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

2020-12-11 嶽陽市人民政府

一、調解原則

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要特別注意遵循以下專有原則:

調解自願原則。儘管在勞動爭議處理的其他程序中也要遵循這一原則,但在用人單位調解程序中,該原則體現得最為充分。首先,調解程序的提起與否,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因此用人單位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其次,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由當事人自願執行,沒有法律約束力,這一點與仲裁調解是不同的。另外,不言而喻的是,調解和其他程序一樣,調解中要基於當事人自願達成一致協議,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

民主協商原則。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作為用人單位內部群眾性調解組織,沒有任何行政權和準司法權,加上調解程序是一個自願性程序,這就需要在開展調解工作時,調解委員會要注意加強協商和溝通,獲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和支持,使調解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調解委員會要通過良好服務提高勞動爭議辦案效率,儘量把糾紛解決在用人單位基層。但這並不是說,就可以不管案件具體情形,一味強調用人單位"內部消化",不往外捅。如果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調解後達不成協議,就要及時結案,不耽誤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尊重當事人向其他機構依法申訴的選擇權利。

二、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在弄清自己的爭議屬於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後,應儘快及時向其申請調解。有關規定要求當事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職工接到被開除通知書,但對開除處分不服,接到通知之日就是該職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當事人向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書中應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性別、年齡、工作部門、工種、參加工作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個人事項,還要填寫好請求內容、事實與理由等。書寫有困難的職工,可以口頭申請後,由調解人員做好筆錄並由申請人認可籤字。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3人以上並且具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所謂共同理由的,指基於同一事項發生爭議並且有相同的申訴請求。

調解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將在3日以內把對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意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訴人說明理由。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三、調解員的迴避

用人單位調解中也須貫徹確保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的一般原則,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迴避:

(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的迴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四、 調查與調解

受理案件後,調解委員會應及時指派調解委員會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調查內容不限於當事人陳述的部分,要對爭議全面調查,查清爭議的原因、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爭議的發展經過等,並獲取必要的證據和事實材料。

調查會議。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調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至2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中應先讓申訴方發言,再讓被訴方答辯,使雙方表達自己的意圖和立場。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調解人員向雙方宣傳有關勞動法規,並可提出協商解決方案。

五、調解結案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寫明雙方當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等,然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和雙方當事人籤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

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案。到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不成。

相關焦點

  • 依託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去年四川工會成功調解勞動爭議9385件
    會上,省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說,2019年,全省工會組織依託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勞動爭議9385件。會上明確,到今年底,全省各級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會加強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平臺和組織建設,建立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相互銜接的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新機制,「一站式服務」化解勞動糾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南非勞動爭議調解制度
    新《勞動關係法》規定了關涉僱主和被僱傭者的一些基本權利的產生及權益保護的範圍,同時為僱主、被僱傭者、貿易聯盟間產生的個別的、集體性的糾紛化解提供依據,它的制定奠定了勞動法律關係體系的基石,使勞動爭議領域的糾紛通過非訴途徑化解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法定的勞動爭議調解機構  《勞動關係法》最大的特點是設立了一個新的非訴爭端解決機構:調解、調停和仲裁委員會。
  • 工商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
    本報訊(記者李健)記者從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市工商聯(總商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日前正式成立。
  • 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包括哪些?
    長壽新聞網  記者  張申欣    1月2日,記者就勞動爭議調解程序採訪了區總工會相關負責人。    該負責人表示,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包括以下幾點:(1)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2)受理調解申請。
  • 陝西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協調跨地區或者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的處理,負責仲裁員、調解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調解  第七條 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設施等。
  • 東營市人民調解中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李娜娜 東營報導6月11日上午,東營市人民調解中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揭牌成立。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戚思宇,市政協副主席、總工會主席田青雲出席活動並揭牌。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鄭少鋒在致辭中表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動力,是職工安於樂業、企業得以發展和社會平安穩定的基礎基石,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復工復產的「壓艙石」,關乎職工隊伍穩定、關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關乎決戰脫貧攻堅和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
  • 如何提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一,提請勞動仲裁時效勞動人事爭議中請仲載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 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受理程序按照屬地管理,就近及時原則,應先到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鎮街或企業)中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功,再向區(縣)上申請仲裁。
  • 準確界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範圍
    準確界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範圍——分組審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發言摘登(二)        2007年10月26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發言摘登如下:        方新委員說,關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第2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我認為很多勞動爭議實際上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屬於勞動違法,建議對勞動爭議進一步做一個比較明確、準確的定義,區分勞動爭議和勞動違法,屬於勞動爭議的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處理;屬於勞動違法的,應該由勞動監察部門解決。
  • 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地位是什麼?
    企業工會委員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包括有人員參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本企業勞動爭議,在分清是非和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勞動糾紛。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利於化解矛盾,增強團結,促進生產,穩定大局。
  • 「法院+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室成立
    近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包頭市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室揭牌儀式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調服務中心舉行。該工作室的成立,將有助於進一步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化解企業和職工之間的矛盾,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 勞動爭議調解服務平臺全國推廣
    本報訊(記者 代麗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昨日公布《關於在全國推廣使用「網際網路+調解」服務平臺的通知》,在北京等七省(市)先行試點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推廣使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平臺。調解服務平臺分為前臺、後臺操作模式,前臺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公共服務,後臺為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提供管理服務。調解服務平臺為當事人提供調解在線申請、相關法律政策和案件處理進展查詢等服務,實現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
  • 諸城市勞動爭議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
    □記者 張鵬 報導  本報諸城訊 10月29日,諸城市勞動爭議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諸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南大廳舉行揭牌儀式。  成立勞動爭議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旨在服務調解各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和糾紛,化解矛盾,及時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 上杭成立鄉鎮「勞動爭議調解室」
    5日上午,上杭縣舉行臨江鎮「勞動爭議調解室」揭牌儀式,這標誌著該縣鄉鎮勞動人事糾紛調解邁上了新的臺階。  在鄉鎮建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納入人民調解工作範圍,是上杭縣的一項創新。
  • 調解糾紛 化解矛盾 東營市人民調解中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
    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11日訊 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動力,是職工安於樂業、企業得以發展和社會平安穩定的基礎基石,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6月11日上午,東營市人民調解中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揭牌成立。
  • 1730家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本報訊(記者湯碧琴 通訊員江浩波)市委、市政府今年把社會化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建設納入縣(市)區重點工作目標考核,爭取在已設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超過80%。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做到有牌子、有人員、有制度、有經費、有公章、有場所,有效開展工作,以提高企業內部自主解決勞動爭議的能力。
  • 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精準調解勞動爭議創建和諧勞動關係
    >begin--> 今年,高青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圍繞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堅持以「預防為主、精準調解、和諧仲裁」為工作重心,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截止到2020年11月底,我院共處理勞動爭議案件200件,較去年約增加25%,其中立案134件,涉及勞動者134人,涉案金額400多萬元。今年結案率、調解率、一裁終局率、農民工案件處理率等各項指標均可完成上級下達指標,其中調撤結案率達到85%,按時結案率達100%,分別超市院下達指標25個、5個百分點。
  • 《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下發
    《意見》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調解工作的新規定,明確提出了大力推進鄉鎮街道調解組織建設,推動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將調解職能向企業比較集中的村和社區延伸;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作用,拓寬勞動爭議調解的渠道。《意見》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特點,提出了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具體措施。
  • 山東:今年各鄉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實現「網際網路+調解」
    近日,山東省人社廳調解仲裁管理處、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相關工作人員深入部分市、縣、鄉鎮(街道)、企業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開展預防協商及調解工作專題調研。據了解,本次調研組通過座談交流、實地觀摩考察等形式了解情況,對涉疫情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提出要求。首先,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實屬地責任,要在著力提升仲裁辦案質效、穩慎處理重大集體爭議案件的同時,更加注重加強爭議預警預報和風險防控,最大限度通過柔性方式化解爭議。
  • 承德市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掛牌成立
    打工不給錢    可找其幫你說理    和合承德網訊(記者程雪霏,通訊員張勇)「以後打工如果再遇到不給工資的情況,我們就可以找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幫我們解決問題了。」    為進一步加強承德市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工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日前,承德市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式掛牌成立。    據悉,該委員會是承德市設立的又一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