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陳伊萍
2015-11-05 15:29 來源:澎湃新聞
外企白領宋先生向單位申請探親假並獲批准,但他並沒有回家探親,而是赴歐洲旅遊。公司得知情況後將其解僱。上海市黃浦區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判決公司除支付未休年假工資500元外,無需支付其他工資款。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利用探親假去義大利旅遊被解僱宋先生是北京一家知名外企中國總部的部門經理,2007年7月他被派往上海分公司工作。2012年1月,宋先生與公司籤訂了期限從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的勞動合同。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員和資深員工,宋先生每月收入5萬餘元並享有不錯的福利待遇。根據公司規定,工作調動1年以上的員工,享有每年一次,每次10天的探親假。
2014年7月,宋先生向上級提出休探親假,休假時間從7月28日至8月4日,上司批准了其休假申請。然而,在此期間,宋先生並沒有回北京探親,而是在7月28日從上海離境前往了義大利,並於8月4日從義大利返回了上海。
回滬後,公司對宋先生的做法提出了異議,認為其行為構成了虛假陳述、欺騙公司及曠工。不久後,公司在與宋先生面談並通知工會後,向他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稱其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當事人:公司出具在職證明系知曉旅遊2014年11月,宋先生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應支付2014年10月至勞動合同期滿的工資及未休年假工資。此後,公司因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的工資和未休年假工資。
庭審中,公司指出,宋先生除了利用探親假出國外,還存在利用工作時間從事兼職、對下屬管理失職等多項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在經過調查後,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宋先生本人也籤字確認。宋先生應享受的7天法定年休假已全部休完,至於公司的補充年休假,按照慣例,員工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就不再享受。
而宋先生雖承認確實利用探親假到義大利休假並探望朋友,但認為探親假是公司給予的福利待遇,並不局限於回家探親這一種方式。同時,宋先生還指出,在赴義大利之前公司出具了在職證明,說明公司早就知道他要赴義大利休假。
對此,公司認為,宋先生的探親假是由其上司批准的,而在職證明則由人事部門出具,而且出具在職證明在先,申請探親假在後,出具在職證明並非同意其利用探親假到境外旅遊。
法院審理後認為,宋先生申請享受探親假期出國旅遊而沒有上班,屬於無正當理由的缺勤行為,構成曠工。公司與宋先生解約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雙方勞動合同於2014年9月解除,公司無需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的工資。
根據現有證據,宋先生尚有5天補充年休假未休,基於雙方確認的公司補充年休假工資的折算標準為每天100元,因此公司尚需支付宋先生補充年假工資500元。
法院:擅自利用探親假構成曠工員工利用探親假出國旅遊算不算曠工?公司解僱宋先生到底合不合法?法官分析:公司給予員工探親假是針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並非是該公司所有員工均享有的福利待遇,設定探親假的目的是為解決在異地工作的員工與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該假期應專用於異地工作的員工與家人團聚。宋先生雖符合享受探親假的條件,但並不意味著他可以濫用探親假。
假若宋先生需在工作時間赴境外旅遊,完全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休年假或請事假,而非利用具有特定用途的探親假。宋先生出國旅遊既未使用年休假,也沒有辦理事假手續,而是採用欺騙手段獲取探親假期出國遊玩。宋先生在未向公司申請也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在工作時間擅自利用探親假去境外旅遊,該行為明顯有違誠信,也構成曠工。根據該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及宋先生的曠工天數,公司可與宋先生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對於宋先生稱公司出具在職證明即表明公司知曉其赴義大利,公司知曉其先生赴義大利並不等同於知曉其利用的是探親假,且出具在職證明與批准探親的部門並非同一部門,從在職證明出具的時間、內容及宋先生提出休探親假的申請時間來看,也能表明人事部門在出具在職證明時並不知曉宋先生是利用探親假赴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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