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各地傳統刑事案件大幅下降,但電信詐騙等網絡犯罪發案率居高不下,屢禁不絕、屢騙屢成、屢騙屢新,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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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全鏈條「產業化」
手法一:專業「軟體商」提供「搭建平臺」等技術服務
手法二:「作案工具」買賣有「成熟市場」
手法三:甚至有專門培育「詐騙對象」的「菜商」
在微信群裡,犯罪分子扮演不同的「角色」,甚至一人分飾多個「角色」。除了客服外,還有公務員、教師等不同的投資者,他們還會塑造很懂股票投資的專業人士,稱之為「老師」。老師定期在群裡講課,發布一些高回報高收益的股票種類,讓人感覺到他很厲害。民警介紹,這個微信群中一般會有四五十人,多的時候高達八九十人,但是基本上受害者只有十多人,其他都是犯罪分子冒充。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去年破獲的一起類似案件中,一個微信群裡有40人,只有1人是受害人,其他39人都是由六七名犯罪分子操作不同的微信號冒充。這39個人中,有冒充的教師、公務員等角色,每天他們會發符合相應身份的朋友圈,騙取受害人信任。
在「養」的過程中,犯罪分子通過冒充的身份開始誘導受害者進行小額投資,起初他們會按照一定比例,5%到10%不等,如文某強團夥按照投資5%的比例進行回報,即投入100元,給受害人返回105元。慢慢地,受害人越來越多,投資的數額也越來越大。總投資額到了四五十萬或者八九十萬的時候,數額大概到了或者時間大概到了,他們就會把軟體關掉,迅速「封盤」,當天把作案手機直接扔到河裡或者其他地方,馬上離開當地。這便完成了「殺一個盤」。隨後換地方,換APP「馬甲」重新「開盤」。就這樣,文某強在短短兩個月時間內連開三盤,獲利200多萬元。
民警介紹,「培養」詐騙對象的犯罪過程,也在逐步精細化,為了規避風險,他們將一個階段分成了「吸」「養」「騙」等不同階段。不同於文某強團夥自己「養」詐騙對象,有的詐騙團夥可直接獲得「半成品」詐騙對象,「封盤」詐騙收割即可。
太原警方近期從東北抓獲一個「吸粉」團夥,該團夥即是專門為下遊環節進行「吸粉」,他們接收到「養號」團夥發來指定的群二維碼之後,團夥成員冒充證券公司利用購買來的股民信息,單對單聯繫,將一個股民拉入指定聊天群24或48小時後,這名成員獲得佣金13元,超過10個人頭後每拉一個人獲得佣金25元,成員每拉一人入群,該團夥老闆獲佣金七八十元。拉入群之後,「吸粉」團夥就不管了,由下遊團夥對這些「準詐騙對象」進行下一步「套路」。
手法四:「跑分平臺」「水房」「地下錢莊」等提供洗錢服務
詐騙團夥不直接進行資金結算,而是通過專門的「跑分平臺」「水房」等團夥以掙取佣金的方式,將錢洗白,轉給詐騙團夥。太原市公安局反詐中心負責人張虹說,網絡犯罪「洗錢」也經歷了幾個階段:起初為銀行卡取現模式,在銀行卡多級流轉後,僱傭「車手」將錢取出來。現在則多通過第三方、第四方甚至第五方平臺等進行流轉,即錢入卡之後迅速轉帳,然後以購物、購買基金、股票等方式,進入資金池,或者通過對公帳戶,以企業交易的方式進行資金流轉。
民警說,洗錢團夥通過多張銀行卡互相轉,一級卡轉到二級卡,二級卡再轉到三級卡,轉到七八級的時候,有些會購買股票基金,或者偽裝成商戶轉帳。「經過幾個層級以後,錢有可能充到境外賭博網站,或者是購買基金、股票等。這樣錢就進了大資金池子裡,再出來的時候,就分不清楚哪一筆錢是詐騙款,相當於洗白了。」文某強團夥與上下遊「服務商」交易往來全部以「電子加油卡」作為支付手段,1000元額度一張的加油卡,將條碼拍下來發過去即完成了交易,搭建一個APP只需要5張卡。
山西警方偵破的羅某勇「跑分洗錢」案中,羅某勇將自己團夥的支付寶帳戶二維碼掛到境外賭博網站,賭資全部進入羅某勇團夥支付寶中,該團夥收帳轉帳「洗錢」,最後通過中間人,將錢轉入賭博網站指定用戶,完成「跑分」。僅2018年3月的5天時間內,該團夥5人「跑分」600多萬元,佣金約為8%到12%。
手法五:虛假身份信息和受害者數據找「卡商」
無論是詐騙團夥,洗錢團夥還是提供作案工具、詐騙對象的「菜商」,他們使用的均是假身份信息,這部分「服務」提供者被稱為「卡商」。他們尋找相應的人購買身份信息「四件套」或者對公帳戶「八件套」。「四件套」為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和銀行U盾,每套第一手價格約500元到1000元,流轉到詐騙使用者手中每套可達七八千元。「八件套」則包括營業執照、印章、對公帳戶、U盾等。第一級價格為每套1500元到2000元,到使用者手中每套高達上萬元。
山西晉城25歲男子王某傑在今年3月,組成團夥,以本人或他人名義大量註冊公司辦理營業執照,註冊對公帳戶。同時也通過微信群在網上收購銀行公私帳戶,通過網絡和物流寄遞方式賣給境外詐騙和賭博團夥。王某傑甚至親自偷渡境外指揮,以每個對公帳戶10000元至18000元的價格販賣給境外的犯罪分子。
手法六:部分新技術成為犯罪「黑科技」
手法七:「犯罪套路」也能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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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大學生等
淪為詐騙分子「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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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斷「服務」鏈條
剷除「黑灰產」土壤
再次,完善法律法規,對「黑灰產」從業者嚴打重判。民警反映,目前《刑法修正案(九)》雖然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網絡犯罪各「服務商」行為單獨入罪,但現實中操作難度大。
受訪者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首先量刑過輕,難以起到威懾作用,此罪最嚴重情形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對許多「黑灰產」環節並不適用,如打擊對公帳戶買賣,警方主要以倒賣國家機關公文罪立案。而且,為網絡犯罪「提供服務」的環節鏈條愈發細化,難以形成證據鏈。此外,此類犯罪隨著時間推移證據滅失極快,許多犯罪分子被輕判或判緩刑,這些人出來後不少人「重操舊業」。
編 輯:孫旭
審 核:閣 閣、崔玉霞
來 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