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商玩「金蟬脫殼」 百餘套房子無影無蹤?
付款買了房子,卻被人偽造相關手續,將房子退出來再次銷售,多名購房者向融安縣警方以「被詐騙」報案
核心提示 購房合同已經在房產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然而,令購房者沒有想到的是,房開公司竟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退房手續,將房子弄出來再銷售。近日,多名市民向晚報反映,他們購買柳州市名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名晟房開公司」)的房子時,被這家房開公司詐騙。這是真的嗎?記者進行了調查。
付款買房後房子「不見」了
近日,葉女士等多名購房者約見了記者。
據葉女士講述,去年9月份,她無意中聽朋友說,因資金周轉緊張,名晟房開公司在融安縣開發的樓盤六(陸)號公館低價售房。幾天後,葉女士路過融安,便到這個樓盤諮詢。看過樓盤之後,葉女士決定一次性全款購買13套房子,共花300萬元。葉女士先交了30萬元的訂金,然後與名晟房開公司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葉女士說,考慮到資金的安全,她與房開公司約定,購房合同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支付剩下的房款。領取到經融安縣房產管理局備案的合同後,葉女士按這家房開公司要求,將剩下的270萬元通過銀行轉帳到了該房開公司法人韋某松的個人帳戶。
然而,令葉女士沒有想到的是,今年8月初,她聽說名晟房開公司偽造了相關手續,將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子退出來再次銷售。葉女士馬上到這個樓盤的售樓部核實此事,發現售樓部只有一名保安和一位女士在現場。該女士說,她已經幾個月沒有領到工資了。葉女士到融安縣房產管理部門諮詢,對方告知此事屬實。
「房開公司偽造了我的籤名和公證書,將我的房子全部弄走了。」葉女士說,據她了解,名晟房開公司冒充她的籤名,偽造了柳州市公證處的一份公證書,主要內容是由於葉女士沒有時間處理購買的這13套房子,特委託蒙某代葉女士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合同備案登記及相關手續。然後,該房開公司冒用葉女士的名義弄了一份退房報告,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退房並註銷購房合同。
「蒙某是誰,我根本不懂。」葉女士說。
記者從葉女士出示的這份公證書和退房報告看到,退房報告「公司意見」一欄寫著「同意退房並另行銷售」的字樣。
和葉女士一樣,去年11月,韋先生也在該樓盤購買了8套房子,共支付了170萬元。韋先生說,他遇到的情況和葉女士的一樣。
購房者稱涉及金額有數千萬
記者從網上查詢看到,六(陸)號公館樓盤坐享融安一線江景「醉美河段」,是一個「英倫風情公園住宅區」。
「當時看到這個樓盤地理位置優越,價錢不貴才決定投資的。」葉女士和韋先生等人還告訴記者,他們發現不妙後,曾到融安縣房產管理部門等單位反映情況,但至今事件沒有太大進展。他們撥打名晟房開公司法人韋某松的手機,接電話的人稱其不是韋某松本人。
8月15日,韋某松曾使用過的這個手機發來一條簡訊,內容是定於8月16日下午2點30分,名晟房開公司在市區某酒店召開「所有債權人大會」,主要議題是「如何退款解困」,要求「大家務必參加」。多名購房者稱,當天會議來了數十名被騙的購房者。韋某松在現場出現,然後說「對不起大家了」。之後,韋某松在多人護送下離開。
8月17日,購房者又收到簡訊,要求購房者將手上的銀行轉帳單以及存款憑證複印好,在近兩天內與韋某松進行債務確認。
一名購房者向記者稱,此事件涉及的商品房有100多套,金額3000萬元至4000萬元。但另一名購房者卻告訴記者,涉及的金額達到6000萬元至7000萬元。
警方已經受理該案件
記者撥打了購房者提供的韋某鬆手機。一名男子接電話後說,公司確實出了債務問題,他是債權債務處理工作組的,目前工作組沒有具體辦公地點。對於記者提出的問題,他稱自己是一名普通人員,他「不知道」。記者希望通過他聯繫上韋某松,這名男子說,他嘗試看看。但至記者發稿,該房開公司法人韋某松仍未與記者聯繫。
昨天,記者與葉女士來到柳州市公證處。經該處查詢,葉女士未在該處辦理過這份公證書。工作人員輸入公證號,也沒有查詢到相關的公證書。該處工作人員建議葉女士報案。
融安縣房產管理所(局)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副所長稱,他們沒有辦法辨別公證書的真偽,大概在上個月,房產管理部門發現問題後,已經立即向警方報案,其不便向記者介紹相關情況。對於購房者提出名晟房開公司採用相同手法辦理了如此多房子的退房手續,房產管理部門卻沒有發現的質疑,這名副所長稱,不可能存在工作人員參與操作的情況。
記者與融安縣警方聯繫,該縣警方答覆,因涉及案件,要經過相關程序才能確定是否接受採訪。
多名購房者告訴記者,8月25日,久等無果的他們已經向融安縣警方以「被詐騙」報案。近日,他們接到了融安縣公安局長安派出所寄來的受案回執,長安派出所已經受理該案。
律師:如屬實相關人員涉嫌犯罪
昨天,記者就調查獲得的情況諮詢了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這名律師認為,如購房者反映的情況屬實,該案涉嫌詐騙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罪。該房開公司中的有關人員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製作虛假公證書的行為,是為了進一步實施詐騙活動,兩者具有牽連關係,應當以最重的罪名即詐騙罪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值得一提的是,詐騙罪是自然人犯罪,不能追究單位即房開公司的刑事責任。另外,本案中,由於房管部門已嚴格按照對方提供的手續辦理,且在發現問題後立即報案,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這名律師說,當然,如果房開公司涉案人員積極與購房者協商退款,法院在量刑時會擇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