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公安局發布公告,就《濟南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共有五章,分別為總則、信用等級與信用信息認定歸集、信用信息應用、信用查詢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附則。
第一章總則部分對交通信用主體進行了定義,包括本市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和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道路運輸經營者,並明確了組織實施的相關單位,主要包括市發改委、市公安局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認定歸集,將交通信用行為劃分為誠信守法、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交管局《公開公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範圍和內容》等,結合交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每一類行為的具體情形進行了列舉。
第三章信用信息應用明確了對誠實守信的企業、個人採取的激勵措施,以及對嚴重失信的主體聯合懲戒的規定。
第四章信用查詢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明確了信用查詢的要求、異議處理的程序以及信用記錄的有效期限。
第五章附則規定了該《辦法》施行起止時間。
《辦法》根據《山東省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結合交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將交通信用行為劃分為誠信守法、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類。根據市信用主管部門的意見,將公安部交管局對外發布的13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有11種,主要是依法應一次記12分、被處行政拘留的交通違法行為,以及重型貨車擅自改裝、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等危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按照《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按照市政府信用主管部門的要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堅持對個人和單位以正向激勵為主,對失信行為的懲戒應當由法律法規或省部級以上文件予以規制,因此本《辦法》未列舉具體懲戒措施。
濟南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交通參與者的文明交通素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加強交通信用信息歸集和管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和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道路運輸經營者(以下統稱道路交通參與者)。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市發改委會同市公安局將交通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評價,共同推進交通信用信息的應用。
市公安局負責記錄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違法、交通事故、違法處理記錄等交通信用信息,並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山東濟南),負責數據的管理和異議處理。
第四條 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準確、便利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加強宣傳引導,實行綜合應用、聯合獎懲,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章 信用等級與信用信息認定、歸集
第五條 交通信用行為劃分為誠信守法、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類。
第六條 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交通信用信息包括交通基礎信息、交通守信信息和交通失信信息。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的交通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交通領域資格資質等信息。
信用主體為單位的,交通基礎信息包括法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方式、登記註冊、交通領域資格資質等信息。
信用主體為運輸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交通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法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方式、登記註冊、交通領域資格資質等信息。
第八條 道路交通參與者在道路交通領域有以下情形的,屬於交通守信信息:
(一)獲得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群團組織等表彰獎勵;
(二)被納入安全生產守信激勵企業等守信紅名單;
(三)連續2年無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四)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的見義勇為行為;
(五)為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提供線索且查證屬實的;
(六)舉報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行為,避免重大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的;
(七)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交通守信信息。
第九條在道路交通領域有以下情形的,屬於嚴重交通失信:
(一)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後,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
(二)因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被取消考試資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
(四)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五)吸毒駕駛機動車的;
(六)公路客運車輛、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
(七)駕駛營運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駕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
(八)長途客運車輛違反凌晨2時至5時禁行規定的;
(九)被吊銷駕駛證的;
(十)因記滿12分被降級的;
(十一)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
(十二)道路運輸企業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
(十三)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第十條 在道路交通領域有以下情形的,屬於一般交通失信:
(一)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組織、介紹他人買賣交通違法記分被行政處罰的;
(三)在交通事故中騙取保險被行政處罰的;
(四)無有效駕駛資格、駕駛拼裝的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汙損或者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在車輛超出強制報廢期限1年後未辦理註銷登記的;
(七)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八)重型貨車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被處罰後再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九)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
(十)在機動車道內以兜售物品、散發廣告、非法攔截機動車輛等方式擾亂社會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
(十一)未經相關部門批准,進行道路施工作業,影響交通安全的。
第十一條 道路交通參與者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之外的交通違法行為且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屬於輕微交通失信。
第十二條 交通違法行為同時構成嚴重失信和一般失信的,按照嚴重失信信息進行認定、歸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三條 交通信用信息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和行業服務機構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依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遊客運、危險品運輸、校車服務、渣土運輸以及其他大型載客汽車、重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和專項作業車企業在招聘、管理駕駛人時,可以要求提供交通信用記錄。同等條件下,誠信守法的優先錄用。
第十五條?鼓勵保險公司在承保車輛保險、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等保險業務時,對誠信守法的,可提高保險費率優惠幅度;對輕微失信、一般失信的可以不給予保險費率優惠;對嚴重失信的,適當上浮保險費率。
第十六條?對於誠實守信的企業、個人,公安交警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範圍內採取下列便民措施:?
(一)在辦理各類公安交通管理業務時,按規定需要出示身份證、駕駛證原件的,可以只提交相關證件的複印件;由經辦工作人員在公安信息網上核對信息後按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二)對於誠實守信的企業,車管所可以開展上門服務,為企業駕駛員提供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機動車駕駛證補換證等業務。
第四章 信用查詢、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參與者可持有效證件查詢本人或本單位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道路交通參與者認為本人或本單位交通信用記錄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公安交警部門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異議申請人。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交通違法行為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道路交通事故自認定之日、其他行為自依法確定之日,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交通失信信息認定。交通信用記錄有效期自失信信息認定之日起計算,輕微失信信息評價期限為1年,一般失信信息評價期限為2年,嚴重失信信息評價期限為3年。失信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在失信期內應當持續評價,評價期限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因不積極履行法定義務被認定為交通信用失信行為的,在其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後,可修復相應的失信記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 日。本辦法施行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列入失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