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學的特點與內容

2021-02-07 中道思想ZJY

伊斯蘭教法學的特點與內容

張金勇

一、伊斯蘭教法的特點

真主啟示:「你說;我的主只禁止那些表露在外和隱藏在內的醜行和罪惡及非法的迫害,以及你們未經安拉授權而給安拉添附的(夥伴)和說一些有關安拉而你們卻毫無所知的事。」(7:33)伊斯蘭教法、阿語稱為「沙裡亞」,原意為通向水源之路,引伸為應予遵行的「正道」。是真主啟示的神聖使命的總和,包括了穆斯林的宗教、社會、家庭、個人生活等方面的行為法規。

伊斯蘭教法是真主啟示的神聖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是無始無終,永無謬誤,亙古常存的,是真主意志的體現,世人僅有發現和理解神聖指令的義務,沒有懷疑和抗拒的權利。

伊斯蘭教法,跟一般以國家名義頒布的,關於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世俗法律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因為世俗法律是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而制訂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是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和立法意圖的反映,而伊斯蘭教法是真主啟示的神聖法律,它所規定的法律關係不只是人與人之間,人與國家和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而主要是信仰者個人與真主的關係。因為人與人、國家與社會,僅僅是為了履行真主的律令,是為了實現神聖的教法所規定的,人與真主之間的關係而存在的。

伊斯蘭教法為每個穆斯林規定了信仰的最高原則,提供了識別善惡,指導現實生活,最後歸向安拉的道路,穆斯林藉以修身律己,敬畏真主,弘揚主道,履行主命。

二、立法依據和創製原則

伊斯蘭教誕生以前,阿拉伯部族成員之間的是非曲直,都以民族的風俗習慣來判斷,無法律可言;伊斯蘭教興起後《古蘭經》和《聖訓》成為伊斯蘭教法的兩個立法依據。

在哈裡法時期,隨著伊斯蘭教的廣泛傳播,在政治、經濟、軍事、宗教、民事上遇到了一系列複雜問題,而有些問題《古蘭經》和《聖訓》又沒有明文可循時,聖門弟子便以他們自己的意見來處裡法律上的問題。因此,出現了「意見法律」、「推理法律」,被譽為伊斯蘭教立法棟梁的歐麥爾,便是這方面傑出的代表人物。

「意見法律」行之既久,便產生了兩種新的伊斯蘭教法的創製原則,即「公議、和類比」。這樣《古蘭經》和《聖訓》成為伊斯蘭教法的兩大立法依據;「公議和類比」成為伊斯蘭教法的兩大創製原則。

1、《古蘭經》。《古蘭經》是真主的啟示,是根本的法律依據,而《古蘭經》的三分之二是在麥加降示,三分之一是在麥地那降示。麥加章涉及教律的經文不多,主要內容是認主獨一,反對多神崇拜,闡述和提倡社會倫理道德,多數教律在麥地那章中提及,黃牛章和婦女章較為集中。涉及到教律的各個方面,如禮拜、天課,齋戒、朝覲和穆斯林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有關民事的如:貿易、利息,有關型事的,如兇殺、偷盜、通姦、搶劫。有關家庭秩序的如:結婚、離婚、繼承。從個人飲食、道德規範到國家大事,如戰爭、和約、戰俘及戰利品之處置等,《古蘭經》中都有概括性的原則規定,這些有關教律的經文是伊斯蘭教立法的主要依據。

2、《聖訓》。《聖訓》是僅次於《古蘭經》的第二立法依據,由於《古蘭經》關於教律只有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細則,所以《聖訓》就成為《古蘭經》原則規定的注釋和補充。

3、「公議」。「公議」阿語名稱為「伊芝瑪耳」,原義是為社團,是伊斯蘭教法的第一創製原則,是伊斯蘭法律學權威,關於法律的一致觀點和意見。

4、「類比」。「類比」是推理判斷,是伊斯蘭教法的第二創製原則,先知穆聖歸真後,法學家中的「意見派」,為立法需要而採取的一項創製原則。公元八世紀下半葉,沙斐儀伊瑪目正式肯定了這種原則,並闡明了「類比」在伊斯蘭教法中的作用和價值,它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推理判斷,藉助這種推理,將《古蘭經》、《聖訓》,公議確立的原則進一步擴大應用到未作明文規定的問題解答上。「類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以「《古蘭經》、《聖訓》、公議」為基礎和出發點,結論不能與上述三項原則確定的教律相矛盾。

三、四大伊瑪目

從倭馬亞王朝末期到阿巴斯王朝,伊斯蘭教法學家在研究教法的立法原理,創製原則,以及闡釋教規,法律和訴訟程序的過程中,大家都承認《古蘭經》、《聖訓》為立法依據,但理解卻不同,因為,歷史背景、環境條件的差異,以及對推理、邏輯、演繹等的方法各異。所以在制定和補充新的教律方面,便出現了不同的主張和見解,從而形成不同的派別,其中最主要的是屬於正統派的哈奈斐派、馬立克派、沙斐儀派和罕百裡派。

1、哈奈斐派。哈奈斐派著重運用類比,強調執法者判斷的價值和必要,又稱「意見派」。該派創造人艾卜•哈尼法(699——767)出生於庫法,是伊斯蘭教中很有影響而又寬容的法學家。

艾卜•哈尼法的兩個弟子,艾卜•鬱蘇福(?——788)穆罕默德•伊本·哈桑(?——805)也是「哈奈斐派」傑出的重要人物,素有二門徒之稱。哈奈斐盛行於土耳其、敘利亞、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中亞細亞、中國穆斯林多屬此派。

2、「馬立克派」。馬立克派重視《聖訓》,又稱「《聖訓》派」,其創始人馬立克·伊本·艾奈斯是麥地那的教長,《聖訓》學的泰鬥。他的《聖訓易讀》是伊斯蘭教保存至今最古老的法典,這部著作整理和編纂了《聖訓》中的法律條文,根據當時流行於麥地那的公議基本準則,並有一千七百個麥地那地方審判慣例,是伊斯蘭教法的第一部成文概要。馬立克派盛行於阿爾及利亞、突尼西亞、利比亞、蘇丹、查德、上埃及和阿拉伯半島東部一帶。

3、「沙斐儀派」。沙斐儀派兼重《聖訓》和類比,是伊拉克「意見派」和麥地那的「《聖訓》派」之間的一個中間派。又稱「折衷派」,創始人沙斐儀(?——820)生於加沙屬麥加的古萊氏族,青年時代曾受業於馬立克教長,後來又到伊拉克,向「意見派」的法律學家學習。

沙斐儀一生從事教學和法律學的研究,他的《法源論綱》綜合了早期各法律學派的法學思想,並改造了他們的地域門戶觀念,調和了天經和理性以及意見派和《聖訓》派之間的矛盾,為伊斯蘭教的法學理論奠定了基礎。

沙斐儀派盛行於埃及、東非、巴勒斯坦、敘利亞、伊拉克、阿拉伯半島的西部和南部、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斯裡蘭卡。

4、「罕伯裡派」。該派創始人艾哈邁德。罕伯裡(780——855)生於巴格達,是沙斐儀的學生,他的立法主張是恪守《古蘭經》,廣引《聖訓》,堅決反對個人意見,極少使用「類比」,以嚴格遵循經典字面意思而著稱,該派主要盛行於沙烏地阿拉伯。

四、伊斯蘭教法根據其內容劃分為三類

(一)、宗教禮儀和義務。(二)、教法規定的事務。(三)、違背教律應受的刑罰。常用的術語有:主命、義務、聖行、嘉儀,可行的事情,可憎的事情,異端,非法、合法、不信。

1、主命。主命就是真主在《古蘭經》中命令的事項,如認、禮、齋、課、朝;大淨、小淨等。穆斯林必須完成,完成主命者能獲得樂園的回賜,否定主命為不信,放棄主命為犯罪。

2、義務。義務就是在《古蘭經》中真主未曾命令而是通過來自先知穆聖的連續傳述而制訂的事項,如兩會禮的拜功、「衛特爾」拜,做「古爾邦」、開齋課、埋葬人、支援教育等。完成義務者將獲真主的報酬,否定義務視為異端,無故放棄義務將受真主的懲罰。

3、聖行。聖行就是在《古蘭經》中真主沒有命令,也不是義務,而是穆聖生前經常做的善功,遵循聖行者,可以榮獲真主賞賜,無故放棄聖行,視為錯誤,應受到譴責。

4、嘉儀。嘉儀就是穆聖生前有時做,有時不做的善功,履行嘉儀善功者,將獲真主的厚報,不履行也不會遭受任何譴責。如施濟,修建清真寺,架橋、鋪路,建立難民營、醫院等。

5、可行的事。可行的事就是可以任意做的一切,如衣、食、住、行等,做了不受獎,放棄了也不受處罰。

6、可憎的事。可憎的事就是《古蘭經》中沒有明文禁止,在《聖訓》中卻加以禁止的事項,杜絕它將榮獲真主的報酬,從事者將受譴責,如飲馬奶,使用金子或銀子的餐具,男扮女裝,女扮男裝等。

7、異端。異端就是在穆聖和四大聖門弟子後,以某種含糊的證據或解釋,做出違背真理的事情。如否定摸皮襪等,穆斯林絕不能視異端為美好,摒棄異端者將獲得真主厚報,從事異端者,將受懲罰。

8、非法。非法就是真主禁戒世人的各種思想、言論和行為。如販毒、吸食毒品、飲酒、姦淫、盜竊等。穆斯林必將真主所禁戒的非法事項確認為非法,並堅決杜絕它,遵守禁令,放棄非法事項者,將獲真主的報酬,從事非法事項者兩世都將受處罰。

9、合法。合法就是真主所允許的思想、言論和行為。穆斯林必須將真主允許的合法事物確信為合法,並將自己的一切規範在合法範圍內。

10、不信。不信就是含有以物配主和不信的思想、言行和行為,如對人叩頭、相信偶像、並為它許願、向它求財、求子、敵視埋怨真主的前定、否定《古蘭經》的命令、禁止、警告和許約、輕視教法等,穆斯林必須將不信的事項確認為不信,如果在無知的情況下從事了不信的言行,應立即終止,並虔誠的向真主懺悔。

五、標本兼治的教法內容

伊斯蘭教法根據命人行好,止人作惡的指導原則,將人的行為分為正當的行為和不正當和行為,從而進行標本兼治。

1、治本的明令。在積極方面,伊斯蘭教法獎勵理智自由、觀察自然、擁護真理、服從領袖、敬主愛人、勤勞儉樸、勞動生產、孝順父母、和睦弟兄、善待妻子、培育子女、救護孤兒、照顧老弱、排難解紛、息事寧人、耿直公道、中正不偏、獻納天課、封齋、禮拜、朝覲、忍讓、剛毅勇敢、慷慨大方、仁義、互助、團結、民主、和平、統一、為真理犧牲,為人類服務……。

2、治標的禁律。伊斯蘭教法在消極方面嚴禁酗酒、姦淫、屠殺、戒嫉妒、背談、戒賭博、謊言、爽約、戒浪漫無羈、自私自利、偷盜、掠奪,戒驕傲自滿、戒貪汙賄賂、戒吹牛、阿諛奉承、戒同室操戈、分黨分派、戒專制獨裁、暴虐、惡霸、苦惱、彷徨、悲觀、自殺、窺伺、臆測、吝嗇、咒罵、沽名釣譽、隱匿真理,搬弄是非,挑撥離間、因襲等等。

六、當今穆斯林違反教法種種分析

當今穆斯林社會,由於宣教工作落後,教育跟不上時代,很多穆斯林宗教觀念淡漠,無視教法,大量的存在違法行為,概括起來,可以有下列表現:

1、私慾膨脹,為所欲為,不惜損人利已,巧取豪奪,或挺而走險,走私販毒,不擇手段以達到追求財帛,佔有財富,自己生活腐化、驕奢淫逸,對教門又吝嗇成性,一毛不拔。

2、權欲迷心,專事結黨營私,挑撥離間,排斥異己,搞陰謀,弄權術,捧上壓下,欺弱凌寡,置國家、民族、宗教、整體於不顧,以求青雲直上,作威作福。

3、個人第一,忘主背聖,以我為核心,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目無尊卑、玩世不恭、行為放蕩、舉止乖張,工作不負責任,處人不講信義,唯我獨尊。

4、新潮面前,隨波逐流,放棄教門,與俗浮沉,紙迷金醉、盲目追求高消費,極盡奢華,燈紅酒綠,一味迷戀發高鈔、亡卻歸回,交朋結友、吹捧拍詐,父母師親,視為路人,

5、有個別阿訇以知識為資本,以權威而自命,曲解經義,隱昧真理,以原則作交易,以了「乜特」為己任,不宣經立教,只遵行傳統的「哈昆」,不管是否符合《古蘭經》、《聖訓》,均無條件奉行,舍本求末,固步自封。

6、真假不辯,視非法為合法,主次顛倒,幹盡以邪為正的蠢事,販毒吸毒,用非法收入做好事,就以為以功補過,而得意洋洋,有的對父母生前忤逆,死後嚎啕,又大辦三周五七,擺起桌子收人情。不禮不念,妄圖以「依斯科特」做罰贖就算完事,不幹「爾麥裡」做真正穆斯林紀念先人,而大修墳墓,豎碑立傳,搞「比達爾特」不勤儉節約,艱苦樸素,做個純正的人,卻是無原則的追求時髦奇裝異服,裸腿坦胸,到處丟失「伊瑪尼」,放縱私慾,不忠於配偶,私通苟且……犯罪行為,貪一時晏樂,不顧日後之憂危,真主的刑罰。

面對穆斯林兄妹不守教規,大量違反教法的現實,又豈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我們追求真理的朵斯梯們,敬畏真主的廣大教親們,愛國愛教的伊斯蘭學者們,必須進一步遵循《古蘭經》103章的教導,以敬主必須愛人,不獨善自身,律己還須誨人的偉大精神,共同攜起手來,取真主的喜,盡心盡力,挽救當前,喪教失德的危機。

首先仍須從提高思想認識入手,在組織學習的同時,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運用各種方式,進行深入人心的宣傳教育。祈求真主相助!使迷失方向者,清醒頭腦,參悟自然,回顧自身,能夠敬主畏主,改惡從善,豎立正確的人生觀,洗心悔過,回到真主的道路上來,守天道、盡人道。升華信仰,爭取做一個真正的穆民。真主啟示:「只有這等人才是穆民,當紀念真主的時候,他們內心感到恐懼,當宣讀真主的跡象的時候,那些跡象增加了他們的信仰,他們只信他們的主,他們謹守拜功,並分舍我賜予他們的財物。這等人確是穆民。他們將來在主那得享受許多品級,饒恕和優厚的給養。」(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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