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東林鎮的網格員們聯合東林派出所開展「掃黑除惡」宣講會。(新華社)
作者:柳金財
中國政府繼反腐敗、環保督查運動後,於2018年又發起一場旨在打擊黑社會組織犯罪的掃黑除惡專項運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而鞏固地方基層政權。若既往的「打黑」著重社會治安角度,強調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問題;現「掃黑」則是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懲治基層腐敗與黑惡勢力結盟,著重鞏固黨國執政根基。
儘管這種做法被批評流於「運動式治理」,遭質疑為違反法治精神,並未符合現代國家有效的地方治理模式,及依法行政的法治國理念,但的確懲治了不少為黑社會提供保護傘的地方政府或官員,這方面值得肯定。事實上,掃黑除惡專項治理的內涵已發生變化,認為黑惡勢力更隱蔽、掃黑除惡絕不手軟;對「軟暴力」、非暴力手段脅迫亦不放過,尤其以公司形式出現之「合法化」「幕後化」「市場化」等也不放過。
當前中國政府積極推動結合基層掃黑除惡與反腐敗專項鬥爭,不遺餘力。2018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作出部署,強調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突出打擊重點,確保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犯罪;強調加大懲處「保護傘」力度,對利用職務便利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從重懲處。同時,嚴厲打擊地方「村霸」、宗族惡勢力、「保護傘」及「軟暴力」等犯罪型態,藉此強化地方治理品質及穩定社會秩序。
中共中央紀委強調應結合掃黑除惡、反腐敗鬥爭和基層「拍蠅」,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衝破「關係網」、打掉「保護傘」。重點查處三類問題:一、群眾身邊的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二、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三、地方黨委和政府、政法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不力問題。
從國家監察委員會公開五起涉黑涉惡腐敗典型案例來看,犯罪型態相當多元複雜,包括地方幹部和公職人員直接組織、領導、參加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庇護、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地方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懲治不力、疏於監管、失職瀆職,助長黑惡勢力蔓延。中國政府設定掃黑除惡專項治理三年完成時限,短期內或可立竿見影,顯示其積極行政精神,然此也會產生諸多負面效應。
首先,推動具全國性規模的掃黑除惡專項治理,試圖以運動形式開展「重大政治任務」,結合「掃黑除惡」與「基層反腐敗」,藉此剷除黑惡勢力「保護傘」,但這未必能強化地方政府的現代治理能力及重新建立基層組織合法性基礎。「運動式治理」對於治理經濟領域的亂象、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及清理黑社會的政治「保護傘」、鞏固地方黨國基層政權,在某種意義與程度上發揮效力,然「由上而下」掃黑方式,依賴極端強制行政作為,違背法治國精神,反不利於地方有效治理提升及依法治國理念落實。
其次,專項打黑治理存在形式主義、執法過當問題。各地方掃黑標語超出依法治國理念,並無嚴格規範其定義與領域,導致擴大化掃黑範圍並加以汙名化、標籤化、妖魔化,涉黑事件的認定過於寬鬆廣泛,甚至「無限上綱」。例如有的地方將醫生、商販、導遊等列為「十大黑心職業」;界定「本地人員突然異常舉家搬遷或下落不明的」為黑惡勢力;納入「失獨家庭人員、重性精神病患者」為掃黑對象。地方官員為追求政績,在壓力型行政體制下設定各種目標管理指標,甚至是「一票否決」,在「數字出政績、政績出官員」的政治升遷錦標賽的激勵下,往往導致執法過度,引發社會公眾對地方政府執法不滿,危及社會穩定秩序。
最後一個負面效應,是產生掃黑除惡「搭便車執法」現象,以掃黑為名打擊公眾維權抗爭運動。地方官員藉由處置經濟社會民生問題,例如將民眾不遷墳問題、抗拒土地徵收、拆遷及各種抵抗環境汙染的行動,汙名化為黑惡勢力行動,模糊化其經濟社會問題本質。換言之,掃黑行動若不依據法治原則、嚴格認定,運動式「打黑」權易被擴大化,地方政府因擁有難以約束的行政裁量,導致侵害人權的冤假錯案增多。這種掃黑方式,極易侵害企業合法利益和企業家權益,或侵犯維權者合法權益。
目前中國各級地方法院同步進行狠抓案件辦理和清查涉案財產,深挖犯罪線索和利益鏈條,延伸至「打財斷血」「打傘破網」,摧毀黑惡勢力經濟基礎,破除其犯罪背後的「關係網」「保護傘」,保持掃黑除惡專項治理在「思想不松、溫度不降、力度不減、措施不軟、整改不停」。
這種集中力量的專項治理固然可收一時之效,但從長遠性而言,既然強調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處理涉黑事件應強化法治程序,避免地方政府以掃黑壓制公眾維權抗爭,反而減損政府治黑政策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基礎。
(作者是臺灣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