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收過程中,有時候一個建設項目的完成,需要同時徵收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那麼在確定徵收範圍時,可以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一併納入徵收範圍嗎?其實這是違法的,但很多老百姓並不知情。
有這樣一個案例:原告劉女士等人在洛陽某縣擁有合法房屋,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2019年6月23日,縣政府作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將原告等人的房屋納入了徵收範圍。劉女士等人不服提起了訴訟。縣政府辯稱徵收決定範圍內的土地全部是國有土地,徵收決定的作出完全是合法的。原告等人在律師的指導下,提交了可以證明原告等人的房屋處在徵收範圍內的證據,同時證明了原告房屋所在地為集體土地,對被告的辯稱提出了有力的相反證據。一審法院最終採納了原告方的證據,認定縣政府將集體土地上房屋納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一併作出征收決定的行為違法。
根據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國有土地上房屋與集體土地上房屋不可以一併納入徵收範圍,但在實踐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將集體土地上房屋納入徵收範圍一併徵收的行為屢見不鮮。
其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兩種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在很多方面上都有著明顯的差別。最高法2016年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1863號行政裁定】也對這一問題作出了解答。二者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有明顯的差別:
一、徵收對象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與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對象不同,前者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一起徵收;後者是地上的房屋隨著集體土地一起徵收。
二、徵收主體和實施主體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定程序作出征收決定,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具體的徵收與補償工作;而徵收集體土地,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國務院批准,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三、徵收程序不同
徵收集體土地時,在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之前,原則上應當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專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因本身就屬於國有土地,不存在農用地轉用及審批的問題。
四、法律依據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則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
因此,您要注意了,國有土地上房屋與集體土地上房屋是不可以被一併納入徵收範圍的,如果在同時需要對二者進行徵收,也要分別實施相關的房屋徵收工作。所以,在實踐中遇到類似問題時,要積極收集證據,及時維權,必要時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尋求更專業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