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伊斯蘭法的石刑

2021-02-13 懷疑探索者

作者簡介:劉文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研究方向為比較法律文化。

石刑( stoning) ,是用亂石將罪犯砸死的一種刑罰,是人類刑罰史上最殘忍的酷刑之一,也是現存的最古老的刑罰。早在穆罕默德時代,伊斯蘭法就有關於石刑的規定。作為對通姦行為的刑罰,石刑目前仍在少數幾個伊斯蘭國家適用,如伊朗、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等。2010 年,一位名叫薩基內·穆罕默迪·阿什蒂亞尼的伊朗婦女因通姦罪,被伊朗法院判處了石刑。這一事件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伊朗法院及當局遭到了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在現代文明與法制發達的今天,野蠻殘酷的石刑仍堂而皇之地出現在一些伊斯蘭國家的法律中。石刑,這一讓人談之色變聞之膽寒的酷刑,為何能在穆罕默德時代紮根,為何延續至文明發達的21 世紀? 它的生命力究竟存在何處?

 

歷史上,石刑在中東及巴勒斯坦地區廣泛適用。我們無法查明石刑作為一種刑罰產生的確切時間,但關於石刑的文字記載卻最早出現在《舊約全書》( 以下簡稱《舊約》) 和《猶太法典》中。《舊約》有這樣的記載:摩西曾組織眾人用亂石砸死了一個違反安息日規定的男子。①石刑在伊斯蘭國家有著久遠的傳統,相傳先知穆罕默德因其布道訓教數次被人威脅,最後用亂石砸死。在早期人類社會,法律與道德、宗教密不可分,法律與刑罰是道德倫理、宗教教義獲得遵行的有力保障。法律普遍將通姦行為作為犯罪而予以嚴厲的懲罰。《舊約》和《猶太法典》詳細規定了石刑的執行方法,包括對男人和女人行刑方式的區別以及何種情況下可對被懲罰者予以豁免。②伊斯蘭法依據《古蘭經》的規定,即「淫婦和姦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 24:2) ,對通姦的男女處以一百鞭的刑罰。後來,先知穆罕默德參照猶太法律的規定,聲明對通姦行為處以石刑。據聖訓記載,一對被控通姦的猶太男女被帶到穆罕默德面前,穆罕默德查明,猶太法律對通姦罪判處石刑,遂據此提出對這二人施以石刑。一次屬人法的適用,使穆罕默德深感猶太法律對通姦惡行處罰之得力。為重申伊斯蘭教義對家庭、道德與榮譽的重視與維護,「先知降諭,一名已婚男性與一名已婚女性通姦,他們將被鞭笞一百下,並以石刑處死。」聖訓在伊斯蘭法中是僅次於《古蘭經》的法律淵源,對通姦處以石刑的規定正式出現在伊斯蘭法律中。後世沙裡阿法院在裁判通姦罪時,一般直接援引聖訓的規定。伊斯蘭法對通姦這種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處以最嚴厲的石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古代社會均把道德或宗教教義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而伊斯蘭教本身異於其他宗教的一個特點,就是強調家族榮譽等規定,使得伊斯蘭法的道德法特徵更為明顯。《古蘭經》是對穆斯林日常生活的規訓,而聖訓記錄穆罕默德的生活言行。《古蘭經》和聖訓對教徒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做了細緻的規定,嚴格訓導教徒做道德高尚的純潔穆斯林。從其內容來看,目的在於規範穆斯林與真主之間的理想關係。這種宗教倫理性質的法根本宗旨不是要回答合法或非法,而是以宗教道德為尺度,規定善惡、是非、美醜的標準。[1]P16而家庭,作為最基本的社會構成單位,與社會秩序的穩定程度息息相關。通姦行為嚴重破壞了穩定的兩性關係和家庭結構,勢必對社會秩序的穩固構成威脅; 其次,傳統的伊斯蘭法以保護宗族、家庭與個人名譽為己任。穆罕默德認為通姦同酗酒、偷竊、搶劫等惡行一樣,均是對真主安拉旨意的違抗,應當對其施以嚴厲的刑罰; 第三,通姦行為被認為侵犯了伊斯蘭法律所維護的一些最基本的價值: 保護宗族、家庭榮譽和財產。在宗族血緣為紐帶的部落社會,知道孩子屬於誰非常重要。這也許能幫助解釋通姦罪行為何適用石刑而不是其他刑罰。對待違背整個部族認同規則的人,自然應該由眾人行刑。③關於通姦罪的成立,《古蘭經》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凡告發貞潔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為見證者,你們應當把每個人打八十鞭並且永遠不可接受他們的見證。這等人是罪人」。( 24: 4) 根據《古蘭經》的規定,在四位親眼目睹了通姦行為的成年男性穆斯林作證的情況下,才可對被控通姦的人定罪。這一近乎嚴苛的舉證要求,實際上使得通姦罪很難成立。這一證據要件,引發了人們的質疑,有人甚至說,如果通姦是罪,那麼四人目睹通姦卻不制止,豈不是更大的罪?亦有學者認為,伊斯蘭法的這種規定,其直接目的在於禁止公共場合下的性行為,而非授權官員查探隱私。[2]《古蘭經》明確規定了對誣告通姦行為處以八十鞭的刑罰。在伊斯蘭法律中,誣告通姦罪與通姦罪均位於六種最嚴重的罪行之列。在宗教社會,以道德倫理為核心的普遍價值觀念支配著生活的方方面面。通姦的男女會使家族蒙羞而因此眾叛親離,被世人唾棄。針對誣告通姦行為的嚴刑峻法,一方面出於對穆斯林基本權利的保護,另一方面也大大減少了對通姦行為的指控。經歷了幾個世紀的變遷,至 19 世紀,昔日強大繁榮的奧斯曼帝國已是氣數將盡。國內統治階層腐敗不堪,民怨四起,同時,西方勢力藉機滲透,在帝國境內有著強大的勢力。內憂外患的奧斯曼帝國面臨著四分五裂的困境。此時,統治當局為挽救頹勢,在政治、經濟、法律等領域開展了規模浩大的改革運動。其中,以1839 ~ 1876 年的「坦志麥特」改革最為著名。近代伊斯蘭法律亦以此為標誌開始了歷時百年、時斷時續的世俗化改革。奧斯曼帝國在伊斯蘭法改革過程中大量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在刑法領域,於 1858 年仿照法國1810 年《刑法典》,制定了奧斯曼帝國《刑法典》,基本廢棄了傳統伊斯蘭刑法的原則和規定。在法律改革的浪潮下,對通姦罪判處石刑的規定消失在人們的生活中。奧斯曼帝國解體後,境內各個國家淪為英、法等國家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在自強的強烈動機以及殖民國家的積極推動下,這些國家的伊斯蘭法世俗化進程並未終止。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土耳其在凱末爾領導下,開始了全面徹底的法律改革,幾乎廢止了伊斯蘭法的全部內容。土耳其大量引進了西方的法律制度,1926 年以義大利《刑法》為藍本,頒布了土耳其《刑法典》。同時,土耳其廢除了沙裡阿法院系統。至二戰結束時,土耳其建立起了完全世俗化的法律體系和法院系統。在埃及、伊朗、敘利亞、利比亞等傳統的伊斯蘭國家,伊斯蘭法世俗化改革也在穩步推進。除婚姻家庭領域外,傳統伊斯蘭法規制的民事、刑事領域都幾乎被世俗法律佔領。伊朗在20 世紀初,參照西方法律制度大規模修訂法律。1912 年,伊朗效仿法國《刑法》典頒布了刑法典,這部法典以法國的刑法概念和制度代替了傳統的伊斯蘭刑法的概念和制度。1926 年,伊朗以新的刑法典取代了 1912 年刑法典,這部新法典仍然照搬了西方刑法典的規定,沒有保留任何傳統伊斯蘭刑法的痕跡。埃及的改革是在繼承傳統伊斯蘭法原則和對某些具體制度擇優處理的基礎上,在民法、刑法等領域引進西方的法律制度,如1937 年埃及參照義大利《刑法》,制定了《刑法典》,新的《刑法典》仍然保留了傳統伊斯蘭法的規定。此外,埃及廢除了混合法院以及領事裁判權制度,限制沙裡阿法院的管轄權,並最終於1955 年廢除了沙裡阿法院,司法權收歸世俗法院所有。阿拉伯半島上的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由於其是伊斯蘭教的發源地,傳統宗教勢力強大,西方勢力對其影響甚微,伊斯蘭法長期適用於當地穆斯林社會,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借鑑、吸收較少,主要存在於商事、金融領域。北非的阿爾及利亞、摩洛哥等國也進行了仿照西方法律制度的世俗化改革。摩洛哥於1954 年依照法國刑法典制訂了一部《刑事法典》,這部法典除保留了傳統伊斯蘭刑法中的通姦罪之外,其餘的規定皆被棄用。阿爾及利亞則將法國的刑法典和民法典作為國內法直接適用。19 世紀直至 20 世紀60 年代,伊斯蘭世界進行的法律世俗化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這場持續百餘年的運動,是伊斯蘭國家應對挑戰,提高國力的必然選擇。在現代法律制度的衝擊下,傳統伊斯蘭法走向了式微。伊斯蘭國家法律世俗化改革主要以移植西方國家法律體系,廢除傳統伊斯蘭法為內容。關於伊斯蘭國家的法律移植模式,有學者將其分為替代性移植模式和補充性移植模式。前者是指用移植的外來法律全面取代本國相應的固有法,後者是指以移植而來的外來法律補充固有法律之不足。即,這種法律移植模式,並不以外來法全面取代固有法,而只是以移植的方式借用某些外來法的資源,同時對固有法作一定程度的修改,以實現二者之間的相互妥協於融合。[3]依照此種分類方法,以土耳其為代表的徹底改革派當屬前一類。在安拉庇佑的土地上,把按照安拉旨意形成的伊斯蘭教法連根拔起,建立起由西方法律複製品組成的全新法律體系。除土耳其之外,替代性法律移植模式也出現於其他一些伊斯蘭國家的特定法律部門中,主要是刑法、商法、民法和程序法領域。[3]民商法領域的改革無疑均是因為傳統的伊斯蘭法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無法提供相應的規制和法律救濟,且日益成為商品交易發展的桎梏。而刑法領域,受西方現代化和理性化的影響,西式的刑法典逐漸取代了傳統的伊斯蘭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檢察機關行使犯罪的公訴權,正當程序原則等開始為阿拉伯國家所繼受。自19 世紀西方國家入侵中東地區,伊斯蘭刑法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大部分國家已轉而實施源自西方的現代刑法制度。[4]P198古老的伊斯蘭刑法在現代人權思想和女權運動的衝擊下,已是千瘡百孔。雖然摩洛哥、埃及、利比亞等國家依然保留著傳統刑法規定的通姦罪,但在各國刑法逐漸西化以及現代訴訟制度建立的背景下,石刑在伊斯蘭社會沒有了適用的土壤。經過百餘年世俗化法律改革的洗禮,許多伊斯蘭國家仿照西方模式建立了新的法律體系。20 世紀60年代,規模浩大的伊斯蘭革命席捲了許多伊斯蘭國家,推翻舊政權之後,革命政權均宣布廢除依照西方模式建立的世俗化法律體系,恢復適用傳統的伊斯蘭法,這一轉變被稱作「伊斯蘭法復興運動」。「伊斯蘭法復興運動」在國際社會引起了強烈的震動。在這場傳統法律的復興運動中,首當其衝的是利比亞,緊隨其後的是巴基斯坦、伊朗和蘇丹等國。[5]P352卡扎菲領導利比亞革命後,於 1971 年正式宣布恢復伊斯蘭法,傳統伊斯蘭法的主要制度又重新取代了世俗化法律。1977 ~ 1979 年,霍梅尼在伊朗發動了「伊斯蘭革命」,推翻了舊政權,建立了「伊斯蘭政權」。由此拉開了轟轟烈烈的「伊斯蘭復興運動」的序幕。這場旨在恢復傳統伊斯蘭教法、建立伊斯蘭世界新秩序的運動迅速席捲了巴基斯坦、約旦、埃及以及蘇丹等國家。這些國家紛紛拋棄已按西方模式建立的世俗化法律體系,在民事、經濟、刑法領域恢復了傳統的伊斯蘭法。伊斯蘭傳統教法的捲土重來,絕不是偶然的,其深層的政治社會原因,值得人們思考。首先,法律世俗化的改革出現了許多弊端,並未給伊斯蘭世界帶來和平和富強。政府腐敗、社會混亂,西方式的民主並未在這片土地紮根。對不熟悉現代法律的大多數民眾而言,政府有名無實的議會制度、選舉制度大多成了欺騙人們的幌子。而西方國家的不斷盤剝,永無寧日的衝突與摩擦,使人們感到復興奧斯曼帝國,重現往日的繁榮與強大已是南柯一夢。民眾對現實的失望和對宗教衰落的茫然反而促成了伊斯蘭傳統價值觀與西方價值觀的徹底決裂。其次,面對伊斯蘭世界的困境,主張通過恢復純潔的伊斯蘭教來振興社會的原教旨主義迅速發展,得到了廣大穆斯林的熱烈支持。原教旨主義以反對西方和恢復伊斯蘭教法立足並在伊斯蘭世界獲得大批民眾的擁護。他們的主張迎合了穆斯林對按照西方制度建立的政權的不滿以及對昔日良好社會秩序的渴望。再次,伊斯蘭法復興也承擔了推翻舊政權、鞏固新政權的歷史使命。革命派在動員民眾參加革命時,宣稱建立伊斯蘭新政權,重建伊斯蘭世界新秩序。革命成功後,為迎合民意,鞏固政權,則極端地廢除所有世俗化法律,全面恢復伊斯蘭教法。作為伊斯蘭教法的主要內容,傳統刑法在轟轟烈烈的伊斯蘭法復興運動中,又重新獲得了生命力。傳統刑法視為重罪的通姦罪也堂而皇之出現在了新的刑法典中。而斷手、鞭刑、石刑等古老的刑罰措施又被啟用。巴基斯坦1979 年的《通姦犯罪法》規定,凡合法婚姻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構成通姦罪,對未婚私通者鞭笞一百; 對已婚通姦者亂石砸死。伊朗《犯罪懲罰法》規定,對未婚私通,打一百鞭,對年長已婚者通姦,打 100 鞭,然後亂石砸死。伊朗《犯罪懲罰法》對石刑這種刑罰,定義為「故意造成( 被行刑者) 劇烈疼痛致其死亡」的刑罰。[6]關於如何行刑,亦有著詳盡的規定,其第 102 條規定:「男性受刑者應被埋至腰部,女性受刑者應被埋至胸部。」第 104 條甚至規定了石刑所用石塊的大小:「不應太大,以至於一兩下就可以致人於死地; 也不應太小,以至於稱不上石頭。」同時按照傳統伊斯蘭教法的規定,伊朗刑法中對認定通姦罪提出了十分嚴格的證據要求: 必須有 4 名男性( 或3 名男性以及兩名女性) 親眼目睹性交過程,通姦罪才能成立。但是,伊朗刑法也允許法官採用心證,這為地方法官的草率判決提供了依據。[7]在伊斯蘭法復興運動中,儘管一些伊斯蘭國家宣稱在民事、商事、刑事等各領域都恢復適用傳統伊斯蘭法,但恢復傳統罪行及刑罰顯然成為復興傳統教法的主要內容。關於通姦罪及石刑的重新啟用,筆者認為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伊斯蘭法復興運動宣稱恢復純粹的伊斯蘭秩序,那麼對古老的傳統教法的重要內容,即通姦等重罪,自然應嚴格繼承。於是,對通姦處以石刑的規定重見天日。其次,性自由被認為是西方社會的典型現象,對西方社會及其法律制度的不滿情緒是支撐全面恢復伊斯蘭教法的重要動力。尤其在原教旨主義的宣揚下,對社會道德墮落、家庭秩序破裂的嚴重失望使得人們把惡果歸咎於西方法律制度的缺陷,也更激起了人們對締造純潔穆斯林社會的古老伊斯蘭教法的嚮往。再次,隨著20 世紀中葉伊斯蘭革命的興起,石刑、斷肢刑等殘酷刑罰的恢復使用與伊斯蘭新政權的建立有著密切的聯繫。④通過革命建立的伊斯蘭新政權,始終標榜其是穆罕默德忠實追隨者,是伊斯蘭教法的忠實維護者,正因如此,在革命中獲得了民眾的支持。毋庸置疑,迎合民眾心理訴求,恢復最原始伊斯蘭教法的做法對鞏固新政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仍存在石刑的國家包括伊朗、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阿富汗、伊拉克、蘇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奈及利亞。2010 年的阿什蒂亞尼事件將伊朗當局推到了風口浪尖上。傳統伊斯蘭法成為眾矢之的,而所謂重建伊斯蘭新秩序的伊斯蘭法復興運動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質疑。反刑罰國際委員會的負責人 Farshad Hoseini 通過媒體報導及人權組織的報告,統計出從20 世紀 80年代至今,在伊朗,至少有 150 人因犯通姦罪被執行石刑。同時在諸多的報導中,他發現一個問題,那就是,要想知道被執行石刑人員的真實姓名是極其困難的,原因就在於當局對這種消息實行嚴密封鎖。他補充說,石刑在伊朗是當局用以控制社會的一種野蠻的工具。石刑的大多數受害人都是婦女。在宗教社會裡,石刑是壓制婦女的工具。在執行石刑時,行刑者們會沒收圍觀者的手機及其他錄音錄像設備,以防止外界知道整個行刑過程。反石刑國際委員會的一位成員Ahmad Fatemi 說,石刑的目的在於製造恐慌。他分析說,秘密施行石刑不會給當局帶來不必要的尷尬。[8]在人權發展、法治發達的今天,阿什蒂亞尼事件震驚了整個國際社會,也帶給了我們無盡的思考。從一個罪名及刑罰的演變足以窺見整個法律體系變遷的歷程。在伊斯蘭社會,傳統教法對通姦判處石刑的規定從穆罕默德時代產生,隨著法律世俗化改革而消亡,又在伊斯蘭法復興運動中重新得以適用。法律改革與地緣政治及宗教文化的緊密關聯讓現代伊斯蘭法前途未卜。而通姦罪與石刑在法律變革的起伏中也撲朔迷離。首先,伊斯蘭法仍然受到原教旨主義的強烈影響。原教旨主義以建立傳統的伊斯蘭社會為己任,其首要維護宗教的神聖性,矢志不渝地按照伊斯蘭教的宗旨和原則來管理社會。按照伊斯蘭教義,婦女從屬於男人,且應當受到嚴格的控制。且通姦罪作為傳統伊斯蘭教法的重罪之一,恢復適用也是復興伊斯蘭法的應有之義。其次,西方國家以人權為名,長期以來對仍施行石刑的伊斯蘭國家進行了激烈的批判。在當今西方國家與伊斯蘭國家衝突不斷的情況下,一些適用石刑的國家,雖然面臨國際社會的輿論壓力,但從政治角度出發,正可以此為契機表明與西方敵對的決心以及顯示自身強硬的態度。如伊朗法院不顧國內外抗議的聲音,仍以多數表決對薩基內·穆罕默迪·阿什蒂亞尼以通姦罪判處石刑,而伊朗政府也以反對幹預其內政為由,在此問題上表現出了強硬的立場。第三,從判決與執行的情況來看,石刑一般出現在偏遠地區。在偏遠的地區,人們依舊保留著最虔誠的宗教信仰,法官也恪守著執行安拉指令,懲罰有違教義的行為,他們仍然可以憑藉自由裁量權適用石刑。經濟的不發達,傳統勢力的強大,各種觀念的滯後以及自身權利意識的不覺醒使得被指控通姦罪的人往往無力爭辯或者不能獲得有效的辯護。事實上,石刑之所以在伊朗頑固存在,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犯罪懲罰法》允許法官根據自由心證來判決通姦罪雖然《犯罪懲罰法》對通姦罪規定了嚴格的證據條件,即在四名親眼目睹通姦行為的成年男子指證的情況下,通姦罪名才成立。但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下,如果法官認為通姦行為發生了,那麼他就能裁判被告有罪。反刑罰國際委員會調查認為,在伊朗,每年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被判處石刑的人在1 ~ 12 人之間。[8]讓石刑最終消失,任重而道遠。社會的發展變化必然引起法律適用條件的變化,因此,法律改革成為不可迴避的話題。倘若法律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則會成為嚴重阻礙社會發展的桎梏。就傳統法律而言,更是如此。根據社會條件的變化主動改革法律,不斷賦予傳統法律以新的精神和新的意蘊,傳統法可能獲得新的生機,保持長盛不衰的活力。否則,該法律就可能被社會發展的潮流所淘汰。[5]P398在當今社會,伊斯蘭國家的法律變革因其自身特性而困難重重。宗教意識、法律文化、政治形態等因素與法律改革相互影響,相互滲透。傳統法律原則與現代法律精神的背離與融合共生。一項法律改革甚至一個罪名和刑罰的變化都牽涉到多種因素的作用和多種社會力量的角逐。就現實情況來說,伊斯蘭國家「政教合一」的傳統使得伊斯蘭教法被賦予了濃厚的政治特性。西方國家與中東國家的不斷衝突以及西方社會對伊斯蘭法違背人權的抨擊,都使得伊斯蘭國家對西方國家的法律有著強烈的牴觸心理。規避西方社會的法律體系,固守傳統教法,拒絕承認西方的人權觀成為一些伊斯蘭國家反擊西方社會的方式之一。然而,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時代,保障人權、法治文明仍然是法律發展的潮流。在伊斯蘭國家,如何定位傳統教法在社會中的角色,並使其與現代人權和憲法相契合是伊斯蘭法改革的首要前提。單純地否定西方國家的法律與完全忽略傳統伊斯蘭傳統教法絕不是有效的解決方案。只有充分考慮《古蘭經》和聖訓的歷史背景,以從內部對伊斯蘭法律進行現代化法律解釋的方法來指導法律改革,才可能探索達成這種契合的路徑。[9]就伊斯蘭法的變革而言,更應著眼於法律實質而非形式。我們應當找尋法律原則的起源,而細節則應由周圍環境來決定。一項法律無須是中世紀或阿拉伯的才是伊斯蘭的。事實上,相比於先知穆罕默德時代,伊斯蘭國家應該有更好的法律。目前,一些伊斯蘭國家對傳統教法也進行了一些改革,例如一些明顯違背人權的法律規定,如石刑、斷手等酷刑,雖然仍未廢止,但是逐漸減少其適用成為一種趨勢。筆者認為,一些伊斯蘭國家的法律仍不廢止石刑等酷刑的規定,與法律所固有的象徵性作用有關。我們可以把法律的功能分為兩種,一種是象徵性的功能,一種是實質性的功能。象徵性的功能包含著這樣的價值目標,即再次確認已獲普遍承認的觀念以及明示對某一社會問題已採取了相應處理措施。[10]象徵性的法律很少甚至並不適用於法律實踐,但其存在宣示了社會認可的某種價值取向,使社會公眾有歸屬感和安全感。法律中一些不常適用的有關懲罰違背教義或道德行為的條款,恰恰體現了法律的象徵性作用。在伊斯蘭社會,象徵性的法律具有極為特殊的意義和價值。伊斯蘭法對通姦行為處以石刑的規定,在先知聖訓中確定,直至伊斯蘭法復興運動時被寫入一些國家的刑事法典。它以法律的形式向全體穆斯林昭示,通姦的行為不僅違背安拉的旨意,而且會受到嚴厲懲罰。它訓誡全體穆斯林應重視家庭及穩固的兩性關係,維護家族及個人的榮譽。在伊斯蘭法復興運動中,利比亞、巴基斯坦、伊朗等國全面恢復了傳統教法的嚴法酷刑,實際則很少執行。關於通姦罪,已有的數據資料顯示,其適用範圍非常有限,往往出現在偏遠的保守的地區。而法院裁判通姦罪行的案件比較罕見,大多數通姦者並未受到指控和懲罰。在一些伊斯蘭國家的法律世俗化改革中,完全拋棄傳統教法,複製西方法律制度的失敗,為恢復傳統伊斯蘭教法提供了最好的契機與口實。所以,在伊斯蘭法復興運動中重拾最原始最古老最傳統的伊斯蘭教法,無疑為新政權的穩固上了一道保險槓,給渴望重拾伊斯蘭帝國復興信心的穆斯林民眾打了一劑強心針。歷史的車輪已裹挾著伊斯蘭世界步入了現代文明社會,雖然用傳統教法來重建新秩序的目標顯得遙不可及,而讓傳統教法的象徵性作用來宣揚伊斯蘭法的基本精神與價值追求未必不是權宜之策。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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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都為《戰爭論》的產生提供重要的實踐和理論基礎。英國軍事歷史學家麥可·霍德華認為,《戰爭論》將成為一切認真從事戰爭與和平研究的人的基本典籍,其中關於從總體上探討戰略等問題的一些觀點,今後仍然是幾乎所有談及此類問題的新理論的出發點。日本《現代戰略論》一書的作者小山內宏認為,《戰爭論》揭示了戰爭的本質,其戰略理論正在成為歐美現代戰略思想的出發點。在現代戰爭中,克勞塞維茨的戰略思想仍以其現實意義在向前發展。
  • 為什麼要再讀《論持久戰》?
    全文共1684字 | 閱讀需4分鐘1938年5月,毛澤東同志在陝北的窯洞裡,寫出了《論持久戰》。彼時,中國抗戰的前景撲朔迷離,人們對這場戰爭的發展規律和結局都缺乏正確的認識和科學的分析,「亡國論」「速勝論」莫衷一是。
  • 《戰爭論》核心原則
    《戰爭論》核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