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現,河南信陽市新縣法院在網上拍賣了一批可以發射「BB彈」的玩具槍。
記者在某司法拍賣網站上看到,新縣法院分別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網上拍賣玩具槍29支。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
對此,新縣法院一法官回應稱,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槍,只是進行了價格鑑定,未鑑定「槍口比動能」。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縣法院已將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網拍信息刪除。
法院網拍可發射「BB彈」的玩具槍
▲新縣法院發布的競買公告
某司法拍賣網站顯示,新縣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12月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三次拍賣了29支玩具槍,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
新縣法院發布的競買公告顯示,這些玩具槍除了「CYMA-P.661B模型槍」的起拍價為30元一支,其餘的玩具槍起拍價均為15元一支。目前,上述兩場拍賣均已結束,成交價最高的為一支「穿越火線M2015-3模型槍」,該標的物起拍價位15元,最終以 205元成交。
拍賣公告發布的標的物照片顯示,部分模型槍外包裝上標有「適合年齡18歲以上」、「使用6mmBB彈」、「請勿對準人或動物射擊」等字樣。記者注意到,在一支包裝已打開的「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盒子內,還配有一包黃色「BB彈」。
▲新縣法院網站上拍賣的玩具槍
▲新縣法院網拍的部分玩具槍外包裝上標有「適合年齡18歲以上」「使用6mmBB彈」「請勿對準人或動物射擊」等字樣
2017年1月3日,新縣法院一位法官告訴記者:「這些都是塑料玩具槍,給小孩玩的那種,假子彈,以前也賣過幾把,沒有出現什麼問題。」
針對記者提出的法院對這些玩具槍的「槍口比動能」是否進行過鑑定,該法官回應稱:「沒有考慮那麼多,光是拿到價格鑑定中心進行了價格鑑定。」
「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出膛後、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由公安部發布、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枝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
▲在一支包裝已打開的「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盒子內,還配有一包黃色「BB彈」
201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其中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
多人因買賣、持有「BB彈槍枝」獲刑
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買賣、持有可發射BB彈的玩具槍獲刑。
據東方網報導,2010年11月,唐某上軍事論壇時認識了一名網友,此人是仿真槍賣家。唐某先後購買了3支槍用於收藏,其中包括M1911和格洛克仿真手槍,還有一把M4仿真步槍。陶某、張某和葛某得知後在網上選定型號,委託唐某統一訂購、收貨,先後購買7支仿真手槍和步槍。
2011年12月5日,警方將唐某等4人抓獲,並繳獲各類槍枝共10支。從查獲情況看,唐某等4人購買的仿真槍使用的都是6mm的BB彈。
東方網報導稱,所謂BB彈,是玩具槍常用的子彈,一般用塑料製成,雖非致命槍彈,但發射距離過近也可能使人致殘。經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唐某等人持有的仿真槍完全符合以壓縮氣體為動力設計原理,均可以擊發並具有致傷力。
我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等4人購買的仿真槍雖與真槍存在區別,但仍具備上述特徵,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唐某違反槍枝管理法規,非法持有槍枝,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唐某犯兩罪,應予數罪併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分別判處陶某、張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此前報導,近年來,1.8焦耳/平方釐米的槍枝標準是否過低引發了很大爭議。而在2008年實施新標準之前,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槍枝的鑑定標準要高得多。
發表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一篇題為《槍枝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的論文指出,2007年以來,槍枝鑑定臨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標準的十分之一左右,這一變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枝」予以刑事追訴的分歧根源。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縣法院已將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上述網拍信息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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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澎湃新聞)
主 編丨凌陳 編 輯丨喬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