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財政制度的演變

2020-12-18 歷史真鑑

唐朝是中國歷史上最有魅力、最為強盛、最為開放和繁榮的一個朝代,它在文治武功上都達到了中國古代的巔峰。究竟是依靠怎樣的制度,使得這樣一個龐大帝國維持了近三百年之久?它的內部有在發生著怎樣的量變與質變?本文將試圖從唐朝的財政制度變革為切入點,探究支持唐王朝運轉的經濟秘密。

沿承均田制

唐朝初年,李淵率兵起義,推翻了隋王朝的統治,建立一個統一帝國——唐。這時候的唐王朝經歷數年戰亂後經濟凋敝,「賦役繁重,官吏貪求,饑寒切身」。武德年間,統計在籍的僅有200萬戶,不及隋朝的三分之一。

在收取人頭稅的年代,戶籍人口的喪失,最直接的影響是造成賦稅收入的減少,微薄的財政無力支撐帝國的運轉。面對這樣的情形,高祖李淵採取的措施是繼續採用均田制。所謂「均田制」,概括來說就是把政府手中控有的土地分給無地的農民耕種,它起源於北魏孝文帝時期,既北周、北齊以後又被唐朝所沿用。具體措施主要有:

1、十八歲以上的男子授予一頃,其中八十畝是口分田,二十畝是永業田。老人,殘疾人等,授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其中都是二十畝為口分田,其餘為永業田。

2、對於永業田,可以種植桑樹,棗樹等,不過對於數量有著控制。在人死後,將口分田再分給無地的人。

對於一些更為詳細的措施在此就不再贅述。唐朝雖然沿用了前朝的均田制度,但較之前朝也有諸多不同。首先是授田數量,與北魏相比,田地面積有所擴大。比如男子的授田由40畝增加到了80畝。其次在授田的對象上,更加側重於授予男丁,這個與當時的社會狀況密不可分的,凋敝的經濟急需要大量的青壯勞動力。

最後在對永業田的控制上也減弱了,百姓在無力喪葬等情況下,可以適度賣出部分永業田。通過均田制這一措施,唐朝初年的經濟狀況有了很大的改善。一是由於戰亂而產生的大量流民安定下來,能夠安心的發展生產,增加了國家的賦稅收入。二是使得戶籍的統計更加方便,徵收人頭稅也更為便利。更重要的是使得隋末唐初的大量荒地得以開墾,增加了糧食產量,對於國家經濟的發展和政權的穩定產生了重要意義。

但上文也提到,均田制實施的前提是國家手中有著大量的無主荒地。隨著唐朝經濟的穩步發展,被開墾的土地越來越多,政府手中可控制的土地越來越少,終於在唐中期,均田制遭到了破壞。至於破壞的具體過程,在此不再贅述,感興趣的可以翻閱錢穆先生口授,葉龍先生整理的《中國經濟史》一書。

創立租庸調製

正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唐初實行均田制,經濟得到恢復。與此同時,唐朝在上等建築方面也做出的適當調整——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製是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形成的,它以均田制為基礎,與北周時期的租調製有著密切的聯繫。

唐代按照每丁分配土地交租,每年每人交粟二石,謂之「租」;每歲每丁繳納綾、絹各二丈,如果用布代替的話,在增加五分之一。繳納綾、絹的再繳納棉花三兩,繳納布的再一併加納麻三斤,這謂之「調」;

按照規定,每個壯丁一年中有20天需要服勞役,若想免除,可以繳納三尺絹。並且特殊規定,服役35天,可以免除「調」,做工50天,可以免除「租」和「調」,這謂之「役」。以上就是唐朝的「租庸調製」。這一制度在當時有著極大的優越性,即便是後世也對其稱讚不已。那這一制度有著怎樣的優越性?

1、大大減輕百姓負擔。租庸調製的設置之初便是要為民制產,以「租」為例,唐朝的稅租為四十稅一,每八十畝口分田僅需要繳納粟80石,相比之下漢朝為十五稅一,輕的時候為三十稅一。在「調」上,唐朝規定僅需要戍守20天,這較之於漢制又是有極大的縮減,而且這樣一來,農民可以將更多地精力放在農業生產上,尤其是在農忙季節。

2、對於稅收的項目,都有著明確的規定與記錄,這就使得地方官紳在收租時有據可依,不能橫徵暴斂。這有點類似於西方「十二銅表法」的作用。

3、租庸調製是建立在戶丁基礎上的,它不以田地為主。因此,唐朝統治者為了更好地推行這一政策,建立了一套完備的戶籍制度加以配合。「每歲一造帳,三歲一造籍」,使得大量隱瞞的戶口登記在冊,有利於保證國家的稅收。

在這種財政政策保證下,大唐一步步的走向盛世,出現的杜甫口中「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的繁榮景象。但辯證唯物觀告訴我們,事物的發展都有其發展滅亡的過程。隨著社會形式的變化,「租庸調製」這一新事物也逐漸變得不合時宜。首先,唐朝時期戶籍政策極為嚴格,需要把人的相貌、年齡、身體狀況的都登記在冊。

而租庸調製是均田制下的一項政策,在分田時必須嚴格按照戶冊信息分田,久而久之分田就越發困難。其次,均田制設置之初就規定,政府官員授田由五頃到一百頃不等,是平民的數倍或者數十倍,這樣一來更加劇了土地兼併的趨勢。隨著兼併的發生,百姓田地越來越少,豪強官吏土地越來越多,最終在安史之亂爆發後,人口流失,戶籍不全,於是租庸調製被廢除,推出了歷史舞臺。

從租庸調到兩稅法

錢穆先生說「凡是歷史上任何一種制度的演變,均非一蹴而就的,事先必經過一番醞釀,始告形成」,這同樣可以用辯證唯物的發展觀來進行解釋。在租庸調製逐漸變得不合時宜以後,另一項全新稅制開始醞釀,它就是「兩稅法」。

安史之亂後,各地藩鎮林立,民生困苦,大量農民背井離鄉成為流民,原先統計的戶籍也完全喪失。面對這樣的情況,唐德宗建中元年兩稅法始建,由當時的宰相楊炎提出。它的主要內容是:

1、取消原先「租庸調製」下項目繁多的稅種,統一為戶稅和地稅,以徵收金錢為主。

2、「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不在區分客戶跟主戶,而是以現在的居住地來徵稅,以避免稅賦的流失。

3、量出為入,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均平徵收。

4、兩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盡六月,秋稅盡十一月。」即夏稅在六月交齊,秋稅則在十一月交齊。

兩稅法在頒布以後在社會上引發大爭議,可謂是毀譽參半。在積極方面,兩稅法不再與租庸調製一樣,採用按人丁為收稅標準,而是以資產為依據。大大拓寬了徵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建元元年年末,達到了1300多萬的兩稅收益,這在唐朝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同時,兩稅法簡化了稅目,一定程度減輕了百姓的賦稅壓力。

但另一方面,兩稅法採用大曆十四年的稅收為標準,量出為入,這極不合理,萬一遇到災害年間,作物絕收,政府卻只考慮賦稅總額,這樣一來負擔就會加重到農民身上。再者,以資產為徵稅依據,看似資產多著納稅多,資產少者納稅少,其實資產是不易統計的。隨地區的隨意攤派也造成了富者越富,窮者欲窮的局面。

唐朝的賦稅制度到兩稅法而止,即使在以後朝代的改革中,也是在兩稅法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可見唐朝賦稅制度對後世影響之深遠。

參考文獻:

錢穆口述,葉龍整理《中國經濟史》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張鳴《中國政治制度史導論》《新唐書》《舊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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