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廣角》是北京電視臺生活頻道推出的一檔以百姓生活故事為主要內容,以外景採訪和演播室講述為主要表現方式,以現場觀察員調解為主要渠道,反映人間真善美,化解矛盾引發思考為主體意圖的極具平民氣質的情感類談話節目。該欄目的部分節目,由北京一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化公司)錄製提供。
2011年5月15日,60多歲的馮俊慧應邀與《生活廣角》節目組、文化公司籤訂了《講述嘉賓/同意接受採訪者確認聲明》,該聲明第7條約定:「本人在參加錄製後、節目播出前或節目首播後,不同意播出已經製作完成的節目或因本人原因導致節目不能播出,本人願全額承擔節目組因此已經支出的製作費用;如對已經製作完成的節目有其他特殊要求,本人亦願承擔因此所增加的節目製作成本。如果本人未能在播出日(或重播日)前支付前述款項,節目組有權按原計劃安排播出,且無須為此向本人承擔任何責任。」
籤訂聲明後,馮俊慧當天參加了文化公司的節目錄製。節目錄製後的第二天即5月16日,馮俊慧的女兒董妙彤找到當地居委會,表示不想讓電視臺播出錄製的節目,居委會負責人遂致電文化公司欄目組,轉述了董妙彤的請求。欄目組答覆說錄製好的節目已經交給北京電視臺,將於2011年6月2日、3日播出。
2011年6月3日,節目播出的第二天,馮俊慧早晨到公園晨練,剛走到公園門口就被人認出。人群中,有人用手朝著馮俊慧指指,說:「這就是 昨天電視裡的惡婆婆。」此言一出,周圍的人都向馮俊慧投來異樣的眼光,繼而三五成群,竊竊私語。馮俊慧無法接受眼前的一幕,直接跑回家中。
當日下午,馮俊慧在家中看完上傳至新浪網頁的節目,越看心裡越氣。她認為剪輯後的節目內容與錄製過程要反映的問題有較大出入,節目的播出給自己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根本不能接受這種情況。此後連續數日,情緒明顯異常。
6月10日,家人見馮俊慧情緒大變,立即將其送往醫院。經醫生診治,馮俊慧患有腦動脈硬化、腦梗死、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焦慮症等疾病。經過20天的治療,病情不見好轉,家人只好將馮俊慧轉至另一家醫院。經該院診斷,馮俊慧患有重度抑鬱症及反應性精神病等症。
討說法鬧上法庭 各抒己見互不相讓
一期受訪節目就讓母親患上嚴重疾病,女兒董妙彤決心要為承受痛苦的母親討一個說法,在與文化公司多次交涉無果後,以母親馮俊慧為原告,自己為法定代表人,一紙民事訴狀,將文化公司告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馮俊慧訴稱:2011年5月15日,本人與文化公司籤訂了《講述嘉賓/同意接受採訪者確認聲明》,確定本人及丈夫、兒子、兒媳共同參加《生活廣角》節目錄製。節目錄製完成後第二天,本人要求文化公司不要播放錄製的節目,但文化公司未接受,仍將所錄製節目交北京電視臺,該節目於6月2日、3日播放後,造成本人鄰居等周圍人群對本人社會評價降低。本人及親屬多次與文化公司交涉,希望能準確和完整地理解和播放錄製的節目,不要為了收視效果而過度地編輯採訪內容,但是文化公司置之不理。本人因此深受打擊,並被確診患上了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現請求法院判令文化公司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判令文化公司支付本人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12萬餘元。
作為被告的文化公司辯稱:馮俊慧的精神病症以其個人任性倔強的易感素質為內因,自身身體狀況對其抑鬱反應的產生構成直接內因。節目播出後,家庭成員評價是其病症發作的直接外因。馮俊慧發病後違背醫囑,拒絕住院就醫,這是其病情發作加重的間接外因。文化公司作為合法製作單位,在節目攝製中已盡到善意提醒及審查義務,對馮俊慧發病沒有主觀侵權故意和客觀侵權行為,對馮俊慧發病沒有過錯和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分別向法院申請,對馮俊慧精神狀況的傷殘等級、其受傷害結果與文化公司錄製的節目有無因果關係、如果有因果關係參與度是多少及其是否具有訴訟能力進行鑑定。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出具兩點意見:1.馮俊慧患有應激相關障礙即長期抑鬱反應,目前尚無國家標準,本案不宜作出精神傷殘評定;節目內容及節目播放後負面影響與馮俊慧所患精神疾病存在因果關係,事件參與度為50%;2.馮俊慧缺乏自我認知和情緒控制能力,評定為無訴訟行為能力。
一審認定侵權 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文化公司與馮俊慧籤署的節目錄播協議合法、有效。從節目的先期錄製和後期播出過程分析,報名參加錄製節目和接受採訪本身是馮俊慧自願同意,節目內容是反映其家庭矛盾的也是她明知的,在錄製協議中明確約定如馮俊慧不同意播出節目,應該承擔節目組已經支出的費用,可以看出馮俊慧享有撤回節目的權利,但同時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從節目的錄製、報名、特殊內容涉及個人隱私,節目錄製者應該注重保護個人隱私,尊重報名個人對節目播放的選擇權,不能因為節目製作完成並投入了人力、物力而阻止他人享有節目的撤回權。此外,錄製節目時沒有支付被錄製者相應報酬,在這種情形下,錄製公司在被採訪者不同意播放節目的請求時,應該終止節目的播出(因節目不能如期播出的損失可以另行主張)。故文化公司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法院參照司法鑑定意見書中參與度為50%的基礎,由馮俊慧和文化公司對50%損害結果各承擔25%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關於精神撫慰金,結合文化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程度所造成的後果及獲利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具體數額法院判定。因對馮俊慧精神傷殘評定無國家標準,故法院對殘疾賠償金不予認定。對於其他費用,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依法確定。
2016年1月,海澱區法院一審判決文化公司賠償馮俊慧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0餘萬元。
對此,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原告提出:在鑑定參與度50%的情況下,原審判決對方賠償25%不合理。本人作為老年人,疾病只是一種風險因素,如果不發生侵權行為就沒有損害,因對方的強行播放行為導致了本人的損失,我方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方應按照100%的比例進行賠償。另外,本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導致精神疾病,即使國家沒有頒布精神傷殘等級鑑定的標準,也不能以此為由不進行賠償。
文化公司則認為:馮俊慧所患疾病是自身體質、家庭糾紛以及自有疾病導致的,其參加節目錄製時是正常的,播出之前也未向我方表示要停播,而且我方非播放單位,無權單方停播。
親愛的讀者:馮俊慧主張文化公司在其拒絕節目播出的情形下,仍然將錄製的節目予以播放,造成周圍人群對其社會評價降低,自己因此深受打擊患上重度抑鬱症,要求文化公司予以完全賠償。法院會支持其訴訟請求嗎?
(答案見本期)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