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扣扣案死刑覆核裁定全文

2020-12-04 政事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張扣扣,男,漢族,1983年1月6日出生於陝西省南鄭縣(現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初中文化,農民,住漢中市南鄭區××鎮××村××組××號。2018年2月27日被逮捕。現在押(編者註:7月17日已被執行死刑)。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於2019年1月8日以(2018)陝07刑初3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張扣扣提出上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9年4月11日以(2019)陝刑終6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覆核終結。經覆核確認:被告人張扣扣家與被害人王某1(男,歿年70歲)家在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鎮××村南北相鄰而居。1996年8月27日,王某1三子王某2(被害人,歿年38歲)因鄰裡糾紛將張扣扣之母汪某傷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漢中市原南鄭縣人民法院鑑於王某2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汪某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過錯等情節,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2有期徒刑七年,王某1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經濟損失9639.3元。此後,兩家未發生新的衝突,但張扣扣對其母被王某2傷害致死始終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漸失衡。2018年春節前夕,張扣扣發現王某2回村過年,決定報復殺害王某2及其父兄,先後準備了帽子、口罩,自製了8個汽油燃燒瓶,購買了尖刀、玩具手槍等工具,並暗中觀察王某2及其家人的行蹤,伺機作案。2018年2月15日(農曆除夕)12時許,張扣扣發現王某2及其長兄王某3(被害人,歿年46歲)與十多名親屬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並將粉紅色T恤圍在頸部,攜帶尖刀、玩具手槍尾隨王某2、王某3等人至本村村委會門前守候。待王某2、王某3祭祖返回行至村委會門前村道時,張扣扣趁王某2不備,上前持刀朝王某2頸部猛割一下,又連續捅刺其胸腹部等處數刀。王某3見狀驚慌逃跑,張扣扣追上王某3,持刀朝其胸腹部捅刺。王某3摔進路邊溝渠,張扣扣跳進溝渠繼續捅刺其數刀,致王某3心臟、肺臟等多臟器破裂死亡。而後,張扣扣返回倒在路邊的王某2身旁,再次捅刺王某2數刀,致王某2右頸總動脈、肺臟、肝臟等胸腹腔臟器破裂大失血死亡。隨後,張扣扣闖入王某1家院子,朝坐在堂屋門口的王某1胸腹部、頸部等處捅刺數刀,致王某1右頸動、靜脈及心、肺等多臟器破裂死亡。張扣扣回家取來一把菜刀和兩個自製汽油燃燒瓶,用菜刀將王某3停放在路邊的大眾斯柯達牌轎車(車牌號陝××××××)左後車窗玻璃砍碎,並點燃兩個汽油燃燒瓶,分別扔在車後排座椅和右後車窗玻璃處,致車後部燃燒,車輛毀損價值32142元。張扣扣逃離現場後,於同月17日7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作案工具尖刀、菜刀、自製汽油燃燒瓶及被告人張扣扣作案時所穿戴的棕色夾克、軍綠色長褲、粉紅色T恤、口罩等物證的照片,打撈記錄、銀行取款憑證、機動車登記證書、120急救站院前急救病歷、兵役檔案、出入境記錄、海外勞務務工合同、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等書證,證人王某4、王某5、王某6、張某1、張某2、王某7、張某3、張某4、張某5、馬某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物證鑑定意見、價格鑑定意見、證實從上述長褲上分別檢出被害人王某2和王某3血跡、從上述T恤上檢出被害人王某1血跡、從王某3家用轎車門把手、左後門和車內菜刀上分別檢出張扣扣血跡的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提取、指認、辨認筆錄,被告人歸案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扣扣亦供認。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扣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扣扣故意焚燒他人車輛,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害人王某2因傷害致死張扣扣之母已受到法律制裁,張扣扣卻為此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1年以後蓄意報復王某2及王的父兄,精心策劃犯罪,選擇除夕之日當眾蒙面行兇,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分別切割、捅刺王某2及王的長兄王某3的頸部、胸腹部等處數下,且犯罪過程中有追殺王某3和二次加害王某2的情節,並在殺死該二人後闖入王某2之父王某1家中,捅刺王某1胸腹部、頸部等處數刀致死,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張扣扣殺死王某1父子三人後,為進一步發洩怨憤又毀損王某3家用轎車,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亦應依法懲處。對張扣扣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張扣扣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核准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陝刑終60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張扣扣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李曉光審判員  王 珅審判員  章 政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書記員  王 靜

張扣扣案檢察院出庭意見書全文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出庭檢察員意見書

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5條之規定,我們受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職務。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案發以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機關,有責任用確實、充分的證據還原事實真相,確保法律在本案中的準確適用,也有義務回應社會關切,讓人民群眾從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我們秉承的原則。庭前,檢察員認真審閱了案卷材料,核實並補正了本案證據,審查了「96年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案」三級法院相關法律文書,提審了上訴人,出席了庭前會議,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我們又認真聽取了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並圍繞上訴人對部分事實的辯解、辯護人對證據提出的異議和法庭審理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和質證。下面,檢察員將依照法律規定,緊緊圍繞本案的證據,對案件的事實、定性和適用法律,以及上訴理由、辯護觀點和輿論熱點等焦點問題發表出庭意見。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一審庭審、二審庭前會議以及今天的法庭調查中,張扣扣對其殺害三名被害人並毀壞財物的行為均供認不諱,張扣扣及其辯護人對印證該事實的證據亦不持異議。檢察員認為:張扣扣對犯罪事實的供述前後均保持穩定,與在卷二十餘名目擊證人的證言、物證、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鑑定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扣扣犯罪動機卑劣符合客觀事實,「報仇」是其宣洩對個人現狀不滿情緒的藉口本案發生後,張扣扣聲稱是「為母報仇」,是96年其母被傷害致死案「判決不公」,並列舉了本案被害人一家所謂的「罪狀」,22年保持沉默的其父親和姐姐也隨後在媒體發聲附和。張扣扣及家人的悲情描述、網絡媒體上的眾說紛紜,一時間使得普通大眾陷入了重重迷霧——事實真相究竟是什麼?檢察員認為,釐清23年前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案對本案尤為重要,這不僅涉及到對張扣扣犯罪主觀惡性的評價,還涉及到刑法和刑事政策在本案中的準確適用,更涉及到法治社會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係,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在這裡我們有必要按照「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用證據的標尺來衡量23年前原案件判決是否公正,以及張扣扣所謂王正軍家人的「罪狀」是真還是假。1、96年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案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六名目擊證人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結果。2018年本案發生後,張扣扣父親才就96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先後向漢中市和陝西省兩級法院提出申訴。兩級法院經調查核實後,均依法予以駁回,並就其對原判刑事部分提出的諸多質疑,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予以了答覆。答覆內容表明,首先,96年案件發生時,現場包括張扣扣父親、姐姐在內的六名目擊證人和被告人王正軍共七人在場,六名證人的證言和王正軍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證,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次,96年案件庭審時,有一名證人出庭作證,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出庭的張扣扣父親,對該證人的當庭證言並沒有提出異議;再次,本案發生前的22年間,申訴人及家人並未以任何方式對原判提出過任何異議,且至今申訴人不能拿出足以推翻包括其本人和女兒證言在內的七份定案證據的有效新證據。由此可見,96年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案原判認定事實無誤,定案證據確實充分,且定性準確。本案一審審查起訴期間,一審公訴人也查閱了96年原案卷,得出的結論與兩級法院相同。2、張扣扣及其家人所謂王正軍家人的「罪狀」與事實不符,本案被害人王自新、王校軍純屬無辜。張扣扣在本案發生後聲稱,王家父子四人對其母的死亡和案件處理不公都負有責任,其殺害王家父子三人沒有傷及無辜,並列舉了王家人的種種所謂「罪狀」。檢察員經審查發現,這些只是張扣扣及其家人的一面之詞,並無任何證據能夠佐證。相反,這些所謂「罪狀」隨著本案訴訟過程的進行已經被證明是虛假的:一是96年案件發生時張扣扣是否在場無證據支持。96年案卷中既沒有張扣扣作為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在案,也沒人證實其當時就在現場。其關於在現場目睹母親被殺的說法無證據佐證;二是張扣扣描述案發時王正軍父親王自新喊「往死裡打,打死我負責」,以及王正軍二哥王富軍將其母按倒在地進行毆打的情節,原判的七份證據均不能予以證實,至今也沒有新的證據能夠佐證;三是張扣扣及其家人關於王家霸凌一方、當年僅23歲剛參加工作的王正軍大哥王校軍利用幹部身份幹擾司法辦案,以及原審審判人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推斷,均屬主觀臆斷,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四是張扣扣及其家人提出的王正軍年齡可能造假、王正軍替其二哥王富軍「頂包」的說法亦不能成立。張扣扣如今供述當年傷害其母的就是老三王正軍。另外其姐在本案中的證言「王正軍和我當年都是17歲;我說王正軍替王富軍「頂包」沒什麼理由」,同樣也否認了上述說法。以上充分證明,張扣扣及其家人對王正軍家人所謂「罪狀」的描述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有悖,其對事實「添油加醋」的意圖在於增加王正軍家人的可責性,為張扣扣殺戮行為和指責「原判不公」尋找牽強的理由。3、96年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案判決對王正軍行為的定性準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的量刑並無不當。張扣扣及其家人之所以聲稱「原判不公」,還有一個理由就是定罪量刑也存在問題,認為定性應為故意殺人罪,而量刑僅僅才七年明顯畸輕。網絡媒體也有同樣的質疑聲。檢察員認為,法院量刑時需要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起因、責任能力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等等因素,但張扣扣及其家人在對當年案件描述時,卻刻意迴避了有利於被告人王正軍的五個關鍵量刑事實和情節:一是張扣扣母親先向王富軍腳邊吐口水,後又朝其臉上吐口水,系該案事端的挑起者;二是張扣扣母親接過其女遞過來的扁鐵擊打王正軍,是首先持械的傷人者;三是王正軍是在頭面部被張母持扁鐵打傷流血後,才從現場撿拾木柴棒擊打張母頭部,屬於突發事件中的臨時起意;四是王正軍擊打張母僅是一棒,之後再無繼續實施加害行為;五是王正軍當時年僅十七歲,屬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上述事實和情節,既是原判認定王正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依據,也是依法對王正軍從輕處罰的主要理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認定犯罪必須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王正軍主觀上不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僅實施了擊打 一棒的傷害行為,原判認定王正軍構成故意傷害罪定性準確。結合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王正軍又屬於未成年人等事實和情節,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定,判處王正軍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並無不當。張扣扣及其家人聲稱原判定罪量刑不公的理由不能成立。4、張扣扣及其家人歪曲事實無端指責「原判不公」,是在極力為其濫殺無辜、減輕罪責尋找「擋箭牌」。張扣扣及家人既在96年案件庭審中不對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又在之後漫長的22年間不提出申訴,但卻在張扣扣瘋狂殺戮王家三人後,即將面臨法律嚴厲制裁時,才提出完全背離客觀事實的所謂「原判不公」,其意圖不言自明:虛構事實刻意誇大對方罪責,顛倒是非有意忽略己方過錯,營造「司法不公」、「救濟無門」假象,打著「為母報仇」的「孝子」旗號,企圖通過媒體混淆視聽、欺世惑眾,從感情上博取民眾對所謂「悲情英雄」的同情,以達到鼓動大眾情緒裹挾司法,掩蓋罪惡減輕處罰的目的。檢察員認為,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任何試圖通過歪曲事實來博得大眾同情,繼而通過輿情來影響司法審判和裁決的醜惡目的,最終都將無法得逞,原因就在於其忽視了證據裁判原則在當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國全面依法治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和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大家應該相信,作為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司法者,面對民眾的呼聲、輿論的監督,必然會更加全面傾聽、依法甄別各種信息和觀點,必然會更加審慎對待案件中每一個事實和情節,必然會更加嚴格遵循訴訟規則和證據裁判原則,以公開透明的審理過程和公平公正的裁決結果來回應社會關切。5、張扣扣在工作、生活長期不如意的巨大壓力下心理逐漸失衡,才是其產生殺人動機的根本原因。如前所述,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案當初就有了司法機關公正的裁判,之後張王兩家再無其他矛盾和糾紛,兩家也都進入到了各自正常的生活。如今,張扣扣及其家人卻將本案的發生完全歸咎於96年案件,顯然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檢察員認為,不可否認,童年喪母的確會給張扣扣心理造成不小的影響,但這種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已不足以成為導致其22年後殺人動機產生的主要原因。人格的形成,心態的變化絕非一朝一夕,張扣扣主觀世界是隨著其二十多年的個人生活、經歷而逐步發展變化的。根據張扣扣本人的供述和親戚、朋友、戰友、工友、同學等多人的證言可證實,張扣扣對生活曾有過夢想,也曾有過追求,但事與願違,其有錢有車能夠自駕遊的夢想始終不能實現,心中的不如意體現在方方面面:雖四處打工,卻積蓄甚少,且多次被騙——個人生活艱難;人近中年卻未成婚,又與家人少溝通,且與其父言語不合——家庭生活不如意;經歷雖多卻交友甚少,情感抒發缺少渠道,信錢不信人——社會融入感缺失。現實生活的種種負累使得張扣扣有些絕望,正如其所說的「對未來看不到希望」。案發前與其父的爭吵更增加了其煩惱,其心中日漸滋生的不滿、不服、不平無處宣洩。恰在此時,張扣扣正好看到了回家過年的王正軍,心中的鬱悶終於找到了發洩點,一切的不如意都歸咎於其母的早亡、歸咎於王正軍當年的所為,於是王家人便成為了其遷怒的對象。正如張扣扣供述的「看不到王正軍我也不會想過去的事」、「我要是娶妻生子了,也不會幹這事兒」。由此可見,96年案件對本案的發生來講,只是一個「導火索」,96年案件確與本案有一定關聯,但絕非是張扣扣殺人動機產生的主要和唯一原因,更不能成為濫殺無辜的理由,長期以來工作、生活的巨大壓力造成其心理失衡才是根本原因。王家人只是其衝破法律和道德約束而肆意宣洩不滿情緒的發洩對象,所謂「為母報仇」也只不過是其掩飾承受不住生活壓力而走向極端的一個藉口。三、上訴人張扣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一審判決量刑適當上訴人張扣扣辯稱,其殺人行為只是針對王家男人,因為他們都對其母親的死亡和判決不公負有責任,其並沒有對王家女人和王家以外的其他人施暴,所以其沒有濫殺無辜。但是,事實勝於雄辯。正如我們前述,96年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案並不存在判決不公問題,而導致張母死亡的直接責任人只是王正軍一人,雖然王自新、王富軍兩人在現場,但是他們與張母死亡結果的發生並無因果關係,更何況王校軍當時根本就不在現場。張扣扣殘忍殺害無辜的王自新、王校軍,事後又編造王家父子所謂的「罪狀」,企圖嫁禍於人,於情不合、於理不通、於法不容。檢察員認為,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血親復仇」作為民間陋習早已被摒棄,國家救濟渠道暢通,不允許私力救濟,除非如正當防衛等緊急情況,這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必然,也是公訴案件排除私力救濟的根本原因。當然,法律也是有溫度的,對事出有因的案件,根據我國刑事司法政策,在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量。本案張扣扣因其母被傷害致死,確實給其幼小的心理蒙上了陰影,這也是22年後其選擇王家人而不是其他人作為宣洩對象的「導火索」,在對其量刑時可以按照酌定從輕情節予以對待。可是,張扣扣將殺人對象的選擇不僅僅指向當年的直接責任人王正軍,而是肆意擴大了其洩憤的對象,直指王家另外三個無辜之人,事實上王富軍只是因事未能回家而倖免於難。這樣卑劣的行徑,已經不僅僅是簡單的「報仇」,而是超出了普通大眾情感承受力的「滅門」,足見其人性泯滅的真實一面,對張扣扣這種濫殺無辜的行為理應依法嚴懲。本案一審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已經就上訴人張扣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以及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進行了充分的闡述,檢察員完全同意。剛才,檢察員就認定上訴人張扣扣犯罪動機卑劣,以及其濫殺無辜又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綜合考量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及主觀惡性後,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對張扣扣判處死刑的量刑並無不當,罰當其罪。四、對上訴人張扣扣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觀點的綜合答辯意見(一)關於張扣扣提出其未二次返回捅刺王正軍的上訴理由該上訴理由明顯與證據和客觀事實不符,不能成立。王一安證明「從窗戶上看見那個兇手又返回到王正軍跟前,用刀戳了王正軍幾刀」;王寶證明「那個拿刀的男的從溝裡爬上來之後,就騎到在路邊的那個人身上用刀亂戳」;王亞軍證明「這個戴口罩的人從渠溝爬上來,又返回到王正軍的身上亂戳,戳了很多刀」;張著證明「那人爬上來以後,竄到路上,來到躺著的那個男人的身邊,彎著腰用刀朝在地上的那個男人身上亂戳」。上述四名目擊證人的證言能相互印證,清晰的證實了張扣扣二次返回捅刺王正軍的犯罪事實。(二)關於辯護人提出張扣扣在作案時有精神障礙的可能,應對其做司法精神病鑑定的意見判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是對其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礎。刑事責任能力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組成。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性質、作用、後果的分辨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決定自己是否以行為觸犯刑法的能力。對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評定,根據司法部《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2016版總則第4.5條的規定,主要從作案動機、作案時間、地點、對象選擇、對作案後果的估計等方面進行。結合本案:1、張扣扣母系、父系親屬均能夠證實張扣扣身體健康,無家族精神病史。2、張扣扣的入伍體檢單、戰友、工友、朋友、鄰居證言等證據,均能證實張扣扣在案發前身體素質良好,工作、生活正常,與人交往正常,生活能夠自理,無異常行為表現。3、作案前,張扣扣進行了周密策劃。在作案時間和對象的選擇上,專門挑選大年三十王家人齊聚之時,實施「滅門式」殺害;在地點選擇上,專門挑選王家眾人祭祖歸來之時,趁人不備實施殺害行為;在作案工具選擇上,精心準備用於殺人的單刃刀、用於恐嚇的玩具槍以及防止被害人駕車逃跑的汽油燃燒瓶等。4、作案時,張扣扣為防止被認出,使用深色帽子、口罩、圍巾精心偽裝。殺人時其準確鎖定被害人,對被害人頭、頸、胸、腹等要害部位連續捅刺,致當場死亡。燒被害人車時,為避免朋友張良剛車受損,還提醒「小心你的車」。5、作案後,張扣扣迅速逃離現場,為防止暴露行蹤,特意不帶手機。夜間到姨夫家索要錢財、購買食物藏匿、中途回家觀望後再次逃逸、將殺人所用單刃刀丟至水塘當中。6、歸案後,回答問題思路清晰、邏輯正常。故意虛假供述拋刀地點,後經思想工作才如實交代。檢察員認為,上述事實足以判定張扣扣能清楚認知殺人的性質和應受刑罰處罰的後果,卻依然按照自己的意志實施犯罪行為,足見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不需要也不應當對其進行精神病鑑定。正因為如此,一審判決和二審庭前會議合議庭對辯護人啟動精神病鑑定的申請予以駁回。今天當庭,辯護人又申請啟動精神病鑑定,並向法庭提交了三名論證專家出具的書證審查意見。但檢察員認為,一是從形式上,該書證審查意見書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二是從依據上,該書證審查意見依據的《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2011版已於2016年被司法部廢止。三是從審查對象上,其審查的訊問筆錄、律師與張扣扣談話記錄及證人證言均屬言詞證據,不屬於書證。對言詞性證據的審查不屬於書證審查。四是從審查範圍上,書證審查是對書證形式和內容的審查,而對張扣扣精神狀態和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估屬司法鑑定的委託內容,明顯超出了書證審查的範圍。五是從程序上,三名論證專家對張扣扣沒有做任何精神檢查,僅憑言詞證據就得出了精神疾病的醫學診斷,不符合精神醫學診斷程序規範,也不符合普通大眾關於醫學判斷需要醫生親歷性,需要「望聞問切」的一般認知。綜上,該書證審查意見得出的結論不具有科學性,不能作為辯護人申請啟動精神病鑑定的依據。對於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觀點,檢察員在其他部分已經進行了說明,在此不再贅述。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均不能成立。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五、本案的啟示本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檢察員在審查案件事實,研究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注意到本案反映的諸多問題,值得我們深思。(一)尊重事實與崇尚法治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的保護神,證據是回溯案件事實、追尋案件真相的利器。96年案件的真相,最終就是通過全案的證據予以還原的。人們對張扣扣的同情和聲援,並不是支持其兇殘的殺人行為,而是基於張扣扣所稱的「原判不公、為母報仇」,才對其寬宥和同情。但回溯案件事實,「原判不公」並不存在,張扣扣理應為其殺戮行為承擔罪責。通過本案,我們希望倡導全民樹立崇尚法治的意識。崇尚法治,需要倡導證據意識。時代飛速發展,眼見、耳聽也許依舊無法辨別真偽,因為存在許多「背後」的故事、無處安放的情緒、被刻意裁剪的「真相」、極端自私的「個人正義觀」……所以在泥沙俱下的信息洪流中,拿什麼確保我們的評判趨近事實和真相?唯有讓證據說話。崇尚法治,需要堅決摒棄「同態復仇」「以牙還牙」「以暴制暴」的陳舊陋習。民間私鬥,冤冤相報,相互殺戮,破壞的不僅是我們共有的社會秩序,更大的危害是任何人都將根據自己內心的「公正」成為糾紛的裁決者。如果人人都可以衝破法律的約束,踐踏司法的權威,肆意生殺予奪以實現自己內心的正義,那麼法律將形同虛設,司法將毫無意義,社會秩序也將無法保障。依靠法律,理性解決矛盾糾紛是文明社會的法治根基。崇尚法治,需要維護司法權威。在現代文明的法治社會裡,尊重法院的判決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法律信仰的基礎,是法治建設的基石。司法應當得到絕對的尊重,尊重生效判決就是尊重法律。面對紛繁複雜的海量信息,要做到不信謠不傳謠。面對矛盾和糾紛,要選擇合法途徑解決。(二)司法裁判與輿論監督張扣扣幼年喪母的境況我們不難想像,曾是被害者家屬的張扣扣,曾被他人犯罪行為所傷害的張扣扣,值得同情。然而,當悲情的張扣扣親手為自己戴上殺戮的面具使三個家庭支離破碎,無辜的孩子永失父愛,他們的傷痛需要更多的關愛和同情。面對一起社會民眾普遍關切的熱點案件,把案件置於媒體監督的聚光燈下是確保司法透明、司法公正的有效方式。依據法律,依靠證據認定事實,獨立的做出專業判斷是司法機關做出公正裁決的基礎。媒體應當尊重司法所具有的獨立性、公正性、權威性,引導公眾從激昂的感性認識轉向理性從容的思考,從「全民陪審」到尊重司法的專業裁判。在探尋真相,捍衛正義,追尋法治夢想的共同目標上,司法機關與媒體是一致的。公平正義是司法機關永恆的追求。在實現公平正義的道路上我們不遺餘力。我們真誠接受媒體的監督、虛心傾聽民眾的呼聲,共同努力,形成良性互動,使犯罪者罰當其罪,使無辜者不致蒙冤,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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