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可爺爺
日本:瑞可叔叔
在南京新街口地下通道裡,有一家蛋糕店門口一直排著好長的隊伍,生意好得簡直沒話說!這家店就是大名鼎鼎的「瑞可爺爺」,據說是《康熙來了》中「小S推薦的美食」,所以不少市民趨之若鶩。
但這兩天,一個驚人的消息在微博上瘋傳:這個在全國開出多家連鎖店的「瑞可爺爺Rikuro」實為一個山寨品牌,其名稱、商標均與另一家日本的「Rikuro」蛋糕店雷同,只是日本那家店叫「叔叔店」,中國的卻叫「爺爺店」。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揚子晚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爺爺?叔叔?日文發音很像
「瑞可爺爺Rikuro」的名稱、商標均與另一家日本的「Rikuro」蛋糕店雷同,只是日本那家店叫「叔叔店」,中國的卻叫「爺爺店」——在日文單詞裡叔叔和爺爺僅差一個長音,發音極其相似,也不排除翻譯過來時就翻錯了或商家故意惡搞兩種可能。
「微笑老伯」商標也很像
經比對,記者發現,儘管兩個品牌的商標形象都使用了一個微笑老伯的頭像,但兩個老爺爺在廚師帽、鬍子與領結這幾個部位都有細微的差別;而「日版」的老爺爺在卡通形象的右下角也有手寫字體的「Rikuro」;同時,兩者包裝儘管都是白色紙袋,但印刷內容不相同。
網友質疑
火爆的「瑞可爺爺」是個山寨貨?
據了解,「瑞可爺爺RIKURO」已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等開設近二十家分店。僅以南京為例,從今年8月進駐南京後,短短3個月時間,店鋪已擴張到5家。
近日,有一位南京網友對瑞可爺爺的身份問題提出了質疑。
他在微博裡發問:「請問南京最近很火的『Rikuro瑞可爺爺』跟日本的『Rikuro』到底有什麼關係?為什麼日本的官網(http://t.cn/agJ2Za)註明『僅在日本有9家店,未在日本以外其他國家開設分店』?而且為什麼南京包裝袋的英文名比日本的少個字母『S』?」
這位網友繼續在微博裡分析道,縱觀@瑞可爺爺Rikuro @瑞可爺爺Rikuro南京店的官微,品牌介紹可謂是千奇百變!一會說自己起源於臺灣,一會說自己起源於日本大阪,「烘焙技術」一會承襲臺灣總部一會又承襲日本總部,並號稱「小S最愛——瑞可爺爺」、「風靡臺灣25年」,請問你的總部到底在哪?臺灣的實體店在哪?
揚子晚報記者了解到,住在臺北的網友@吳瑤瑤也稱:「我住在臺北,很負責任地告訴大家臺灣沒有這家店!《康熙來了》推薦的是『御見輕烘焙』這家的,絕不是什麼瑞可!」
對於該說法,記者在臺灣的朋友處也得到了證實。
店名「日本範兒」,廣告「臺灣範兒」
「瑞可爺爺」8月進入南京後,短短幾個月的時間,已經分別在新街口、河西萬達、仙林大學城等開了多家分店,並且都受到了南京市民的熱情追捧,尤其以59元的「凹蛋糕」最出名。新街口地鐵站的瑞可爺爺店,隊伍總是排得很長。
24日晚,揚子晚報記者走訪了南京的兩家瑞可爺爺蛋糕店。
揚子晚報記者注意到,無論是店鋪的官微,還是店內廣告,都極力把臺灣和日本元素放進去。比如珠江路這家店,店內液晶上反覆播放臺灣《康熙來了》的節目;而蛋糕外包裝和店內裝飾,都有明顯的「Since 1956」的字樣;店名也寫成日文風格的「瑞可爺爺の店」,而產品的介紹也標註著「熱銷亞洲50年」。
追根究底
「瑞可爺爺」家在何方 臺灣的?日本的?上海的?
瑞可爺爺網上說
國產的「瑞可爺爺」在其官方微博的企業簡介一欄中使用:「瑞可爺爺烘焙技術承襲了臺灣總部五星級烘焙團隊」,其店內的宣傳語也打出了「風靡臺灣25年」的字樣。不過,其某條官方微博寫道:「瑞可在日本是比較著名的小吃了,想嘗嘗最正宗的瑞可蛋糕或者想嘗嘗更多的瑞可產品,就去日本大阪吧!」之後,又附上了日本瑞可的官方網站。
此外,其蛋糕產品包裝上標明了「since1956」的字樣,官方微博又將自己公司稱為「2010年中國崛起的一家餐飲管理公司」。而在上海市工商局網站的營業執照信息上,這家名為「上海瑞酷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6月,註冊地為上海浦東。
南京瑞可
日本傳到臺灣 臺灣傳到上海,上海傳到南京
昨天,南京一家瑞可爺爺店的工作人員告訴揚子晚報記者,他們的瑞可爺爺與日本瑞可沒有關係,「我們也聲明了,好像他們(指日本)也聲明了,兩者沒關係。」
同樣的問題,瑞可爺爺(南京)公司管理方是如何解釋的呢?在瑞可爺爺南京公司,一位工作人員稱:我們的品牌是從日本傳到臺灣,臺灣傳到上海,然後從上海傳到了南京。依照其解釋,南京的瑞可爺爺,最終是源自日本。這與珠江路門店的工作人員的解釋相互矛盾。
隨後,揚子晚報記者想看看加盟授權書,這位工作人員稱,現在我們已經停止加盟了,所以,沒有任何資料可以出示。
■最新消息
工商:需調查取證
昨天,上海工商浦東新區分局已著手調查「瑞可爺爺RIKURO」涉嫌山寨一事。執法人員要求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公司網站上相關宣傳用語的證明材料,如有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置。
揚子晚報記者昨天致電南京市工商部門,相關人士表示,該店是否涉嫌商標侵權的事實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同樣他們也希望被侵權商標持有人能夠出面指認商標侵權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