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本市政策
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2-14 11:15
文號:滬財發〔2020〕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0-02-04
名稱: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取得的勞動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勞動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全年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稅款以7320元為限額,不足7320元的,據實減徵。
二、本通知所稱的勞動所得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
三、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徵優惠,不能重複享受;上述納稅人年度內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選擇一個所得類別享受減徵優惠,不能重複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2月4日
關於《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發布時間:2020-02-14 11:14
來源 : 上海市財政局
名稱:關於《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滬財發〔2020〕1號)
一、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經批准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其減徵的幅度和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範圍
減徵對象為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等納稅人。上述減徵對象具體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界定為殘疾、孤老人員或烈屬,並取得殘聯、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的個人。
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徵優惠,不能重複享受。
三、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標準
按照「三年一定」的原則, 本市先後於2005年、2007年、2010年、2014年和2017年發布了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政策,其中,2017-2019年度減徵稅額為每年5640元。綜合考慮本市今後三年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個人收入增長等趨勢情況,並遵循「扶弱惠民」的總體原則,本次發文明確2020年至2022年期間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稅額為每年7320元。符合減徵條件的年度應納稅額不足7320元的,據實減徵,實際減徵額和7320元的差額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納稅人年度內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可自行選擇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的一項所得類別享受減徵稅收優惠,不能重複享受。
三、四川省和湖南省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的通知
川府發〔2019〕2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予以減徵個人所得稅。其中:殘疾人限額減徵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6000元;孤老人員、烈屬限額減徵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10000元。
二、對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其來源於受災地區的所得在受災後三年內(含受災當年)可減徵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為:第一年減徵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90%,第二年減徵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70%,第三年減徵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50%。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由四川省稅務局會同財政廳制定。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間的個人所得稅減徵政策按照本通知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湘政發〔2019〕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減輕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稅收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現就我省減徵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徵80%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所得,包括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
二、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種身份享受上述個人所得稅減徵政策,不得疊加享受。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