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東來 | 作者生前為南京大學教授
【導讀】本文還原了2000年小布希和戈爾在競選總統時,圍繞佛羅裡達州選票計票而發起的「世紀司法大戰」。由於當時二人在佛羅裡達州的選票差距極小,戈爾率先起訴至州法院,要求重新驗票,一度獲得支持;而後布希陣營轉向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出手幹預,推翻了州法院的裁決,布希最終勝選。這場司法大戰引發了廣泛批評,主要集中在司法對政治的幹預和對民主原則的違反。作者指出,客觀而言,在這次選舉糾紛處理過程中,黨派較量的政治化傾向顯而易見。從法律上講,美國最高法院不該管,但最後還是勉強地管了,面對「國不可一日無君」的政治危局,法律的邏輯難免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於有人評論:「最高法院的決定產生了秩序,卻沒有法律。」
本文摘自國內首位美國史方向博士學位獲得者任東來教授的《從布希訴戈爾的法律訴訟看美國的民主與法治》一文,轉自「愛思想網」,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位參考。
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曾上演一場"驚天地、泣鬼神"的悲喜劇。圍繞著佛羅裡達州選票計票,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戲劇性局面。美國共和、民主兩黨經歷36天的"世紀司法大戰",打得難解難分,天昏地暗。經過36天的總統難產之後,最後一錘定音的居然是非民選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場"選戰"及隨後的司法大戰所涉及到的複雜的總統選舉程序,把久經"選場"的美國選民弄得眼花繚亂,頭昏腦脹,一腦門子漿糊。
常聽人說,美國是一個民主制國家,美國總統是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實際上,這一常識性的表述是不準確的。美國的政體是共和制,美國總統也不是由全民直選產生的。根據美國憲法,各州選民在總統大選中選出的只是選舉人。大選後,各州的選舉人組成全國的選舉團,最後由選舉團的投票來決定總統選舉的結果。
2000年選舉為什麼會出現難產?這一現象的出現與美國的憲政機制有何關係?美國最高法院在解決這次選舉危機中起到了什麼作用?造成了哪些影響?探討這些問題,將促使人們深入思考美國選舉制度的合理性和民主性問題。
▍2000年大選之爭:一千多張選票決定總統花落誰家?
2000年總統大選的兩位主角分別是共和黨的小布希(George W.Bush)和民主黨的戈爾(Al Gore)。這兩位都出自政治世家,但就個人經歷而言,小布希遠遜色於戈爾。戈爾年方28,就當選了國會眾議員,後來又當選為參議員,國會經驗豐富。在擔任副總統8年期間,他與總統柯林頓配合默契,積極參與國內外政策決策,活躍於國際外交舞臺。
美國總統競選熱鬧非凡,候選人飛來飛去,到處演講,八方拜票。但仔細觀察就會發現,由於"贏家通吃"的選舉方式,選戰的重點都放在那些至關重要的人口大州,特別是民主共和兩黨勢均力敵的大州。傳統上,共和黨在保守的南部有優勢,而民主黨在開明的東北部及西部的加利福尼亞佔主導。2000年總統大選,兩黨的競選戰略家們發現,僅靠傳統的勢力範圍,他們的候選人都不足以獲得大選勝利所需的538張選舉人票中的過半數票。因此,他們把選戰的主戰場確定在是東北部的賓夕法尼亞、中西部的密西根和佛羅裡達,特別是民主黨人,認為這是只能贏不能輸的"鐵三角"。
這些競選戰略家們深信,這次大選可能是1960年甘迺迪與尼克森競選以來,最激烈的一次,而佛羅裡達可能是勝負的關鍵。佛州是全美第4人口大州,有25張選舉人票,誰失去佛羅裡達,誰就可能失去總統位子。
布希在佛羅裡達有一個得天獨厚的優勢,他的小弟傑布·布希在佛羅裡達當州長,口碑不錯,共和黨控制著州議會。但戈爾抓住該州南部的拉美裔居民和從東北部移居來的老年選民不放,大肆宣揚民主黨的社會福利政策和老年保障主張。為此,在競選的最後幾天裡,布希和戈爾幾次進出佛羅裡達。到選舉前,一些民意調查表明,戈爾略為領先小布希。
11月7日計票開始,小布希、戈爾互相領先,一路追逐。雙方都拿下自己的"票倉"州和估計獲勝州。民主黨拿下了鐵三角中的密西根和賓州,如果再拿下佛羅裡達,這總統寶座是非戈爾莫屬了。但問題就出在佛羅裡達。大約到了東部時間(佛羅裡達)晚9點,根據一家專門對投票後選民進行科學抽樣分析的權威機構的數據,各媒體宣布戈爾拿下了佛羅裡達。消息傳來,戈爾的支持者歡聲一片,準備開慶祝會了。在老家德州等消息的小布希則不以為然,認為媒體的結論下得太早了。
民主黨人的好景不常,10點過幾分,媒體宣布數據有誤,佛羅裡達是未定之州。隨著點票進行,其他各州選票結果大致清楚,此時佛羅裡達成了雙方的生死之州。
(據報導,共和黨試圖籌集至少6000萬美元,資助川普對總統選舉結果提出法律挑戰)
到了美國東部時間8日,星期三,CNN宣稱小布希贏了佛羅裡達,從而以271張選舉人票險勝戈爾。"小布希贏了!"的頭條新聞也在報館裡開印。世界各國領袖紛紛發來賀電,爭先恐後向新總統示好。戈爾驅車前往田納西州州議會大廈,準備公開認輸。就在戈爾的車隊快要到達目的地時,負責佛羅裡達選舉事務的州檢察長(民主黨人)電告戈爾,且慢承認失敗,因為戈爾與布希所得選票的差距不到在0.5%,而根據佛羅裡達的選舉法,這種情況需要重新計票。絕路逢生,戈爾居然又揀了一條命,活了過來。戈爾的競選經理明確宣布,只要正式數據沒有出來,競選繼續!
當時,全美國,甚至全世界都盯住佛羅裡達州。令人難以置信,共和、民主兩黨這場耗資30億美元的選戰,拼到最後,會是一千多張選票決定總統花落誰家。無論結果如何,這次選舉已經讓美國歷史上所有的選舉黯然無色,即使是失敗者,也將成為歷史中的傳奇人物。
11月8日下午,佛羅裡達總算完成了67個縣的計票工作:在大約6百萬張選民票中,布希僅比戈爾多得1,784張選民票,相當於佛羅裡達選票總數的0.0299%!對戈爾及其支持者來說,這一不到二千票的微小差距,充滿了誘惑。他們相信,通過對選票的重新計算,可能會改變選舉結果。但對於布希來說,自然不肯放棄到手勝利果實。結果,佛羅裡達計票還未結束,有關選票的爭執即起。更絕的是,計票糾紛引發十幾樁法律訴訟案,官司一直從佛羅裡達的地方法院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州法院「惹禍」:引發大選案幾乎不可收拾的一個「關鍵性失策」
在美國,選舉的具體方式和其他民政問題一樣,屬於州政府管轄。因此,各州有不同的選舉法。而佛羅裡達選舉法規定,如果候選人所得的選票差距在0.5%以內,各選區(縣)選舉委員會必須重新機器計票一次;候選人有權在選舉結束後72小時以內提出人工重新計票的要求,由縣選舉委員會決定是否可行;在大選結束後7日內,各縣選舉委員會須將選舉結果上報州務卿辦公室,由州務卿將選舉結果包括大選日後10日寄達的"通訊選票"匯總、確認和籤署,然後宣布全州的正式選舉結果,從而決定本州25張總統選舉人票的歸屬。
11月10日,佛羅裡達各縣完成了機器重新計票,布希仍然領先,但與戈爾的差距縮小為難以想像的327票!這一情形促使戈爾方面要求對棕櫚灘縣等若干屬於民主黨勢力範圍的選區進行人工重新計票。11月12日,布希不甘示弱,立馬向佛羅裡達的聯邦地區法院提出緊急申請,要求法院下令立即停止人工計票,理由很簡單:(1)只在部分縣進行人工重新計票,必然造成州內選票統計中事實上的不平等,違背了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平等法律保護條款;(2)人工計票可能比機器計票更容易出錯,其結果更不可靠;(3)局部的人工重新計票會引發全州性的重新計票,甚至導致全國性的重新計票,從而否定已有的大選結果。但是,地區法院以人工計票屬州法管轄範圍、聯邦法院不能隨意幹預為由,拒絕了布希方面的要求。布希方面決定向在亞特蘭大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16日,該院以同樣理由駁回他們的要求。
與此同時,共和黨人也開始主動出擊。州務卿、共和黨人哈裡斯女士宣布,11月14日(大選日後第7天)是各縣上報選舉結果的最後期限,逾時概不接受。哈裡斯依法辦事,民主黨人卻難以接受。因為棕櫚灘等縣人工計票剛剛開始,不可能在法定的計票期內完成人工計票。民主黨控制的棕櫚灘等縣等向州法院提出緊急請求,要求給予寬限。失敗後,它們上訴到佛羅裡達最高法院,要求阻止哈裡斯在法院判決之前籤署任何選舉結果。此舉終於成功。這裡的黨派色彩非常明顯,因為州最高法院的7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由民主黨人州長提名和任命的。
11月20日,佛羅裡達最高法院開庭。法庭辯論集中在兩個問題:(1)縣選舉委員會是否可以決定進行人工重新計票?(2)州務卿是否有權拒絕逾期上報的計票結果?
戈爾的律師認為,人工重新計票旨在保證選票統計的準確性,尊重和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州務卿無權拒絕接受人工計票的結果。共和黨方面回應說,州務卿依法行事,忠於職守。州最高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
次日,佛羅裡達最高法院以7比0的表決作出兩項裁決:首先,如果機器計票和抽樣人工計票的結果出現差異,縣選舉委員會有權進行人工重新計票;其次,州務卿的確有權拒絕逾期報來的計票結果,但這一權力是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因為選舉權是州憲法保障的最重要的公民權利,是其他公眾自由的基礎,必須得到尊重和保障。為此,它宣布:棕櫚灘等縣可以繼續進行人工計票,但計票結果必須在5日內(11月26日下午5時前)上報給州務卿,後者必須將這些結果包括在州大選的最後結果中。
對這一決定,當代美國最有影響的法學家兼法官波斯納批評說,它是引發大選案幾乎不可收拾的關鍵性失策,因為"它剝奪了州法賦予州國務卿的自由裁量權,從而侵犯了立法部門確立選擇總統選舉人規則的專有權力"。
這顯然是民主黨方面一個重要的勝利,但他們可能高興得太早了,要在5天內完成幾十萬張選票的人工統計,談何容易!人工計票的第二天,一桶冷水就當頭潑向了民主黨人。11月23日,四個進行人工計票縣中的一個邁阿密·戴得縣選舉委員會突然決定:他們將停止人工重新計票,因為無法在5日內完成該縣的人工計票工作。對此,民主黨方面立即向佛羅裡達最高法院提出緊急申請,要其下令該縣立即恢復人工重新計票。但這一次,他們未能如願以償。
11月26日下午5時,是人工重新計票的截止時間。只有一個縣完成了人工重新計票。當晚,哈裡斯正式籤署了佛羅裡達選舉的結果:布希贏得2,912,790票,戈爾贏得2,912,253票,布希以537票領先。哈裡斯拒絕了邁阿密·戴得和棕櫚灘兩縣的人工計票結果(戈爾在兩縣分別淨增選票168張和215張),理由是前者報來的只是部分統計結果,後者則超過了截止時間,儘管僅僅晚了幾個小時。對民主黨來說,這幾乎是一張死刑裁決書。但戈爾陣營決不服輸,次日,他們向佛羅裡達巡迴法院提出緊急請求,要求下令哈裡斯接受上述兩縣人工計票的結果,並命令邁阿密·戴得縣完成人工計票。12月3和4日,法院作出了不利於戈爾的決定:下令兩縣將有爭議的選票運到法院備查,但它沒有同意恢復戴得縣的人工計票。
▍美國最高法院幹預:戈爾失去最後一根救命稻草
當戈爾方面還在為維持人工計票而苦苦掙扎時,布希陣營卻採取孤注一擲的戰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要求審查21日佛州高院決定的合法性。這對民主黨人無疑是釜底抽薪。
24日,最高法院接受這一案件,決定在12月1日開庭。這樣,人們的眼光便從佛羅裡達轉向了聯邦最高法院。在法庭上,布希方面稱,根據美國憲法和1887年《選舉人票計算條例》,州議會有權決定各州總統選舉人產生的方式,在選票出現糾紛時,應按大選前制定的法律解決。而現在,佛羅裡達州最高法院的決定卻改變了原定的計票程序和時間表,不僅違反了1887年的《選舉人票計算條例》,而且也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的原則,即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各州不能剝奪公民享有的聯邦權利。
戈爾的律師反駁說,人工計票是佛羅裡達選舉法認可的一項正常計票程序,旨在獲得一個公正的結果。由於州選舉法的有關規定語焉不詳,造成理解上差異和運用中的矛盾,為此,州最高法院有權對其進行解釋,這種做法既沒有損害州法和公民的權利,也不違反正當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存在州法院越權的問題,最高法院不應幹預。
三天後(12月4日),聯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決。它對布希和戈爾的分歧不置可否,以州最高法院沒有說明其決定的法律基礎,也沒有論及它與聯邦相關法律之間的關係為由,"擱置"了佛羅裡達最高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發回",最高法院雖未作出直接裁定,但這一決定至少表明,它擁有幹預的權力。
就在同一天,位於佛羅裡達的巡迴法院也對戈爾方面的上訴作出了判決,結果卻令民主黨人大失所望。法院認為,戈爾方面缺少足夠的具體證據,說明人工計票有可能改變現有的選舉結果,州法中也沒有規定州務卿必須接受不完整的計票結果,所以,法庭不能強迫邁阿密·戴得縣恢復人工計票,也不能否決哈裡斯已籤署的選舉結果。顯然,選票爭執的天平開始擺向共和黨,但戈爾仍然不放棄最後的一線生計,再次寄希望於佛羅裡達最高法院的幹預。
12月8日,佛羅裡達最高法院以4比3票的票數,部分推翻了巡迴法院的決定,明確棕櫚灘的計票結果和邁阿密·戴得縣不完整的計票結果都應該包括在最終的統計結果(這使戈爾與布希的差距縮小到154票!),並下令在全州範圍內(總共63個縣,除已經完成人工計票的三個縣外)人工統計大約6萬張漏選票,但它並沒有確定何為漏選票的標準。顯然,這一做法是為了減少對部分地區人工計票不公的批評,給予戈爾一個最後的機會。這一做法的黨派傾向非常明顯,實際上是無視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意見。布希方面豈能善罷甘休,遂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緊急上訴。
12月9日上午,就在佛羅裡達各縣剛開始人工統計漏選票兩小時,聯邦最高法院突然發出了緊急命令,要求佛羅裡達立即停止人工計票,宣布12月11日再次舉行法庭辯論,並將此案正式定名為布希訴戈爾案(Bush v. Gore)。緊急命令是以5比4票的表決結果作出的,保守和開明兩派大法官的立場涇渭分明。贊成停止計票的5名法官中,除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大法官斯卡利亞和託馬斯3位著名的保守派之外,還有中間偏保守的甘迺迪和奧康納。反對停止計票的大法官是史蒂文斯、布雷耶、金斯伯格和蘇特。
在12月11日的庭辯中,布希方面的律師主要強調兩點:其一,佛羅裡達最高法院下令對有爭議選票進行人工計票、並由巡迴法院來制定計票標準的決定,違反了憲法第2條總統選舉人產生條款和1887年《選舉人票計算條例》的"安全港"條款;其二,缺少統一標準人工重新計票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護和正當程序條款。
戈爾的律師則強調,佛羅裡達最高法院的決定是對佛羅裡達選舉法的合理解釋,它沒有制定新的法律,只是補救選舉中出現的問題,聯邦最高法院應該尊重州法院的判決。
顯然,本案主要涉及到的以下幾個內容:(1)對聯邦及州選舉法規的解釋;(2)美國總統的選舉程序;(3)州司法機關在有爭議的選舉中有關的司法行為。換句話說,它涉及到了最高法院對州及聯邦各級政府行為的審查。
次日晚,在萬眾矚目中,最高法院與9日下達緊急命令時完全一樣的5比4,作出了裁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繼續人工計票的的決定"。法院多數意見認為,佛州高院的判決存在著憲法問題,違反了平等法律保護條款,必須給予上訴一方(布希陣營)補救。
最高法院的決定使戈爾失去了最後一根救命的稻草。12月13日晚,戈爾向布希承認失敗,並發表了頗為感人的電視講話。雖然戈爾仍不失幽默地說,他已經給布希打了祝賀電話,並表示不會再收回祝賀,但從他發表這一講話時並不輕鬆的面部表情和略帶顫音的聲調中,我們很容易地感受到戈爾此刻複雜的心情,難免對他抱有深深的同情。
美國的總統競選很像一場重要的體育比賽,要經歷預賽(爭取兩黨總統候選人提名的預選)、複賽(全國黨代表大會正式提名)和決賽(兩黨候選人競選)的漫長過程,但較體育比賽更為殘酷的是,它只有冠軍而沒有亞軍的位置。戈爾能夠平靜地,雖不是情願地接受了失敗的結果,並在講話中表現出君子風度,應該說是"雖敗猶榮"。
2001年1月6日,107屆國會開幕。非常殘酷的是,戈爾以參議院議長的身份宣讀他在內心中並不承認的大選結果:在選舉團的538張選舉人票中,布希和切尼贏得271張,戈爾和利伯曼贏得266張。在全國範圍內,布希共得民選票50,456,141張(佔總票數的47.87%),戈爾共得民選票50,996,039張(佔總票數的48.38%)。布希比戈爾少了近54萬張左右,成為繼1886年哈裡森之後又一位少數票總統。英國《經濟學家》雜誌"以偶然勝出的總統"為題評論說:現代政治史上"極少出現過以如此微弱的勝利賦予某人以如此巨大的權力"。
▍民主與法治的平衡:一個永恆的難題
美國最高法院的多數決定受到了自由派的廣泛批評和質疑。有人嘲笑說,5位保守派大法官在這次總統選舉中投了布希兩次票:一次在11月大選中,一次在12月的裁決中。批評主要集中在司法對政治的幹預和對民主原則的違反。
在美國,選舉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根據美國"偉大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留下的憲政遺產,法院一般不應介入政治問題。但人民的選舉權乃是人民的一項根本的憲法權利,當整個問題涉及人民的選舉權時,法院是否應該介入?有論者認為這次「大選開創了由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總統大選爭執的先例,打破了美國政制中三權分立的神話」。
這個評論可能過於絕對,因為這裡涉及到一個判斷標準的問題。先拋開黨派政治因素不談,按傳統的標準,兩者分別涉及州議員的選區和總統選舉的地方選票問題,都是不適合聯邦司法解決的地方政治問題。因此,不能因為是開明派的幹預就說是正當,保守派的幹預就是越權。同樣需要指出的是,僅就形式而言,也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半斤八兩。
因為佛羅裡達最高法院人工計票決定在先,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在後。一位美國教授的評論可謂一針見血:最高法院的「非法」不過是對佛州高院「非法」的反擊。如果在原則上認可佛州高院司法幹預的合法性,就很難不贊成聯邦最高法院幹預的合理性,因為總統選舉人的產生顯然與憲法及聯邦法律密切相關。唯一可以指責的是,倫奎斯特法院一向保守,主張限制聯邦權力,保護各州的權力,而它在大選案上的態度有悖它的基本司法理念。
在這次選舉糾紛處理過程中,政治化傾向顯而易見。州務卿哈裡斯與棕櫚灘等縣選舉委員會之間的選舉法權限之爭,州最高法院對哈裡斯決定的兩次否定,最高法院決定的涇渭分明,都顯示黨派意志的較量。為此,《紐約時報》的著名外交專欄作者託馬斯·弗裡德曼甚至表示:「戈爾先生為美國人民挨了一槍。這打在美國人民胸口的一槍是最高法院5位保守派大法官放的,他們出於政治的動機裁定布希為總統。」
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尤格認為:「就所涉及的社會方方面面而言,與人壽保險和自由主義本身一樣,法治只是從惡劣環境中尋求最佳結果」,實在沒有必要把法治理想化。法官並不完全是「眾人皆醉我獨醒」的超凡脫俗之輩,法院也不可能是不食人間煙火、不受各種思潮觀念滲透和影響的孤立存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政治哲學,它們構成了其理解和解釋法律的基本框架。完全客觀中立的法官只存在書生的法律王國中。
那麼,聯邦最高法院多數派"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的作法,是不是"打破了自己傳統的保守主義立場"?他們的決定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性決定"呢?似乎很難十分肯定。這從判決書中五花八門的意見中可窺一斑。這個判決書一共分成六個部分,一個多數意見,一個附合意見,四個不同意見,其中只有一個是三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其餘三個不同意見都是雙重異議。
真正一致的異議是由大法官史蒂文斯提出,布雷耶和金斯伯格加入。針對多數派法官的說法——佛州高院的決定改寫了佛羅裡達的法律,他認為佛州高院的決定不過是解讀州立法機構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美國的憲法政治實踐傳統一向是,在涉及州法的含義時,州最高法院的有關決定是最終的。因此,聯邦最高法院不應介入。在結論中,他甚至上綱上線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於對於執法者的信心。時間會有一天癒合今天的判決給這一信心所造成的傷害。但是,有一點是肯定:我們或許永遠無法百分之百地確定,到底誰才是今年總統選舉的贏家,但確定輸家卻顯而易見,那就是這個國家對法官作為法治無私的守護神的信心。」
儘管最高法院最終進行了幹預,但實際上,相當勉強。法院意見的最後,多數派不得不這樣表白到:「沒有人比本院的成員更明了司法權的根本限制,在尊重憲法的設計——通過他們的立法機關讓人民並由政治來選擇總統——方面沒有比本院更堅定。但是,當訴訟雙方啟用訴訟程序後,我們就必須處理訴訟中的聯邦以及憲法問題,這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布雷耶大法官的異議。通過對總統選舉問題的憲法史考察,他強調,布希訴戈爾案涉及的是一個不可司法的政治問題,因為「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和1886年國會作出的決定,都是儘可能地減少最高法院在解決總統選舉難題上的作用,這既明確又明智。對國會來說,解決選舉糾紛難題可能是非常棘手和困難,但是,作為一個政治機構,它比非民選的最高法院更準確地表達了人民的意願,而人民的意願正是選舉的意義所在。」他的看法是,最高法院應當進行自我約束,駁回案件而不觸及其實質問題。
應該說,布雷耶的觀點有相當強的合理性和理論上的說服力。從利益迴避的角度來看,最高法院似乎也不應該接這個案子。
但為什麼這些看法曲高和寡,無人喝彩呢?這就是現實政治在起作用。俗話說,國不可一日無君。「民主」的美國也同樣如此,如果讓民選的州議會或國會來決定總統人選,那樣要鬧到何時?在政治危機的壓力面前,法律的邏輯難免顯得蒼白無力。有人評論說:「從政治秩序的角度來看,最高法院可能幫了國家的大忙;從法律推理來看,最高法院的這個決定很糟。一句話,最高法院的決定產生了秩序,卻沒有法律。」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這場司法大戰著實讓人看到了美國民主的成就與局限,美國法治的成功與遺憾。
原標題為《從布希訴戈爾的法律訴訟看美國的民主與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