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惠來一男子因犯這事在湖北被執行死刑!)
11月24日、25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分別對販賣、運輸毒品犯張良忠和販賣毒品犯陳堅偉執行死刑。
張良忠,56歲、湖北仙桃人;
陳堅偉42歲,廣東省惠來縣人。
2016年9月初,罪犯張良忠與罪犯段某(已判刑)共謀販賣毒品。同年9月7日,張良忠乘坐罪犯王某武(已判刑)駕駛的汽車,
到廣東省惠來縣與罪犯陳堅偉會面,
向陳堅偉支付了部分毒資後,獲得大量毒品。次日7時許,張良忠、王某武攜帶毒品到達石首市與段某會合,3人進行毒品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安機關從段某的踏板車上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9839.57克,從張良忠、王某武所駕駛的汽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9904.64克,從張良忠的挎包裡查獲甲基苯丙胺100.4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3.35克。綜上,張良忠共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9844.6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3.35克。
2016年9月20日,公安機關在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抓獲陳堅偉,從其手提包裡查獲甲基苯丙胺23.68克,從陳堅偉租住屋內查獲甲基苯丙胺3061.91克及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體380毫升。綜上,
陳堅偉共計販賣甲基苯丙胺32829.80克及液態甲基苯丙胺380毫升。
法院認為,張良忠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毒品,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其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又有暴力犯罪前科,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法院依法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罪犯張良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罪犯陳堅偉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毒品,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其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法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罪犯陳堅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後,張良忠、陳堅偉提出上訴。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核准判處兩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1月24日、25日,荊州中院分別將罪犯張良忠、
陳堅偉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