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駁回退房訴請
從化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所附的說明,開發商已經特別提示買方應對商品房項目的規劃充分了解,並可通過規劃部門的官方網站查詢規劃公示圖。開發商在本案訴訟中已經提交了竣工圖,證明變電房的設置符合規劃部門的要求。
法院認為,開發商已經通過特別說明的方式提示購房人應注意的購房義務,現業主以開發商未特別明示其所購買的房屋下方為變電房構成欺詐依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變電房作為小區必要的公共配套設施,其設備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本案中,業主沒有證據證實變電房中設備的運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產生的電輻射、噪音超標影響到業主的居住,也未申請法院就變電房中設備的有關技術指標進行相關的鑑定。
因此,丘某夫婦主張變電房對其居住造成影響依據不足,一審判決駁回了丘某夫婦的訴請。丘某夫婦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能憑主觀認定
生活受影響
法官表示,配電房是住宅區必不可少的公共配套設施,居民因擔心配電房帶來傷害,都不願與其為鄰,可以理解。我國輸變電設施的頻率為50赫茲,一般情況下(3米以外),並不能形成有效的電磁輻射,一般不會導致人頭暈等不適之症,而配電房產生的噪音,只要不超過《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Ⅰ類標準,即為合法。
購房者對噪音影響居住依法負舉證責任,例如有必要申請噪音司法鑑定等,否則僅憑自主觀感受一己說法,法院無從認定噪音超出國家標準,因而無法支持購房者的維權主張。作為購房者,購買住宅是家庭的重大決策,對噪音比較敏感者,在購房時一定要全面了解清楚住宅小區的規劃文件,全方位進行實地考查,尤其留意配電房的具體位置,謹慎購買。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李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