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有效執行《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要求,進一步做好本鎮煙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現就有關禁售禁放要求告知如下:
一、未經許可,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二、禁止在外環線以內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外環線以外區域的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五)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七)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牆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築、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新增);
(九)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場所。
三、重汙染天氣期間,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燃放或者從陽臺、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店、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窖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四)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二)在重汙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馬橋鎮綜治辦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