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產公證費用是多少呢?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後共同財產的界定。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二、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婚前財產材料:①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②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③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婚後房產——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小紅和丈夫劉-根結婚前,劉-根在某都市村莊有一棟房子。婚後,該房出租,每年收取租金數萬元,近年房價大漲,該房屋增值近百萬元。據說都市村莊的房子馬上要拆遷了,按同等面積分給新房,價值更高。現在,二人因感情破裂準備離婚,小紅主張該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出租所得和房屋的增值,屬共同收益,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劉-根不同意,他認為房屋所得租金及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小紅的要求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說法一
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離婚時分割財產,夫或妻婚前一方個人擁有的房產婚後增值部分如何分割還是空白,具體做法是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本案中,小紅和丈夫劉-根結婚前,劉-根在某都市村莊所有的一棟房子婚後自然增值及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不是生產經營所得,應屬於丈夫劉-根一方的個人財產,小紅主張該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出租所得和房屋的增值,屬共同收益,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律不能支持。
說法二
出租該房屋所得的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正方--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個人認為,丈夫劉-根以該房屋作為投資而出租,每年所得的數萬元租金應屬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若小紅和劉-根離婚,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該房屋每年所得的租金,是完全可以獲得法律支持的。
反方--
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在婚前的財產為夫妻的個人財產。至於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是否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個人認為不應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處理。夫妻一方對於他方婚前財產的增值,如果在婚後完全沒有付出且無因果聯繫的,可以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一方在婚後也有所付出,與增值存在因果聯繫,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屬於第一種情況。房屋為劉-根的婚前個人財產,小紅與房屋增值之間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係,且未付出過金錢或勞動,所以房屋增值應屬於丈夫劉-根所有,而非共同財產。
第三方--
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確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是離婚訴訟案件中焦點問題。本案的房租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我國《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劉-根婚前的房屋出租所獲得的租金,是否能夠認定為劉-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而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呢?司法實踐中不能機械地套用法條,根據《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個人財產的婚姻後收益如果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部分,就應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共同使用行為所取得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本案中尚無法確定劉-根的房屋在婚後是否與妻子小紅共同經營或使用(例如參與房租的收取,參與房屋的維修等)。所以房租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以上證據事實的支持。
說法三
如果都市村莊拆遷後分得了新房應如何對待?
正方--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問題討論的焦點是拆遷安置房的權利歸屬問題。本案中的拆遷安置房系小紅和劉-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但該安置房的獲得是以劉-根原有的婚前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因此,我個人認為,本案中,如果都市村莊拆遷後,分得了新房,則該新房應屬於小紅和劉-根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婚前婚後房產——在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如今,一套房產不僅成為了檢驗婚姻的試金石,也涉及到一個家庭之間的財產分配。很多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都希望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對於計劃結婚或已婚的人,在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要辦理的手續或流程與在婚後房產證上加名字有何不同?該如何在房產證上加入配偶的名字呢?
婚前購房女友房產證要加名需先結清貸款再辦手續
劉先生今年30歲,幾年前父母付首付為他在海澱區貸款購買了一套兩居室,如今正在正常還貸款中。今年他即將與相戀三年的女友舉行婚禮,打算將這套房作為婚房,然而女友卻要求必須將自己的名字加入房產證裡,才能領結婚證,因為還沒有領結婚證,所以劉先生不知道能否辦理加名手續。
專家解答:如果購房人在婚前辦理房產加名手續,房屋必須是當前已還清按揭且沒有在抵押狀態當中的。否則不能辦理加名手續,因此案例中的劉先生需要想辦法提前將貸款還清。此外,因為房子是劉先生婚前個人購買的,而且兩個人沒有領結婚證,女方名字也想加為房子的共有人,則需要通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此外,在辦理加名手續後,由於沒有領取結婚證,所以建議劉先生和女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以免在結婚後產生房產糾紛。
婚後購房共同還清貸款夫妻之間加名無需繳納契稅
曾小姐和丈夫都是80後,兩個人在幾年前相識並辦理了結婚手續,結婚時丈夫家裡出資支付首付,在南二環貸款購買了一套小兩居,結婚後兩個人一起償還房屋貸款。由於首付是丈夫出的,所以房產證上只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幾個月前兩個人提前還款結清了房貸,曾小姐想把自己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但是不知道該如何操作。
專家解答:因為房產的貸款已經結清,因此案例中曾小姐想加上自己的名字是完全可以操作的。婚後房產加名字的辦理手續比婚前要相對容易,因為房子是婚後購買的,而且曾小姐也參與了還貸,屬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兩個人在婚後購買的房產,如果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現在想把女方的名字也加上,增小姐需要和丈夫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等材料,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增加共有人的業務。此外,根據最新規定,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情況將免徵契稅,因此案例中曾小姐加名不需要繳納契稅。
婚前婚後房產——婚前婚後房產離婚怎麼分
一、婚前房產離婚怎麼分
那麼,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同樣也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
(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房子時,儘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
二、婚後貸款買房離婚時怎麼分割
房屋產權認定是以籤訂合同為準,並不是以獲得房產證的時間為準的。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具體分割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第2款規定中的「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
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需要說明的是:婚後貸款購房,無論是個人支付房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房款,也無論是一方償還貸款,還是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均不影響房屋共同財產的形成。
如果離婚時貸款已經還完,雙方按市場價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場價以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為依據。
婚前婚後房產——婚前婚後在房產證上添加名字有什麼區別,有用嗎
婚前加名:房子為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想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需通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
婚後加名:夫妻婚後,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想把對方的名字也加上,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費用包含配圖費、登記費等。
提醒:無論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後購入的,如果還在按揭中,想加名字流程更複雜。
男方婚前財產加名字有效嗎
婚前房產加上女方名字是有效的,但需要走房產交易的程序,即通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需要提供房產證、房子的市場指導價或評估報告和評估費用發票,買賣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契稅證,網籤購房合同房改房的時間以房本、收據、出售公有住宅協議上的時間為準,此外還需提供戶口本、結婚證。另外,為了證明是購房人的唯一住宅,還需要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
房子加名手續
1、直接添加
房產沒有抵押,可以向市房交中心申請辦理。夫妻房產證更名,在婚姻存續期間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期間,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增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2、房產贈與
贈與範疇包括非婚姻存續期間和親戚朋友。即房產證上加子女、父母等親屬或朋友均可以贈與方式進行。有房有貸。一般房子貸款沒有還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兩種途徑有兩種途徑,一是提前還清貸款,然後再進行更名。二是向銀行申請,要求變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獲得銀行批准後再到房管局辦理相關更名手續。有房無貸,視做贈與。雙方需要籤訂一份贈與合同,且贈與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手續,公證費一般是贈與房屋價值的1%,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契稅等費用(直系親屬間贈與房產,免徵營業稅)。
婚前婚後房產——婚前房產和婚後房產怎麼界定
一、婚前房產和婚後房產怎麼界定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籤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
二、婚前購房婚後取得房產證如何分割
1、婚前單方名義購房並完成房款支付,婚後取得房產證。
嚴格按照《物權法》第14條規定,此類房屋分割應分兩種情況:婚前已經進行了產權登記,則該房屋產權歸購房人,屬於個人財產沒有異議;婚後完成產權登記,那麼,屬於購房人婚後取得的物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我認為,屬於購房人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誠然,購房人對所購房屋的產權確實是在婚後發生效力的,但是,這種登記應當理解為對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的公示和確認,因為,購房人用以購房的款項不是婚後取得,亦即,該部分價值並非購房人婚後所創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購房並支付全款,購房人已經完成了購房所應負擔的全部義務,產權登記及房產證辦法是開發商和行政機關的義務,不能因為第三人未能及時履行義務而剝奪守約人的權利,這也是公平原則最起碼的要求。注意,如果購房人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共有)名下,我認為可以視為贈與,則轉化為共同財產。
2、婚前單方名義購房但欠付房貸,婚後取得房產證共同還貸
如果產權證登記在購房人個人名下,則應當具體分析婚前婚後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麼,產權應當判給購房人,但是,婚後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應當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對較少,那麼,在判決產權共有的同時,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購房人出資=婚前個人出資+婚後共同出資的一半)分割房產份額。如果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按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平均分割的同時,適當考慮購房人婚前出資部分利益。注意,婚後購房人以個人收入還貸,同樣視為共同還貸。
3、婚前雙方名義購房,實為一方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
婚前全款購買:如果產權登記在購房人一人名下,應視為出資人一人購買,理由是:出資人實質上撤銷了贈與的意思;如果產權證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堅持到了產權登記之時。如果出資人將產權登記在對方的名下,怎麼辦?這個問題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為贈與似乎對出資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產證的效力屬於嚴重違背法律規定。實質上,這種情形類似於附條件贈與(但不等同),出資人將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間財產歸屬不用區分;一旦離婚,這個「贈與」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礎,出資人是否可以撤銷當初的決定呢?我認為,不能完全撤銷,但是可以適當考慮多分一部分給出資人。
婚前部分出資,婚後還貸:此種情形,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婚前出資+婚後出資的一半為婚前出資人的出資額。
4、婚前雙方名義購房,共同出資,婚後取得房產證
如果婚前全款購買:那麼,作為共有財產按比例分割,這種共有實質上不屬於夫妻共有,而是同居關係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為共有關係在婚前已經成立。
如果婚後還貸:婚前付款較少,則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至於婚前出資差異,我認為法院可不予考慮;婚前付款比重較大,同時存在出資差異,則應適當考慮出資較多一方的利益。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籤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籤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婚前婚後房產——婚前父母為子女買的新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具體情況如下:
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購房款,剩餘房款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還貸,房子應該歸登記方所有,並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如果有房產分割情況發生,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需要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的房屋產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3、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的房屋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4、婚前由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下,父母的出資購房行為可以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係時,即使雙方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
5、婚前由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婚前婚後房產——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子屬於誰
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子屬於誰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離婚房子歸誰哪些房子能分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一)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按照中國的國情,父母給子女買房籤訂書面房屋贈與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認為:父母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單獨贈與給子女,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及未來媳∕婿共同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一)婚前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二)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三)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購房一方按照(一)——(三)的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後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1條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的另行訴訟是的沒有取得使用資格的人在某種意義上喪失了對房屋的「所有」。
六、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為: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七、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房地產因其土地的少有性,使得其與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隨使用時間的增加而貶職,而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於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八、對生活困難方的幫助
離婚時候一方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屬於生活苦難人員,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換句話說就是如離婚後一方無經濟能力租賃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離婚前的房屋內。
九、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不能分割
婚前婚後房產——婚前房產贈與協議書怎麼寫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根據特殊法條優先於一般法條的適用規則,應適用合同法。
一、婚前房產贈與協議書能否撤銷
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而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婚前房產贈與協議書怎麼寫
婚前房產贈與協議書
甲方(贈與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有效證件號碼:_____
甲方自願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於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範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並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願將該房屋贈與乙方,並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籤訂前以及合同籤訂後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並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籤訂經公證處公正後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甲、乙雙方定於_____時正式辦理過戶該房屋,雙方定於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籤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圖。
甲方(籤章):_____乙方(籤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聯繫電話:_____聯繫電話:_____
籤約日期:_____籤約日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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