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6日訊(記者 鄭嵐予)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涉及湖南銀樓現貨商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銀樓」)的判決書,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湖南銀樓不具有合法期貨交易資質,卻提供交易平臺、制定交易規則、組織交易、負責監管、誘騙原告等進行期貨交易以獲利。最終,法院裁決湖南銀樓賠償用戶李某80%的交易虧損,共計24723.82元。
判決書顯示,2016年5月,原告李某通過網絡在湖南銀樓交易平臺開設帳戶,進行天然氣等合約交易。具體交易模式為:湖南銀樓先收取李某少量保證金(一般為3%或5%,即20倍至33倍槓桿),李某在湖南銀樓電子交易平臺上則可以上述倍數槓桿,無限次「買入賣出」或「賣出買入」選定的商品合約(T+0交易),當日無負債結算,可以買漲亦可以買跌,即雙向交易。
據判決書顯示,湖南銀樓組織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為促成交易提供諸如交易軟體、商品信息、報價、「物流」、「倉儲」等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此屬於集中交易,具體表現為採取「做市商」等方式,與客戶對賭,誘使原告投入巨額資金。湖南銀樓進行的上述交易實質上是以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李某等交易者以對衝平倉方式了結交易,從而不進行實物分割。
因實時商品價格在不斷波動之中,如客戶對市場行情判斷準確,則有可能獲利,否則就會虧損。而原告李某自2016年5月18日入場交易至2016年6月22日停止交易期間,共計虧損30904.78元。
李某向法院提出如下訴求:1、確認原告在被告交易系統中的開戶和全部交易無效;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全部款項30904.78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李某提出的事實與理由包括:2016年5月,李某在受到湖南銀樓及其代理商「低風險高利潤」的虛假宣傳與蠱惑後,在湖南銀樓平臺上開設了交易帳號,並按要求在湖南銀樓官網下載安裝其提供的交易軟體和行情分析軟體(PC端與移動端),進行天然氣等合約交易。此後,李某發現現實情況與湖南銀樓宣傳的並不一致,所謂現貨交易並不存在,而是典型的期貨交易。而後又了解到湖南銀樓開設的平臺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從事的是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原、被告雙方的交易是無效交易,原告投入的資金被告應予返還。
湖南銀樓則辯稱:
首先,自己未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對於李某舉證湖南省商務廳2017年5月19日發布的《關於我省部分交易場所風險企業提示的公告》,不能證明湖南銀樓開展了違規業務。清理整頓期間,全省所有的交易場所均被列入了整頓名單內,不能憑此認定湖南銀樓開展了期貨交易。雙方的合同也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
其次,涉案交易雙方為李某與湖南銀樓所屬的會員單位,湖南銀樓只提供交易平臺,原、被告之間系服務合同關係。若湖南銀樓在服務合同中存在違約行為,也只是在收取手續費方面對李某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認定:湖南銀樓不具有合法期貨交易資質,卻提供交易平臺、制定交易規則、組織交易、負責監管、誘騙原告等進行期貨交易以獲利,對原告的損失,應負主要責任。原告在交易行為中,明知被告以非實物交易為目的,被告從事的為非法期貨交易,還頻繁操作,以期獲利,對造成的損失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綜合比較雙方的過錯程度,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負20%的損失,被告承擔80%的損失。
最終判決結果為:一、確認原告李某在被告湖南銀樓交易平臺上進行的所有交易行為均無效;二、被告湖南銀樓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投資款24723.82元(30904.78×80%);三、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天眼查數據顯示,湖南銀樓現貨商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7月,註冊資本金3000萬元,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均為劉志強,劉同時還是持股100%的控股股東。該公司自成立以來,共受到過2次行政處罰,被下達過一次限制消費令,還有38起法律訴訟風險提示,以及14則開庭公告和10則法院公告。歷史上還曾有過4次被執行紀錄。
此外,中國網財經記者檢索百度「湖南銀樓」關鍵詞,還發現有大量投資者舉報投訴該公司涉嫌詐騙的內容。
(責任編輯:胡靖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