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002506 證券簡稱:協鑫集成 公告編號:2016-058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
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7月1日以電子郵件及電話方式通知全體董事,並於2016年7月8日以現場與通訊相結合的方式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應出席董事9名,實際出席董事9名。會議由董事長主持,會議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經與會董事審議,通過如下決議:
一、會議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關於申請國內保理業務額度的議案》。
具體內容詳見刊載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關公告。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召開時間將另行通知。
二、會議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關於與信達資產共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並對公司進行委託貸款融資的議案》。
具體內容詳見刊載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關公告。
三、會議以5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關於籤訂重大合同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關聯董事舒樺、孫瑋、崔乃榮、田野已迴避表決。
具體內容詳見刊載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關公告。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召開時間將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證券代碼:002506 證券簡稱:協鑫集成 公告編號:2016-059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申請國內保理業務額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6年7月8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申請國內保理業務額度的議案》,該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保理業務概述
1、業務概述
為盤活存量資產、加速資金周轉、拓寬融資渠道,公司擬向國內資信優質的融資機構申請辦理總額不超過人民幣30億元的應收帳款等權益類資產的保理業務。
2、合作機構
公司將考慮成本、品牌、信用等多方面因素,選取國內資信優質的融資機構進行合作。
3、保理業務交易標的
保理業務交易標的主要來源於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應收款項等權益類資產。
4、保理業務的主要內容
(1)保理方式
合作方根據公司申請,受讓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應收款項等權益類資產,由保理合作方為公司提供相關保理服務。
(2)保理業務額度
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保理業務金額累計不超過人民幣30億元。
(3)保理業務期限:
保理業務單筆期限不超過12個月(以交易開始時點計算)。
(4)保理業務費率
單筆業務操作時參照具體金融市場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保理業務的目的與影響
公司辦理保理業務將有利於縮短應收帳款回籠時間,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應收帳款管理成本,減少應收帳款餘額,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及經營性現金流狀況。
公司辦理保理業務可保障公司日常經營資金需求,有利於公司的業務發展,符合公司發展規劃和整體利益。
三、獨立董事意見
本次申請國內保理業務額度可以縮短資金回籠時間,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資產負債結構及經營性現金流狀況,有利於公司的業務發展,符合公司戰略規劃和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我們同意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四、備查文件
1、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
2、獨立董事關於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
證券代碼:002506 證券簡稱:協鑫集成 公告編號:2016-060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與
信達資產共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並對公司進行委託貸款融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概述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協鑫集成」)擬與信達新興財富(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暫定,以下簡稱「信達財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資產」)、信達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資本」)共同投資設立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新能惠通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暫定名,以工商核准登記為準,以下簡稱「新能惠通」)。
新能惠通認繳出資額為100,100萬元人民幣,信達財富作為有限合伙人(優先級LP)出資60,000萬元人民幣,信達資產作為有限合伙人(中間級LP)出資25,000萬元人民幣,協鑫集成作為有限合伙人(劣後級LP)出資15,000萬元人民幣,信達資本作為普通合伙人(GP)出資100萬元人民幣。
本次有限合夥公司的設立,主要從事委託貸款業務,並定向發放給協鑫集成,為本公司業務發展提供資金,滿足日常營運資金需求。
上述事項已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上述事項不構成關聯交易,也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況
1、信達新興財富(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2,000萬元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5層501-20至501-26
法定代表人:程文衛
經營範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主要股東: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3,625,669.0035萬元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侯建杭
經營範圍:(一)收購、受託經營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對不良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二)債權轉股權,對股權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三)破產管理;(四)對外投資;(五)買賣有價證券;(六)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商業融資;(七)經批准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金融機構託管和關閉清算業務;(八)財務、投資、法律及風險管理諮詢和顧問;(九)資產及項目評估;(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主要股東:財政部
3、信達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10,000萬
註冊地址:天津開發區新城西路52號濱海金融街6號樓三層AJ305室
法定代表人:肖林
主營業務:受託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業務。國家有專營、專項規定的按專營專項規定辦理。
主要股東:信達投資有限公司、深川市前海華建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以上交易各方與協鑫集成均不存在關聯關係。
三、投資標的基本情況
1、名稱: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新能惠通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經營期限:有限合夥經營期限為3+1年。
3、經營範圍:利用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資產管理;投資管理;投資諮詢。
4、出資方式:所有合伙人均以人民幣現金出資,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100,100萬元,普通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其餘部分的認繳出資額由有限合伙人認繳。
5、各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如下所示: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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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以工商登記機關最終核准登記為準)
四、合夥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合夥目的
為保護全體合伙人的權益,通過直接進行委託貸款為主的債權投資獲取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將通過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定向發放給協鑫集成。
(二)出資方式及比例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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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的原則
1、有限合夥收益分配按照有限合夥委託貸款存續期間及有限合夥章程規定做如下分配;
(1)協鑫集成向新能惠通支付委託貸款利率;
(2)信達資本按照實際投資規模收取管理費;
(3)新能惠通向優先級份額60,000萬元分配收益;
(4)新能惠通向中間級份額25,000萬元分配剩餘收益;
(5)協鑫集成自有資金出資的劣後級份額15,000萬元不參與收益分配。
2、新能惠通成立後,各合伙人全額認繳出資。
3、如新能惠通出現經營虧損,按照劣後、中間、優先級資金的順序從前至後承擔。虧損金額在15,000萬元內(含),由劣後級資金承擔;如虧損超過15,000萬元,在40,000萬元內(含),超出15,000萬元部分由中間級資金承擔,;如虧損超過40,000萬元,超出部分由優先級資金承擔。
(四)委託貸款的擔保方式
新能惠通對協鑫集成提供不超過100,100萬元的委託貸款,由協鑫集成提供自有的應收帳款質押,應收帳款質押按照信達資產的批覆執行。
五、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通過參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並最終定向委託貸款給本公司,能為公司業務發展提供資金,滿足日常營運資金需求,對提升公司整體業績有積極影響,能為公司和股東創造更大的收益。
六、風險及應對措施
1、流動性風險:
委託貸款為一次性還本,後期可能對公司的運營資金流動性造成影響。
公司將做好現金流的預測和安排,妥善安排經營和債務周轉資金,提前籌措資金應對債務支出,避免對生產經營造成影響;
2、資產質押風險:
應收帳款辦理質押後,由於需要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做登記,相應的應收帳款無法自由使用,可能會對後續其他涉及應收帳款的融資方式如保理等業務造成影響。
公司將做好應收帳款管理工作,妥善登記應收帳款的臺帳,密切監控和管理應收帳款的變動情況,定期清理應收帳款狀態,並對相應的質押做出標記,統計可用的應收帳款淨額,避免對後期其他融資業務造成影響。
七、備查文件
1、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
證券代碼:002506 證券簡稱:協鑫集成 公告編號:2016-061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籤訂重大合同暨關聯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協議籤署概況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6年7月8日與保利協鑫(蘇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保利協鑫」)籤訂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公司擬向蘇州保利協鑫採購多晶及單晶矽片,採購數量為1.1億片,合同金額預計為人民幣7.85億元,合同自雙方籤字蓋章,並經蘇州保利協鑫董事會及本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共山間接持有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03800.HK)34.27%的股份。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間接持有保利協鑫(蘇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100%的股份。因此,保利協鑫(蘇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為公司關聯方,本次交易屬於關聯交易。本次關聯交易未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本事項已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聯董事舒樺、孫瑋、崔乃榮、田野已迴避表決,該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係的關聯人將放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公司獨立董事對該事項進行了事前認可並發表了獨立意見。
二、交易對手方介紹
1、名稱:保利協鑫(蘇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朱戰軍
3、註冊資本:404,000萬元人民幣
4、註冊地:蘇州工業園區華池街時代廣場24幢19樓
5、主營業務:一、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新能源領域依法進行投資。二、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託,向其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採購該企業自用的機械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並提供售後服務;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4.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三、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四、為其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諮詢服務。五、多晶矽、矽片、光伏材料、光伏產品及輔助件的批發、零售、進出口、佣金代理(拍賣除外)。
6、履約能力分析:
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國首家突破年產萬噸級以上多晶矽產能和產量的企業,是全球最大多晶矽生產企業之一,也是全球矽片產能最大的企業。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間接持有保利協鑫(蘇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100%的股份,因此,本次合作方信譽優良,資信情況良好,具有較好的履約能力。
7、截止2015年12月31日,蘇州保利協鑫總資產25,338,498,945.73元,營業收入為17,591,755,209.20元,淨利潤為1,971,555,121.42元,淨資產為10,670,956,260.82元。
三、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合作內容及方式
1、雙方互為戰略合作夥伴,公司有意向蘇州保利協鑫採購多晶及單晶矽片,蘇州保利協鑫負責向公司供應多晶及單晶矽片。
2、合作期限
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採購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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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具體月度購銷數量以雙方籤訂的發貨通知書為準︰
(A)月度最高購銷總量為2,000萬片的115%;
(B)年度最高購銷總量為上表的年度預計購銷數量的115%;
(C)年度最低購銷總量為上表的年度預計購銷數量的85%。
(二)價款結算
1、預付款
該預付款總計金額為人民幣22,000,000元整(大寫:人民幣貳仟貳佰萬元整),該預付款由協鑫集成在本合同生效後10日內向蘇州保利協鑫支付人民幣2,200萬元,支付方式為6個月以內的銀行承兌匯票;若協鑫集成按本合同條款執行,上述預付款可以用於抵扣矽片貨款,抵扣時間為2016年12月,抵扣金額為截至抵扣當時協鑫集成於本協議項下任何應支付而未支付的相應貨款金額。
2、結算方式
協鑫集成在每批貨到15日內以銀行電匯或不超過180天銀行承兌匯票方式將該批次貨款支付給蘇州保利協鑫。蘇州保利協鑫在每批次發貨15日內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給協鑫集成。
(三)議價機制
交易價格一月一議,雙方應在每月5日前協商當月價格並籤訂發貨通知書。該等交易價格為市場價格並會參考市場供需行情,包括其他供應商售價,交易價格必須以公平、合理及一般商務條款的定價原則來訂定;
如果雙方在交貨當月15號前未就該月交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則按照蘇州保利協鑫的當月同類產品的大客戶標準價格執行;上述當月大客戶標準價格信息由蘇州保利協鑫提報給協鑫集成。如果協鑫集成對前述蘇州保利協鑫所報價格信息有異議的,雙方可共同選擇一家在中國上海境內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方對上述價格進行審查、確認,該第三方的審計報告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相關的審計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該審計機構應對蘇州保利協鑫提供的資料保密。
(四)合同的交貨方式
交貨時間:按照雙方籤署的發貨通知書約定的時間為準。
交貨地點:協鑫集成下屬工廠或協鑫集成指定的國內交貨地點。
(五)違約責任
1、賣方責任
1.1、賣方不能按期完成產品交付義務且逾期10天仍未足額交貨的,則賣方每日應按遲延交付產品數量對應貨值的0.05%向買方承擔遲延交貨的違約金,該違約金自逾期交貨之日起算至貨物實際交付完畢之日止。逾期交貨超過30日,買賣雙方同意,買方有權單方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在發出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若賣方還未交貨,買方可單方面終止本合同。買方逾期付款或違反本協議條款的,賣方有權停止發貨。由於買方逾期付款或違反本協議條款造成賣方不能履行交付貨物義務的情況不視為賣方交貨違約。
1.2、於購銷年度結束日後的30日內,買方核對年度實際收貨量後,如果買方於上年度的發貨通知書內約定的採購量已達至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採購量,而賣方的供應未能達至最低採購量,則賣方須於年度結束日起的1個月內(下稱為「賣方補貨期」)向買方供應最低採購量與實際供應量的差額(下稱為「賣方差額」)部分,而賣方須於發貨通知書中列明該供應是否屬於補回賣方差額。如賣方於賣方補貨期內仍未能補回賣方差額,賣方須向買方每日支付年度之最低採購量減去實際供應量及賣方於賣方補貨期供應量的貨款價值(以平均價計算)的0.05%違約金,該違約金自賣方補貨期的第一天起算至賣方補貨期完結之日止計算。違約金的最高上限為最低採購量與實際供應量差額部分的貨款價值(以平均價計算)的10%。
1.3、賣方產品不能符合本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更換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的產品。
2、買方責任
2.1、逾期付款責任:如買方在逾期付款後的10日內仍未全額支付完畢的,則買方應每日承擔逾期付款金額部分0.05%的違約金,該違約金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算至逾期貨款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超過30日,買賣雙方同意,賣方有權單方面調低每月採購量不多於1,000萬片。當逾期貨款全部償還後,賣方同意可於下月將採購量恢復至合同約定條款執行。逾期付款超過60日,買賣雙方同意,賣方有權單方面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在發出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若買方還未付清逾期貨款,賣方可單方面取消全部或部分供貨及/或終止本合同。
2.2、拒絕收貨責任:非因賣方原因,如買方拒絕按本合同的發貨通知書約定的交貨期限接收產品,則買方每日應向賣方支付發貨通知書內約定的採購量拒收部分的貨款價值的0.05%違約金,該違約金自發貨通知書約定的交貨期限後10日起算至貨物實際接受完畢之日止,且賣方有權重新安排相應產品的交貨日期以及批次。就被拒絕收貨的產品,買方應到賣方處提貨並承擔運輸費用。如由此產生倉儲等費用的,應由買方承擔,產品毀損、滅失風險自拒絕接收之日轉移給買方。
2.3、於購銷年度結束(下稱為「年度結束日」)後的30日內,賣方核對年度實際發貨量後,如果買方採購量未達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採購量(由賣方供貨原因導致除外),則買方須於年度結束日起的1個月內(下稱為「買方補貨期」)向賣方採購最低採購量與實際採購量的差額(下稱為「買方差額」)部分,而買方須於發貨通知書中列明該採購是否屬於補回買方差額。如買方於買方補貨期內仍未能補回買方差額,買方須向賣方每日支付最低採購量減去實際採購量及買方於買方補貨期採購量的貨款價值(以買方實際採購量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下稱為「平均價」))的0.05%違約金,該違約金自買方補貨期的第一天起算至買方補貨期完結之日止計算。違約金的最高上限為最低採購量與實際採購量差額部分的貨款價值(以平均價計算)的10%。
2.4、若買方逾期付款超過60日,賣方有權從預付款中直接扣除相應的逾期貨款及違約金,賣方有權要求買方繼續向賣方支付相當該等扣除的金額以補足預付款金額,否則視為買方逾期付款。
3、交易金額如將要超過賣方已披露的年度交易上限時(人民幣785,125,000元),賣方有權暫停供貨而不構成本協議項下條款的任何違約。
4、洩密責任
合同任一方均應對本合同內容予以保密。因依法或為提交財務報表而需要披露信息的,不視為違反該保密義務。但若情況允許,做出信息披露的一方應提前通知對方,並給予對方合理機會以要求取消該披露,但該對方之要求應當合法合理。
(六)合同生效條件
交易雙方籤字蓋章,並經蘇州保利協鑫董事會及本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四、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
本關聯交易為市場公允價格,本關聯交易的定價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則,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五、協議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關聯交易屬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業務範圍。上述關聯交易是按正常商業條款在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的,符合本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權益的情形,不會對公司獨立性產生影響,公司亦不會因此類交易而對關聯人形成依賴。此次交易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將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六、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與蘇州保利協鑫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為614,000元。
七、獨立董事意見
1、獨立董事事前認可意見
公司與關聯方蘇州保利協鑫的關聯交易事項,事前向獨立董事提交了相關資料,獨立董事進行了事前審查。經審查,獨立董事認為上述關聯交易為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的需要,交易的定價按市場價格確定,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情況,亦不會對公司獨立性產生影響。因此,獨立董事同意將此事項提交董事會。
2、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對本次交易以及關聯方的資料進行了核查,對公司與蘇州保利協鑫產生的關聯交易予以認可。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籤訂重大合同暨關聯交易的議案》,會議的召集、召開、審議、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獨立董事認為本次關聯交易符合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有利於公司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審議程序合法,交易定價公允合理,未發現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獨立董事同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八、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公司保薦機構對上述關聯交易的內容、定價及履行的程序等進行了核查,發表核查意見如下:上述關聯交易是在公平合理、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的,交易金額的確定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交易方式符合市場規則,交易價格基本公允,沒有損害公司及公司非關聯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除尚需股東大會批准外,本次關聯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審議程序。在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議案,獨立董事對上述關聯交易出具了獨立意見。本次關聯交易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保薦機構對上述關聯交易無異議。
九、風險提示
本次協議僅為框架性協議,最終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額將根據實際訂單需求情況而定,目前對公司財務數據的影響難以準確預測。公司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披露該協議進展情況,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十、備查文件
1、公司與蘇州保利協鑫籤訂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2、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於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4、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的核查意見。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