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資本運作」傳銷案,兩名被告人先後加入以「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組織,積極發展下線,分別達到老總級別,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資本運作」是一種非法傳銷組織,該組織通過鼓吹「資本運作」是國家扶持的行業,加入該行業可以獲得巨額回報;要求參加人員交繳申購款人民幣6.98萬元後取得發展新人(下線)資格,下線再逐級發展,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係、金字塔型網絡層級結構;該傳銷組織按照「五級三階制」方式進行管理,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從中非法騙取財物。
2015年,被告人李某苗經姚某飛(已判刑)介紹加入以資本運作(「1040工程」)為名的傳銷組織,成為姚某飛的下線。李某苗加入之後,先後直接或間接發展劉某、李某園、柳某平等人加入其傘下。案發時,李某苗已達到老總級別,傘下人數累計超過30人以上(未達120人)且層級已達三級以上。
2015年,被告人米某麗加入該傳銷組織,成為米某豐(另案處理)的下線,隨後發展了王某(已判刑)、霍某等下線,案發時,其傘下王某已達到老總級別,傘下人數累計超過30人以上(未達120人)且層級已達三級以上。
另查明,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苗在北京市海澱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於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4日臨時羈押於北京市海澱區看守所。2019年10月30日,米某麗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案發後,公安機關凍結了李某苗名下中國農業銀行卡的存款。
鐵山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苗、米某麗以實施「資本運作」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傳銷人員達30人以上(未超過12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依法懲處。
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李某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米某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查封、凍結在案的被告人李某苗名下的銀行帳戶存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