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風聞 這瓜保熟嗎】
今天刷微博,看到一個令人十分震驚的消息,這位博主說北京山寨「無印良品」告贏了日本正宗「無印良品」,並且日本「無印良品」以後在中國只能被迫以「MUJI」商標的形式出現了。
另外還有消息稱,日本「無印良品」需要賠償北京「無印良品」百萬元。
為了求證事情的真實性,我特意去查證了一番。通過工商總局的商標查詢系統查詢「無印良品」關鍵字,可以看到有一家名叫「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的註冊了很多無印良品的商標。
通過查詢公開信息可以發現,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是一家主要做紡織業的企業。該公司對外投資一共有三筆,全都與「無印良品」有關。
在該公司的司法情況中,我們可以看到其分別在2009年與2016年牽扯上與日本無印良品方面的商標糾紛。由此可以判斷,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就是網上被爆的的北京「無印良品」。
通過翻閱2012年最高法的判決書——《株式會社良品計畫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商標異議覆審行政糾紛提審行政判決書》,可以簡單了解到兩家企業過往的糾葛:
1999年11月17日開始,良品計畫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無印良品」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6、20、21、35、41類商品或服務上。
2000年4月6日,海南南華實業貿易公司申請在第24類註冊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文字註冊商標。
2001年4月26日,良品計畫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2001年4月28日,異議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核定商品使用在第26類商品或服務上。
2004年1月7日,商標局作出(2004)商標異字第00020號《「無印良品」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2004年1月20日,良品計畫不服上述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覆審申請
2004年8月2日,被異議商標經商標局核准轉讓給棉田公司。
2009年3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09]第04991號《關於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異議覆審裁定書》(簡稱第04991號裁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2009年4月20日,良品計畫不服第04991號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起案件經過了一審二審,最後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終判決。
最高法給出的判決是維持二審原判。而二審判決給出的是維持一審原判。我並沒有找到一審判決書,只能確定勝訴方是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
再來看另外一起案件,也就是涉及網友爆料內容的案件。這個案子在2017年12月15日一審宣判,是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的。
這個案子的原告方為: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被告方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
原告方給出的訴訟請求為:
一、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簡稱涉案商標)商標權的行為;
二、兩被告共同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地區的所有實體門店、經濟日報、鳳凰網(ifeng.com)發布聲明,消除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影響;
三、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698114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人民幣101886元(其中包括律師費人民幣10萬元、購買被訴侵權商品費用人民幣1886元),共計人民幣80萬元。
最終本案的判決結果是: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被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中國大陸地區的實體門店發表為期三十天的聲明,消除侵權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依據原告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的請求,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負擔);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十萬元,合理支出人民幣十萬一千八百八十六元,共計人民幣四十萬一千八百八十六元;
四、駁回原告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此可以看出,最終確實是北京無印良品勝訴日本無印良品,並且日本無印良品需要在其網店及門店發表道歉聲明。
關於網友在爆料中提到的,日本無印良品不允許再使用含有「無印良品」的標識的說法,判決書中說:
根據前述認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的行為侵害了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故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應停止侵害行為。
因此可以判定,網上的爆料是準確的,今後日本「無印良品」確實不能再使用「無印良品」這四個字作為標識。
另外,2017年12月份,除了上文這個判決,還有一個判決也是跟北京棉田紡織品公司和日本無印良品良品計畫有關。這個判決是個二審判決。
與上文提到的判決不同的是,這次被告人變成了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原告變成了株式會社良品計畫。
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muji」文字的企業名稱。
2、被告在「天貓商城www.tmall.com」、「京東商城www.jd.com」刊載聲明消除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
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幣40萬元。
而最終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判決結果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在國產進口羊毛被、天空叢林純棉枕巾、森林方面浴巾三件套、夢想dream方面浴巾三件套商品及外包裝紙上使用含有「muji」文字的英文企業名稱;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在「天貓商城www.tmall.com」、「京東商城www.jd.com」上發表為期三十天的聲明,消除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依據原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請求,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五十元七角七分;
四、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合理支出人民幣五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二角;
五、駁回原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個案件,最終日本無印良品勝訴,而北京無印良品敗訴了。
如果將兩個判決放在一起看,其實雙方相當於互相給了對方40萬的賠償。然而,判決後一個失去了「無印良品」的使用資格,一個失去了「MUJI」的使用資格。
由於微博上消息源均出自臺媒,我還特意去看了一下他們是怎麼報導的。
臺媒在報導中說,這家被稱為「山寨版」無印良品的是大陸自創的品牌,中文名叫「無印良品」而英文名叫「Natural Mill」。「山寨版」無印良品無論從裝潢、產品到價格,都與日本無印良品極為相似,唯一的不同是:招牌一個是「Natrual Mill」另一個是「MUJI」。
臺媒說,北京棉田公司早些時候把日本無印良品母公司「株式會社良品計劃」的大陸分公司「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指責日本無印良品侵犯其用在紡織品的商標權。2017年12月,法院最終判定北京棉田公司勝訴,原因是中國版的無印商標「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備極高的知名度」。最終日本無印良品被判須賠償102萬人民幣並在網店及門市發表聲明。
臺媒也提到了,由於無法使用「無印良品」標識,日本無印良品的解決方法只有一個,那就是只標識「MUJI」不標「無印良品」。
這次臺媒的報導中,大部分都是正確的,就是這百萬賠償錯的離譜。
關於這個102萬人民幣的消息出現的原因,我覺得應該是臺灣媒體在瀏覽判決文書時不夠仔細造成的誤讀。
在判決文書中有下面一段話:
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張以法定賠償的方式主張經濟損失人民幣698114元。本院將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使用情況、被控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對於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張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人民幣10萬元、購買被訴侵權商品費用人民幣1886元,總計人民幣101886元,均有相應的票據佐證,本院予以支持。
臺灣媒體應該是將101886元看成了日本無印良品需要賠償的金額,所以才有了賠償102萬的說法。
另外如果臺媒留意了12月宣判的另外一個案件,這賠償多少又有什麼意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