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解約定金是如何規定的
解約定金是如何規定的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如果當事人要解約,則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
解約定金的實質在於給予合同當事人於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其作為擔保方式之一,功能是擔保當事人不至於輕易解除合同。當事人為了不至於損失定金或者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損失,從利益考慮出發,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解除合同的機率,促使合同的順利履行。
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正確的處理是,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允許合同解除,並裁判當事人以承擔定金處罰代替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後,雖然適用了定金處罰,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承擔了定金損失,但是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買房交定金都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一、什麼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二、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在售樓書驗完以後要籤訂認購書,要交定金,提醒購房人要注意,認購書裡的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擔保法》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三、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
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商籤訂認購合同時,向開發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可因考慮不周等原因,不想購買房子向開發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所以,我們在買房交定金時一定要注意這些事項:
1、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6、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什麼情況下購房定金可退回?
1、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籤約或者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籤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籤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後,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籤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4、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籤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5、如果買方在正式籤約時將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籤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6、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之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聲明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什麼是違約訂金
定金是以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在擔保法理論上,根據定金擔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將其區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
一、定金與訂金
定金與訂金怎麼區分?
1、定金
定金的交付在合同籤訂之前,所有又稱為是保證金,提前支付一定金額是為了保證交易順利進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定金可以作為債權的擔保,一旦債權人履行了債務之後,定金應該被收回或者抵做價款。但是如果債權人違約,沒有履行自己的債務,定金是無權要求返還的。
這裡需要的是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沒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則可以要求返還雙倍的定金。
2、訂金
訂金的支付是為了取得優先購買權,一般在購房者向開發商表達購買意向之後,籤訂臨時認購協議時支付。那麼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在哪呢?
如果交易雙方都正常履行合同,訂金會作為價款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話,訂金的處理方式是不同於定金的,不管是出於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沒有正常履行,訂金都要原數返回。
二、誠意金與認購金
之所以把誠意金與認購金放在一起比較,是因為這兩者之間既有相同點又存在差異。相同之處在於它們的支付都發生籤訂購房合同之前,且若是交易不成功都是要無條件退還的,那麼它們存在哪些差異呢?
1、從字眼中就能看出來,誠意金是為了促進誠信交易,由於我國相關法律並不是很完善,交易雙方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往往會籤訂誠意金條款。
2、認購金往往是為了表達買家想要買房的意願,而繳納了認購金之後,買方往往可以取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甚至可以在房價上享受優惠。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與訂金的差別具體指的是什麼
定金與訂金的差別具體指的是什麼
定金和定金有很大的區別,但是最大的區別是兩者的法律意義不同,定金受我國合同法和擔保法的保護,但是訂金由於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因此不受法律的保護。
一、定金的法律意義
《擔保法》中對於定金的規定主要是: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用於抵作價款或者進行收回。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合約時,支付定金的一方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合約時,收定金的一方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支付應當有書面的合同或協議來進行約定,並且在定金合同中要有約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會在實際支付定金的那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的規定,簡單的來說,就是定金對房產交易起到了一個保障作用,購房者買房則需要向賣家支付定金,從而達成交易意向,並且籤訂定金合同來約定好想事宜。如果購房者在支付定金後不想購房的話,定金就會歸賣家所有;如果賣家單方面毀約的話,就需要雙倍支付定金給買家。這樣一來,購房定金可以在房產交易過程中保護買賣雙方各自的利益,避免臨時毀約而造成的損失。
一般來說,購房者在約定定金時數額不必過多,定金的支付數額不超過總房款的20%即可。此外,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時也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二、訂金的法律意義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訂金其實是被視為預付款的一種形式,因此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如果支付訂金的一方要求行使定金的權利,在人民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對於訂金的支付標準應該是總房款的千分之五之內,籤訂好購房合同後,訂金應該及時返還給購房者或直接作為房款。如果購房者在支付訂金之後,不想購買該套房子的話,可以根據訂金協議的約定辦法來處理。當然如果賣家不將房屋賣給買家的話,訂金會退給買家,但是沒有雙倍償還。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合同生效時間怎麼算
擔保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籤訂合同注意事項
一、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在籤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籤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籤訂時主體
定金合同籤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籤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
三、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籤訂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四、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籤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五、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付。
六、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七、明確款項的性質,最好標明「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
如果合同中的款額未明確款項的性質,未寫明「定金」字樣,雙方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寫成「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若合同條文又無明顯約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並且合同中應約定主合同成立後,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還是衝抵主合同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於執行
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十、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終止條款
應明確約定定金合同解除、終止的條款。如沒有關於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致使終止合同的條件不明確,將造成籤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現狀。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合同定金比例是多少
合同定金比例是多少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購房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的比例不應當超過購房款的20%。比如,購房者要買的商品房的價格是100萬元,那麼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就不能超過20萬元。
2、司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後,定金合同才成立。
以上就是對上述問題所作的解答,需要提醒您的是,購房定金並不是買房的必經程序。您一定得根據自己的事情情況,合理約定購房定金。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很可能給自己造成很多的損失。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到底能不能退,什麼情況可以要回定金
一、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在籤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之前往往購房者會被要求先交付定金,對方也會跟自己籤訂定金合同。其實這種定金的約定,對購房者極為不利,會使購房者在籤約時處於受制於人的境地,購房者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對方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好多購房者認為,無論什麼原因房子最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麼在什麼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麼條件下定金不能退呢?
二、定金的法律規定(什麼情況可以要回定金?)
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其中有幾條相信購房者很受用,一起看看:
①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籤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麼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②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③如果買賣雙方對房屋買賣協議以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籤約的,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三、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對方籤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交易過程中在籤訂買賣合同前籤訂交定金並不是籤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買賣合同籤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
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籤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再次是在籤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麼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後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四、退定金在什麼情況下才能成功?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籤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於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於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的區別有哪些
解約定金是在和合同解除時,解除一方需要支付的定金;違約定金是指違反合同時,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那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的區別有哪些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的區別:
第一,概念內涵不同。
所謂違約定金是指在定金交付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主合同義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主合同義務,則要雙倍返還定金,違約定金是針對違約行為設定的,與違約金的功能具有相似性。解約定金是指給付定金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放棄定金而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而解除合同。解約定金是當事人為了保留單方解除主合同的約定而支付的定金。
第二、設定方式不同。
儘管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都必須採用書面方式約定。但當事人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當事人對定金的性質約定不明的,則視為違約定金而非解約定金。如案例一中的定金未規定定金的性質,則應視為違約定金,乙方不得以放棄定金為由解除合同。而案例二中的定金根據其約定則為解約定金,丁方可以通過放棄定金來解除合同。
第三、法律後果不同。
在違約定金中,違約方在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則違約方應該繼續履行。而解約定金中,當事人在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後,合同予以解除,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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