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起土地租賃糾紛,劉建洲被廣東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
感覺冤枉的劉建洲,與同樣因這塊土地租賃糾紛而被處行政拘留的四位村民將湘橋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湘橋區人民法院撤銷湘橋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起由土地租賃糾紛引發的民告官案件,劉建洲堅稱土地是其合法租賃的,其籤訂了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而糾紛的另一方當事人潮州市湘橋區臻誠錶帶製品廠(以下簡稱「臻誠錶帶廠」)違法佔用相關土地並拒不歸還,其採取的相關行為完全是為了拿回合法土地;而被告方湘橋公安分局則認為劉建洲帶領部分村民多次到臻誠錶帶廠倒磚、砌牆、堵門等,擾亂了該廠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且對民警的批評制止置之不理,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行政處罰的決定依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據悉,目前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湘橋區法院駁回劉建洲等人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然而,這起土地租賃糾紛並沒有因此畫上句號,劉建洲等人也正準備就此民告官,提出再審申請。
土地租賃糾紛引發衝突
這場土地租賃糾紛,可以追溯到1992年。
1992年5月6日,湘橋區磷溪鎮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時稱「磷溪鎮溪口四管理區」)作為乙方,與甲方潮州市環城繡衣廠籤訂了一份《徵用土地協議書》,約定:雙方以徵地形式辦理徵地範圍,徵地地點位於長尾坑、白雲閣一半(即中間水渠以西)、杜橋閣面積約80畝的土地,徵用土地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甲方以租地100年的形式確認,每畝土地徵用金為2.5萬元。
協議籤訂後,溪口四村村委會向環城繡衣廠交付了白雲閣的8.1畝土地。
2004年5月25日,環城繡衣廠與臻誠錶帶廠的經營者陳某某籤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將位於白雲閣的土地13.5畝(包含上述8.1畝)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陳某某,轉讓價款70萬元。
此後,上述8.1畝土地一直由臻誠錶帶廠佔有使用。
2007年3月22日,溪口四村村委會與臻誠錶帶廠籤訂《租用土地協議書》,約定溪口四村村委會將上述8.1畝土地租給臻誠錶帶廠,租用期限為10年,期滿土地及地面建築物歸還四村。
「圍繞這塊土地錯綜複雜的關係,其實已經發生了多起訴訟,但是目前的結果是,截至到2017年3月22日土地租用期滿之後,臻誠錶帶廠就應該將這塊8.1畝土地還給村裡。」溪口四村民委員會委託的律師陳森林說。
2018年6月1日,溪口四村村委會向臻誠錶帶廠及陳某某發送了《執行法院判決 收回租用土地的通知函》,其內容為:10年土地租期已滿,貴廠不僅欠付土地租金,且租賃期滿後拒不歸還土地租金,給村集體造成了損失,為依法管理村集體土地,經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現通知貴廠歸還該土地,並付清相應欠款,並於15日內到村委會協商是否續租問題。否則一切後果與法律責任,由貴廠承擔。
「我們發函之後,臻誠錶帶廠仍然拒不歸還土地,也不償付相應欠款。經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將這塊土地租給本村村民劉建洲,並籤訂了相應協議。」陳森林說。
2018年6月19日,溪口四村村委會與劉建洲籤訂《租地合同書》,將上述8.1畝土地租給劉建洲使用,租賃期限為30年。
「此後,溪口四村村委會和我多次前往臻誠錶帶廠溝通,希望其能夠主動退還土地。為了協調退還土地的事,我們還多次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希望能夠幫我們解決此事。為了要回土地,2018年7月份,我和很多村民多次前往臻誠錶帶廠,告訴廠裡的工人這塊土地到底是怎麼回事,希望以此要回本應屬於我們的土地。對於這期間發生的衝突,我們和臻誠錶帶廠都有過報警,警察趕到了解情況後,建議我們走司法途徑解決,不要再起衝突。我們聽從警察的建議,決定起訴臻誠錶帶廠和陳某某。」劉建洲說。
隨後,溪口四村村委會與劉建洲起訴臻誠錶帶廠和陳某某騰退土地,湘橋區法院磷溪法庭於2018年7月25日受理了此案。「但是沒想到僅僅三天之後,湘橋公安分局就一紙決定書,把我行政拘留了。」劉建洲說。
湘橋公安分局因行政處罰被告上法庭
2018年7月28日,湘橋公安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劉建洲處於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劉建洲合法租地卻被抓。2018年7月28日中午,溪口四村緊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並決議:在被佔土地外圍村集體所有的創園綠化帶圍網建設治安崗,集體維權督促臻誠錶帶廠和陳某某騰退土地。但因此舉,又有四個村民陸續被抓,並被處以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陳森林說。
「我們的行為是正當的,但是卻被湘橋公安分局認定為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了。而臻誠錶帶廠拒不歸還我們村土地,怎麼沒人管。」劉建洲說。
2019年1月24日,因不服湘橋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劉建洲等五名溪口四村村民將其起訴至湘橋區法院。
2019年6月5日,湘橋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認為臻誠錶帶廠與此案有利害關係,將其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庭審中,湘橋公安分局辯稱,2018年7月10日至28日,湘橋公安分局磷溪派出所多次接到臻誠錶帶廠相關人員報案稱,溪口四村部分村民及劉建洲到其廠門口倒磚、砌牆、堵路,致使其廠的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磷溪派出所接警後多次出警處置,並告知劉建洲及其他村民,應依法向相關部門反映控告,尋求其合法權益,不得採取違法手段。湘橋公安分局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劉建洲等人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臻誠錶帶廠述稱,其是涉案土地的唯一合法使用權利人,劉建洲等與臻誠錶帶廠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關係,其也非任何合同的相對方,無權幹涉臻誠錶帶廠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客觀事實,程序合法,應予以維護。
法院判決能否定紛止爭?
2019年7月19日,湘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湘橋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處適當,程序合法,原告理由不成立,從而駁回了劉建洲等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劉建洲等人不服,向潮州市中院提出上訴。其在上訴狀中稱:一審迴避重大問題。土地糾紛發生後,雙方各有報案,湘橋公安分局出警後,調查確認案件的性質是土地民事糾紛,作出「其他處理」的處理結果,告知雙方向國土部門作反映及調解,雙方未再發生糾紛。此後,溪口四村委會和劉建洲聽從警方建議,2018年7月25日到磷溪法庭立案起訴臻誠錶帶廠。時值法庭受案三天後,湘橋公安分局在28日上午突然抓捕劉建洲,《受案登記表》落款時間卻為2018年7月15日。依據相關規定,其處罰決定違法;此外,一審判決認定超出公安行政處罰的事實範圍,認定事實、法律適用均存在錯誤,追加第三人臻誠錶帶廠參加訴訟也存在錯誤。
湘橋公安分局在二審中辯稱,劉建洲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公安機關沒有介入上述土地使用權糾紛;公安機關沒有偽造證據;因臻誠錶帶廠系本案被侵害方,一審法院追加其為第三人並無不當。
臻誠錶帶廠述稱與湘橋公安分局意見一致。
2019年12月16日,潮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從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法院下達了終審判決,但我還是覺得冤枉,我們是在要回屬於我們自己的土地,為了維護我們正常的合法權益。在求告無門的情況下,我們雖然採取的手段有些激進,但沒有尋釁滋事。我們將向上級領導及監察部門控告,採取一切法律手段要回我們的土地。」劉建洲說。
本社將繼續關注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