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預備役軍官一般情況下是有工資的。
預備役軍官根據預備役軍官法(預備役待遇)
第五十一條 預備役軍官履行兵役義務的工作實績,應當作為所在單位對其考核評定、晉升職務及工資等級的依據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享受國家和地方給予同等立功受獎者的獎勵和優待。
第五十三條 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其工作單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照發工資和獎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變。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應當給予誤工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預備役部隊的軍官有兩種:一種是預任軍官,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預備役軍官,預任軍官授予和職務相對應的預備役軍銜,平時參加地方工作,不參加部隊工作和訓練,也不享受部隊的物質待遇,參加訓練時按照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發給訓練補助(原工作單位工作照發)。
一旦國家發布動員令,預任官轉服現役,待遇與現役軍官相同。另一種是現役軍官和現役部隊的軍官待遇、軍銜完全一樣,這種是參照部隊同等級標準發放工資和補助的,其實這種嚴格意義上說算不上預備役軍官應算現役軍官。
預備役幹部一般是轉業幹部、地方與軍事有關的部門領導。比如市政府一名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秘書長、交通局、衛生局等部門領導。戰士退伍不會授予預備役軍官銜、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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