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婚約是我國自古流傳的風俗習慣,時至今日,儘管人們對婚姻的觀念有改變,但是訂婚給付彩禮在我國許多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在戀愛期間互贈財產的價值逐漸變大,如大額金錢、房屋、汽車、名貴珠寶首飾等,以至於分手後男女雙方因為戀愛期間贈與物的所有權問題容易產生糾紛。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彩禮與婚前一般贈與的界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仍然存在。
法妞網友諮詢:
結婚彩禮與一般贈與有什麼區別?
匡積滿律師解答:
彩禮指男女結婚或將要結婚時,男方依據民間習俗向女方支付的禮金和聘禮等,因地域不同而可能存在不同的形式。目前,婚姻法對於彩禮並沒有固定的解釋,實踐中彩禮的形式也比較多樣。彩禮可能是金錢紅包、珠寶首飾、動產或者不動產,也可能是數額帶有特殊寓意的轉帳等。給付彩禮從行為性質上來說也是贈與,但是存在特殊的限制條件和目的,是伴隨締結婚姻關係而做出的贈與行為。
因為彩禮是附條件的特殊贈與,故一旦婚約解除或未能締結婚姻關係,贈與合同的效力就將歸於消滅,財產應當返還至贈與人處。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對於應當判決返還彩禮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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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積滿律師補充:
關於一般贈與和彩禮的相關條文分屬不同的部門法。民法體系中,關於一般贈與的條款規定在合同法第十一章。一般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基本的撤銷規則為,贈予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行為;存在合同法192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說的任意撤銷權區別於法定撤銷權。另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再適用任意撤銷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