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指紋技術因為具有唯一性、不易改變,且易留下痕跡的特性,被廣泛應用到了各行各業,為人類社會的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其實也許很多人並不知道,早在幾千年前,我國的古人就已經開始利用指紋,因此中國也被稱作是「指紋發源地」。小編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古人是如何利用指紋的。
一、來自遠古的指紋痕跡
我國新石器時代仰韶文化遺址出土了許多六千多年前的陶器,有些上面附有清晰可見的指印。這些指印可能是製作時偶然留下的,但也可能是有意識地作為標記或圖案用的。
我國從很早的時代就使用印章,印章用多種材料製成,其中有一種是泥印。美國芝加哥菲爾特博物院藏有一枚中國古代的泥印,正面刻著姓名,反面印有一個拇指的印痕,條條陽紋清晰可辨。考古學者確認,這枚泥印屬於周代或前漢,其製作年代距今已有二千餘年。
此外,秦漢時代公私文書大都寫在竹簡或木牘上,寄發時用繩捆上,在繩端或交叉處封以黏土,上蓋印章,作為信驗。我們在古代書簡的封泥上常可看到明晰的指紋,而且有些封泥並不加蓋印章,只有指紋。這種有意按上去的指紋顯然是為做鑑定用的。
二、古代文書契約——唐代「畫指券」
1964年的時候,在我國新疆地區出土了幾件唐代文書契約,每張契約上都明文寫道:「兩和立契,畫指為信」,或「兩和立契,按指為信」,或「官有政法,人從私契,兩和立契,畫指為信」等等。而且每張契約落款處當事人、保人、證人還一一畫上指印。這些指印都是將手指平放紙上,畫下食指三條指節間的距離。
唐朝還有一種方式是直接以指紋為信的物證。1959年在新疆出土了的一份唐代藏文文書就是這樣。在這份文書的落款處按有四個紅色的指印,其中的三個已經看不出紋線,但還有一個能看到紋線,可以肯定是指紋。
另外,唐代也有以整個手印來代表一個人的情況。如1964年在新疆出土的延壽四年遺言文書兩件,上面均有朱紅手印。經鑑定兩件文書上的手印均為右手手印,但不是同一個人的右手手印。
由以上出土文物來看,可見我自漢以來就有所謂「下手書」,到了唐朝,在文書契約已經相當廣泛地應用指紋、指節紋和指章印作為一個人的憑證了。這說明我國人民在一千三百多年前已經認識到指、掌紋(印)可以代表一個人。
明以後,指節紋就已經很少使用了,主要是指紋和手模(手印)。至今歷史博物館等單位還保存著明清時代許多印有指紋的借據和賣身契原件。而西方發現最早的一張按有指紋的單據是1882年一個美國人的訂貨單,時代是晚得多了。
三、指紋在案件偵破方面的應用
現如今,各國的司法部門在偵破案件的時候,指紋已經成了「證物之首」,在偵破案件時發揮著巨大作用。而我國早在秦代,就已經使用「手跡」作為偵破盜竊盜案件的物證。
在1975年出土的雲夢縣睡虎地秦簡中就記錄著:「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跡,厀(膝)、手各六所。」這一記載表明當時已把作為盜竊案件現場搜查的重要證據之一。
到了宋代,手印已正式作為刑事訟訴的物證。在《宋史元絳傳》中就曾經記錄了一件詐騙案。從案件偵破的過程就可以看出,當時處理民事糾紛常用手印作為證據,而且能鑑別出手印屬於何人,甚至還可以通過「指理」來判斷人的體態和年齡,並加以驗證。
以上說明,我國最遲從宋代開始,在審理案件或處理民事糾紛時,就已經開始使用指(或手)紋了。而國外利用指紋偵破案件的第一例是1892年發生於阿根廷的一起謀殺親子案,這是世界上公認警察機關利用指紋偵破案件的第一例,可是它比我國宋代應用指紋審理案件的記載晚許多年。
四、手紋在中醫方面等的應用
中國古代醫家注意到指紋與病症的關係,尤其是對小兒的指紋觀察比較詳細,並把它作為一種診斷方法。因為小兒寸口脈部位很短,難容三指以候寸關尺,只好以一指定三關,以食指紋分三節,從近至遠名曰風關、氣關、命關。
據說正常的指紋是紅微有點青,隱約不顯,不浮不沉;而病態的指紋則有浮沉、紅紫、淡滯之分。清代陳復正說:「浮沉分表裡,紅紫辨寒熱,淡滯定虛實,三關測輕重。」
所謂測輕重是指紋見風關,為病邪初入,證尚輕淺;紋見氣關,為病邪深入,其勢方盛;紋至命關,或透關射(指)甲,病多危篤。當然,這種利用指紋診斷病症的方法雖然可能有一定的道理,還必須結合對全身症狀的分析檢查才能作出正確的診斷。
除了上述這些,我國古人對指紋的應用還有很多,比如手相術等,但這種就沒什麼科學依據了,在這裡就不詳細說了。