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摩託車管理,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日前,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摩託車管理規定》,並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通過,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正式實施後,哈爾濱市將對摩託車實行登記管理,除黑 A 牌照摩託車,其他牌照摩託車禁止在本市市區四環路圍合區域行駛。
據了解,哈爾濱市將對摩託車實行登記管理,並對市區黑A牌照實施總量控制。市政府將制定摩託車總量控制辦法,對二輪摩託車和三輪摩託車登記數量實行分類配額管理,並明確摩託車具體登記數量、配額比例、動態調整方案和登記申請方式。未經公安交管部門登記的摩託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同時,駕駛摩託車應當持有準許駕駛該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規定》中要求:
市區四環路圍合區域(不含四環),哈爾濱新區的平房片區和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區域,以及市公安交管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等地 ,除市區號牌中的黑A牌照以及警用、搶險等公務用途摩託車外,其他號牌摩託車禁止通行。快遞等企業使用的載運貨物三輪摩託車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強制標準並進行機動車登記。有關快遞等企業使用的三輪摩託車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另行制定。《規定》禁止銷售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摩託車,禁止利用摩託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禁止拼裝、非法改裝的摩託車上路行駛。違反本規定,
利用摩託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道路檢查,並將現場檢查材料移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通過投訴、舉報等其他途徑發現利用摩託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交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記者:尹明
編輯:馬雲鵬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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