵老闆「惡毒、奸詐、不得好死」。鄒某先後發了多條朋友圈,他在微信中曝光了楊老闆的個人照片以及車牌號,在微信中,他不但說「公司老闆欠工人工資不付,想偷偷把工廠搬走。請大家注意此人」,還攻擊說:「惡毒老闆楊老闆,靠狡猾、奸詐、耍賴、欺騙人和壓榨工人的血汗錢來發家致富的人,早晚會不得好死……」楊老闆一怒之下,便把鄒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鄒某在微信朋友圈宣揚他人的隱私,醜化他人人格,並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楊老闆造成不利的社會評價及影響,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鄒某刪除其微信朋友圈關於原告楊老闆的言論,並在其微信朋友圈對楊老闆進行賠禮道歉。另外,鄒某還要賠償楊老闆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還有以下這些事例

都是在微信辱罵他人

惹上大禍的

不看不知道!

一看嚇一跳!

所以說

在朋友圈、微信群發消息

真的要謹慎呀!

點擊播放 GIF 0.4M

謹記:

還有這些內容不要隨便發

01

散布謠言

當我們外出購物、旅遊、駕車時,可能會遇到一些突發狀況,如人群擁擠、道路堵塞、發生交通事故等。這類信息在不掌握真實情況前不盲目散布、轉發。

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布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02

不發低俗或他人隱私

不在朋友圈發送或轉發一些低俗、色情的圖片或內容,這樣會影響他人,還會讓別人質疑你的品位修養,對你也是不利的。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一定要謹言慎行

管住嘴

口無遮攔只會自食其果

—— 分享新聞,還能獲得積分兌換好禮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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