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再審申請人任某某因訴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赤壁市政府)土地徵收行政協議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行終992號行政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任某某申請再審稱,1.湖北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的鄂自然資政信〔2019〕10號《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告知,任洪浩房屋所在區域不存在一書四方案等土地徵收文件,因此赤壁市政府組建的華潤電力赤壁電廠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協調領導小組)以徵收為由與任洪浩父親籤訂《華潤電力赤壁電廠氨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償安置協議》)嚴重違法。2.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等規定,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應履行發布徵收公告、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徵求公眾意見、報批並發布正式的補償安置方案等程序後方能實施。本案中,無證據證明赤壁市政府籤訂《補償安置協議》前履行了相應程序。綜上,赤壁市政府與任洪浩父親籤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原審判決駁回任洪浩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進行再審。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行政協議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對行政協議效力的審查,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關於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規定為基礎,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在依法行政原則與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則之間進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協議存在重大、明顯違法,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才能確認無效,否則應當認可行政協議的效力。動輒將雙方經磋商達成合意的行政協議退回原點,既阻礙行政協議功能的發揮,也有悖於行政協議訂立目的的實現。
本案中,被徵收宅基地由任某某、其父親任立某及任洪某的兄弟共同居住,宅基地上房屋系任立業所建。任立某與協調領導小組籤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該協議籤訂後,其又實際領取了補償款。該協議並不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無效情形,原審判決駁回任洪浩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任洪浩以協議籤訂前相關徵地程序不合法為由主張該協議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任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任某某的再審申請。
【律師說法】
在實踐中,徵收決定作出之後,徵收主體和被徵收人會籤訂《補償安置協議》,規定關於補償範圍、補償金額、補償方式等一系列事項。該協議對被徵收人也就是拆遷戶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關係著所獲拆遷補償的多少。但在實踐中有些徵收主體可能無視被徵收人的決議,導致該協議無效。該協議是行政協議,在司法實踐中在審查該協議是否合法,是如何做的,根據怎樣的法律規定呢,宋玉成律師告訴大家,會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協議的效力審查有別於民事協議,由於行政協議兼具行政與合同的雙重特徵,不僅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查,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審查。法院對於行政協議(大多數是徵收補償協議)效力審查,宋律師根據自己的執業經歷,總結為幾下幾點。
第一,行政協議,兼具行政性與合同性雙重特徵。行政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對行政協議效力的判斷首先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無效行政行為的規定,不能單純援用民事法律合同無效事由條款審查行政行為的效力,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一般應該認定有效。這也意味著行政法律規範與行政訴訟法應當優先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
(一)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二)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範依據;(三)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第二,行政協議所具備契約性的特徵,應當進行效力審查,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前提是不違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強制性規定。
相信大家對這些法律規定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其中涉及很多專業知識,讀起來難免晦澀難懂。所以,宋律師建議,如果拆遷戶對自己的徵收補償協議的效力存在疑問,建議求助專業拆遷律師,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2020)最高法行申2354號《行政裁定書》
作者/來源:北京宋玉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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