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徵收,可以按國有土地房子補償程序嗎?

2020-12-14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導 語

我國存在著兩套徵收程序:

集體土地徵收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由《土地管理法》具體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由2011年頒布的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在具體徵收中,兩套徵收流程本應各按各的來,並行不悖。

但在實踐中,因為歷史等原因,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往往可能交錯分布,對徵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難。為了減少麻煩,有些地方徵收部門可能會,就用一套徵收程序,直接去徵收了。

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系不同的兩套徵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九條規定: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由於我國土地所有權存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因此,在行政徵收過程中,就相應存在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和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的兩種法定程序,這是由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所決定的。

關於集體土地徵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應以房屋所有權屬證書及登記簿為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因此,在徵收房屋評估中,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性質,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準

進一步說,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如果有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的,應以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為準,對於擁有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應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徵收。

用集體土地徵收程序,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違法!

漢家自有其法度,我國集體土地、國有土地的兩套土地所有制度,決定了我國存在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和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的兩種法定程序。

如果用集體土地徵收程序,去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異於用刑罰去調整平等之間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用美國的法律去給中國的被告人判刑,或者說,更像是關公戰秦瓊,嚴重的不搭界,也是絕對的適用法律錯誤。

因此,如徵收部門用集體土地徵收程序,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廣大的被徵收人,應該注意這一點。

撰稿|付順託

審稿|渠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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