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了解到,春節期間,全市有59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被公安機關處罰,其中有19人被處以行政拘留。□記者 廖培煌 通訊員 李肇興
違法燃放和儲存鞭炮 三人被行政拘留
2月16日零時許,許某在晉江安海新店村一民宅門口燃放煙花。安海鎮區管理處工作人員巡查時發現了,將許某帶至安海派出所。許某因涉嫌非法使用危險物品,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
2月26日上午9時許,楊某在晉江市新塘街道後洋社區非法儲存危險物品鞭炮,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2月26日上午10時許,柯某在晉江市新塘街道杏田菜市場的攤位上儲存危險物品鞭炮被查獲。兩人均被處以行政拘留。
早在2008年11月,晉江市政府就印發了《關於市區和機場淨空保護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禁止在青陽、梅嶺、西園、羅山、靈源、新塘街道和陳埭、安海、西濱、池店、永和、東石鎮、經濟開發區全部村(社區)燃放煙花爆竹。
不顧燃放「禁令」 全市有59人被處罰
今年春節前的2月11日,我市印發《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中心市區及重要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通告中明確規定,嚴禁在中心市區(鯉城區、豐澤區全境和泉州開發區所轄區域)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以下重要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全市性重大慶典活動等特殊情況要在禁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地點、時間燃放。
違反上述規定的,或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本通告公務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屬地公安機關給予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春節期間,全市公安機關共行政處罰違法燃放煙花爆竹人員59人,其中行政拘留19人。
元宵燈展區域 禁止施放孔明燈
隨著元宵節的到來,有個別市民喜愛隨意施放孔明燈、氫氣球等。不過,這些人也要悠著點,先了解下禁放地點。
前日,泉州市公安局發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氫氣球和臨時管控低空慢速小目標飛行器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明確,2月28日—3月3日,在鯉城區新門街(東起芳草園、西至臨漳門)、豐澤區中駿世界城、泉州臺商投資區海上絲綢之路亞洲藝術公園內,禁止任何人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燈;禁止各燈展區商戶銷售、存儲氫氣球等易燃易爆球體,禁止觀燈群眾攜帶和施放氫氣球等易燃易爆球體;對無人機等「低空、慢速、小目標」飛行器在元宵燈會展區升空進行臨時管控,因新聞報導及安保工作確需使用飛行器升空,要提前向燈會展區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備。
泉州市公安局相關人士表示,警方將採取措施加大力度,派出警力巡邏,勸阻、制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行為,及時消除隱患。
對違反規定擅自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違禁燃放者,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燃放孔明燈,攜帶、施放氫氣球和放飛無人機等各類「低空、慢速、小目標」飛行器升空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另外,為保護機場淨空環境,確保飛機飛行安全,泉州市政府今日發布關於加強泉州晉江國際機場淨空安全管理通告,在相關區域禁止施放孔明燈、空飄氣球、大型禮炮、煙花、信號彈、風箏及其他升空飄浮物。
責任編輯:黎夏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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