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伴們
你知道隨意在微信群、朋友圈等
社交平臺發表不合適的言論
有什麼後果嗎?
注意!注意!
千萬要當心了!!!
廈門一男子就因為
在微信群發了一些言論
結果攤上了大事
關乎每個人
趕緊好好看看!
事件:
在小區群裡罵人
近日
海滄區法院就開庭審理了
一起因在小區群裡罵人
引發的官司
經查
原告林先生曾是海滄區
一個小區的業委會主任
後來
林先生在小區的業委會群
和業主群裡遭到辱罵
甚至被人咒罵「全家死光光」
最終
林先生辭任業委會主任
而這些辱罵林先生的信息
全部系原小區業委會副主任李某
通過業主群、業委會群等
各種渠道對外「舉報」林先生
為此
林先生以李某侵犯自己的
名譽權為由
將李某起訴至法院
據林先生起訴稱,被告李某在業主群、業委會群中發送微信稱林先生敲詐第三方公司為自己謀取私利,並咒罵他「全家死光光」,說自己得「高僧指點」,只要李某提到林先生就會「全家死光光」。後來,林先生不堪其擾,辭職並退出群聊。林先生認為,李某咒罵、散布林先生不實言論的行為給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
因此
林先生起訴至法院
要求被告李某賠償精神損失費
並在業主群公開道歉
面對林先生的起訴
被告李某答辯稱
是林先生無理糾纏在先
林先生在業委會群
用不堪入目的言語辱罵李某
李某隻是用語言反擊
並進行自我保護
並不存在侵犯林先生名譽權的故意
那麼問題來了
在微信群發文辱罵他人
是否會構成侵權?
法院的判決來了!
判了:
業主被判賠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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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本應以妥當、文明的用語陳述自己的見解,但卻在業主群中使用了帶有明顯人格侮辱性的言論,明顯脫離了基於小區利益進行質疑的範疇,故法院認定李某的相關言論已構成對林先生名譽的侵害。
不過,林先生用同樣粗俗的語言回罵,對李某繼續發表不當言論也負有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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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要求被告李某在微信群中
公開向林先生賠禮道歉
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
目前
李某已主動履行海滄法院判決的要求
法官說法:
微信群裡罵人,也會構成侵權!
法官說,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的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衊或貶損他人言論的,構成名譽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新增對「名譽」的解釋,明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小夥伴們看到沒
在微信群發文辱罵詆毀別人
是會構成侵犯名譽權的
而且普法君想告訴大家
類似的事件並非第一次發生
在400人微信群中辱罵他人
被判賠2000元
被告張先生,原告阿宇(化名),同為海滄某小區業主,兩人都在該小區業主群裡,該群有成員近400名。
張先生不僅是小區業委會主任,還是這個微信群的群主。2018年7月7日,阿宇因小區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微信群裡要求物業公司安排解決,同時向業委會主任張先生表示自己將暫停繳納物業費。然而,張主任卻表示不同意阿宇的意見,他認為,阿宇是找藉口故意不交物業費。接著,張主任便在群裡針對阿宇發布了侮辱性言論。張主任先是說阿宇:「摔了一跤摔變性了」「有中年女人的味道」「去你的吧,滾」等侮辱性言論,隨後將阿宇踢出了業主微信群。
此後,張主任並未就此罷休,他還繼續向群裡的其他成員表示:「這個阿宇已經是有『前科』的人了,曾多次拒交物業費」,「總是雞蛋裡挑骨頭,想『訛詐』物業的錢」,「2年不交物業費,拿別人錢養自己家」……張主任發布的消息在群內發酵後,很快就蔓延到網絡之外,阿宇聽到這些針對他的言論後極為憤怒,隨即一紙訴狀,將張主任告上了法庭。
最終,法院認定張主任的言論已構成對阿宇名譽的侵害。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張主任向阿宇賠償損失2000元(其中包括1500元精神撫慰金)。同時,法院還要求張主任在微信群裡向阿宇賠禮道歉,並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而且道歉內容須先經法院審查。
不僅是在微信群
在朋友圈發文辱罵別人
也會構成侵權
發朋友圈辱罵老闆
被判賠5000元
楊老闆經營著一家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某在這家工貿公司的廠房車間,從事紙袋加工,而車間另有十餘名工人是由鄒某來進行管理,但因為工人的工資問題鄒某與公司發生爭議。
為此,鄒某就發微信朋友圈攻擊公司和老闆,罵老闆「惡毒、奸詐、不得好死」。鄒某先後發了多條朋友圈,他在微信中曝光了楊老闆的個人照片以及車牌號,在微信中,他不但說「公司老闆欠工人工資不付,想偷偷把工廠搬走。請大家注意此人」,還攻擊說:「惡毒老闆楊老闆,靠狡猾、奸詐、耍賴、欺騙人和壓榨工人的血汗錢來發家致富的人,早晚會不得好死……」楊老闆一怒之下,便把鄒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鄒某在微信朋友圈宣揚他人的隱私,醜化他人人格,並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楊老闆造成不利的社會評價及影響,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鄒某刪除其微信朋友圈關於原告楊老闆的言論,並在其微信朋友圈對楊老闆進行賠禮道歉。另外,鄒某還要賠償楊老闆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還有以下這些事例
都是在微信辱罵他人
惹上大禍的
不看不知道!
一看嚇一跳!
所以說
在朋友圈、微信群發消息
真的要謹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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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記:
還有這些內容不要隨便發
01
散布謠言
當我們外出購物、旅遊、駕車時,可能會遇到一些突發狀況,如人群擁擠、道路堵塞、發生交通事故等。這類信息在不掌握真實情況前不盲目散布、轉發。
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布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02
不發低俗或他人隱私
不在朋友圈發送或轉發一些低俗、色情的圖片或內容,這樣會影響他人,還會讓別人質疑你的品位修養,對你也是不利的。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一定要謹言慎行
管住嘴
口無遮攔只會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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