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籤約時我們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2021-01-07 伏虎堂

由四川路爾律師事務所合同糾紛律師提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為了幫助讀者了解這4種方式,我們分別作詳細介紹。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籤訂之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麼辦?應當從有利於維護團結、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於合同糾紛,儘管可以 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於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於團結,不利於以後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於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 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於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於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係,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於這種處理方法好,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分清責任是非。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第二,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 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為名. 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第三,及時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採取其他方法解決。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

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通過第三方主持調解解決糾紛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自願原則。自願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糾紛發生後.是否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願。調解不同於審判,如果糾紛當事人雙方根本不願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麼就不能進行調解。二是指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達成。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要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相關係人的意見,在查明事實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耐心勸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協議的內容有意見,則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

第二,合法原則。根據合法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凡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並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合同糾紛的調解,主要有以下3種類型:

由四川路爾律師事務所合同糾紛律師提供

1 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對於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並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更容易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於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執行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 下,與需方企業籤訂合同,或者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籤訂國家訂貨合同。對於這種因執行計劃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說明計劃的變更情況等,對方當事人能夠比較容易接受,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採用書而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2 仲裁調解 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強制其執行。

3 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後,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 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製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 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

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根據我回<仲裁法>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 —般僅限於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係和與人身關係相聯繫的財 產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於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就一國範圍內的經濟貿易仲裁來說,大致有以下3種類型:

(1)民間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發生經濟糾紛地,由雙方選擇約定的仲裁 人或數人進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決定,對當事人來說,同法院的判決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方可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決定,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社會團體仲裁。即當事人的雙方約定,對於現在或者將來發生的一定經濟糾紛。由社會團體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種仲裁裁決,同樣具有法律效 力,廣義上的民間仲裁,包括這種仲裁在內;

(3)國家行政機關仲裁,即對國家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由國家行政機關設置一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不由司 法機關進行審判。

合同仲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合同仲裁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一種方法,體現了仲裁的「意思自治」的性質.即合同糾紛發生後,是否通過仲裁解決,完全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決定.不得實行強制。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仲 裁,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雙方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不能進行仲裁;另外,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項,也都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協議中自主選擇決定。第二,合同糾紛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斷具有約束力,能夠最終解決爭議。雖然合同糾紛的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主約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決一經作出,法律即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合同糾紛經濟仲裁作出裁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對方當事人則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第三.合同糾紛的仲裁,方便、簡單、及時、低廉。首先,我國合同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仲裁機構作出的一次性裁決,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雙方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都必須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因為,既然當事人自主、自願協議選擇仲裁來解決合同糾紛,就意味著當事人對於仲裁機構和裁決的信任,就應當服從並積極履行仲裁裁決。其次,仲裁可以簡化訴訟活動的一系列複雜程序和階段.例如起訴、受理、調查取證、調解、開庭審理、當事人的雙方進行辯論及提起上訴等程序上的規定,這些往往是要花費數月或更長的時間,加重當事人的負擔。再次,合同糾紛仲裁的收費也比較低。所以它和訴訟相比,具有方便、簡單、及時、低廉的特點。 合同糾紛當事人雙方通過仲裁解決糾紛時,應當遵守一定的原則。根據我國的仲裁實踐以及我國仲裁法和涉外常設仲裁機構的有關規定.

規範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當事人自願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仲裁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具體來說,該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選擇衝裁方式解決糾紛是以當事人自願協議(表現為仲裁協議)為前提的。任何仲裁機構部不應受理未經自願協議而提交仲裁的案件。而當事人一旦自願達成 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協議,該協議不但對協議當事人,而且對人民法院也具 有程序上的約束力、即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可以排斥法院的法定管轄權i第任何仲裁機構都不應受理未經自願協議而提交仲裁的案件,而當事人一旦自願達成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協議,該協議不但對協議當事人,而且對人民法院也具有程序上的約束力,即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可以排斥法院的法定管轄權;第二,當事人要以自願協議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商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這也是仲裁在某種意義上優越於訴訟之處,而且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不按行政區域設立,有利於消除當前解決合同糾紛過程中不良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第三.當事人有權自願選擇審理案件的仲裁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l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被選定的仲裁員行使的仲裁權並非來源於國家的司法權力或行政權力,而是來自當事人的自願委託。因此,更便於很好地解決合同糾紛;第四,當事人有權約定仲裁事項。對於合同糾紛來說,就是雙方當事人認為最需要解決的那部分爭議。當然,這種需要必須雙方認識一致,才能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出仲裁事項。

(2)仲裁的獨立性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從整個仲裁法的精神來看,該原則主要表現為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和仲裁員辦案的獨立性這兩個方面。

(3)仲裁一裁終局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 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主要是從仲裁裁決的法律約束力來說的。第一,對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仲裁裁決具有既判力。從形式上看,當客人不得對同 一合同糾紛基於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從實質上看,當 事人對爭議的合同事實與法律問題不得再次爭執,即合同爭執已依仲裁程序法定地給予消除。第二.對仲裁庭來說,仲裁裁決不得擅自變更,一裁即終局。第三,對 人民法院來說,對仲裁庭所裁決的合同關係無司法管轄權。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於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 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 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它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與其他解決合同 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訴訟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理裁判,最具有權威化性;其次、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裁判的執行。

合同糾紛訴訟和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特別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 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2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 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3 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 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5 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後,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該判決中確認的權利義務關係再 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再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織織都要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負責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判決,如果拒不協助執行或者阻礙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來保證裁判的實現.也是訴訟形式別於其他解決糾紛形式的一個顯著的特點:

合同糾紛訴訟雖然屬於民事訴訟,但它與其他民事訴訟相比,又有其自己的特徵。

1合同糾紛訴訟的產生是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了糾紛和爭議,如果不是因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發生糾紛和爭議,就不是合

同糾紛訴訟.

2 合同糾紛訴訟具有廣泛性、專業性和技術性。首先,合同糾紛訴訟涉及面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絕大部分經濟活動都要靠合同來規範和調整,由此而產生的糾紛都可以納入合同糾紛訴訟的軌道;其次、大量的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如技術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等,在處理這些糾紛過程中必然涉及很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知識

3.合同糾紛訴訟具有較大的社會效益性,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迅猛發展,生產建設的規模、市場交易的數量越來越大,與此相應的合同糾紛訴訟的標的也就越來越大,及時解決這些糾紛,持別是重大的合同糾紛,對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轉,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和完善,促進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發生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之間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從社會和個體的角度來看,具有如下意義:

1 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過這幾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改革開放的政策進一步實施,經濟建設不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商品流通分配擺脫了計劃經濟體制的困擾,逐漸市場化,各種形式的經濟實體都可以平等自由地參與市場競爭、而他們參與市場競爭的方式大量地表現為通過訂立和履行合同以實現自己的經濟目的。因而,合同糾紛的發生,就會給正常的交易造成障礙,合法有效的權利義務關係遭到破壞,從而使社會經濟生活的某個環節出現故障,造成一定的社會經濟問題,如某項經濟合同中斷,局部生產停頓.一些設備無法使用,一定的資金不能周轉流通,直接或間接影響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所以,合同糾紛通過訴訟得以及時迅速的最終解決,就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保證國家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2 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促進對外開放 對外開放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而我們無論是引進先進 技術、設備,還是吸引外商投資絕大部分是通過籤訂涉外經濟合同來實現的。因 此,妥善地解決好涉外合同糾紛訴訟,創造良好的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的法制環 境,對於進一步搞好和擴大對外開放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3 促進生產發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 合同糾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與國家的經濟建設,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如果不能及時正確地解決、企業的產、供、銷就不能正常運行,商品交易 就不能正常進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需要就得不到良好的保障.所以合問糾紛是 關係到促進生產發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大問題。

4 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合同糾紛訴訟的解決過程,是向合同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的過程.達嚴格執法的過程,也是向社會宣傳法制的過程。通過訴訟、使當事人了解和掌握了一定 的法律知識。提高了學法、守法的意識,這對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無疑是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的。

5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裁違法犯罪行為 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合法地獲得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合同糾紛的訴訟解決,就是要分清責任是非,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保護對方的合法權益。同 時,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可以認真分析研究案情,區別合同糾紛和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犯罪,及時地制止違法行為,與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加強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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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多人在租房的時候,由於合同籤訂的太長時間,因此在居住時發現自己沒有辦法居住這麼久,這時可能會特別糾結,所以不太確定退租急著走轉租還是直接退以及籤訂租房合同應注意的問題,這些可以先了解合同籤訂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問題,然後再明確退房的一些注意事項,了解具體的租房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